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行為規范,要求金融機構充分尊重并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基本權利,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進行具體規定,強調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基本權利。
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解讀:“七不準”包括,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
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解讀:說明書、協議書、宣傳營銷材料應對專業術語和業務用語作解釋。
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采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解讀:消費者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解讀:不應存在明顯加重消費者義務的情況;不應存在明顯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的情況。
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和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解讀:說明書、協議書以及相關通知、公告和宣傳營銷材料應使用消費者可接受的口吻。
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解讀:“四公開”,即收費項目公開、服務質價公開、優惠政策公開、效用功能公開;金融機構提供產品和服務應充分詳實揭示風險。
依法求償權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解讀:消費者除因自愿承擔金融機構已經提示的風險而造成的損失外,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如金融機構有責任的,有向金融機構提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解讀:金融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個人信息,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篡改、違法違規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在未經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張吉鵬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