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購物、網上訂餐、移動支付等新的消費習慣和消費模式正興起,消費者不再局限于親自到實體店購物,但各種問題也隨之而來。在市場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在購買產品時經常真假難辨,最終淪為待宰羔羊。這不,王某花5620元買了一部新手機竟被“提前激活”,其遂將某通訊店告上法庭。近日,萊西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通訊店退回原告王某手機款,并三倍賠償16860元。
據了解,2021年6月,王某委托他人向某通訊店購買一部價格為5620元的手機,通過順豐郵寄收貨正常使用三個月后,因使用不慎致手機內外屏碎。經官方售后檢測認定,手機在購買前已被激活使用,售后保修期兩個月。王某認為,該通訊店的銷售行為存在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該通訊店退還購物款并承擔價款三倍的賠償金。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享有購買商品的知情權。關于手機質量、性能、是否使用、激活及有效期限等信息是影響消費者選擇權的重要信息。該通訊店出售已被激活使用的手機,致王某陷入錯誤意識,訂立合同形成交易,其行為違反經營者的如實告知義務,構成銷售欺詐。王某要求該通訊店“退一賠三”,應予支持??鄢謾C損害維修費用,該通訊店應當返還王某手機款并支付購買手機價款三倍賠償金16860元,王某退還該手機。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的重要權利之一,在日常生活中,經營者、銷售者掌握著商品信息,在銷售商品時其若有心隱瞞,消費者往往無法充分獲取到商品的完整信息,造成消費者知情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本案通過對個案審理作出判決,最大限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以利益平衡理念指導民商事裁判,向各類市場主體宣示正當的權利行使規則和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強化市場主體的契約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劉明晶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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