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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間鄉村公路擺放石頭致女子摔倒受傷 法院判決三方各擔其責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譚美娜)今年5月25日晚上8時30分許,宮某在自家果園灌溉果樹,為了固定長達數十米的軟水管,便找來大石頭放在路邊水管兩側。此時,14歲的曲某駕駛一輛電動車載其母親李某途經此處,不慎撞在宮某放置于路邊的石頭上,致李某受傷,后李某住院治療19天。經鑒定,李某構成十級傷殘。事發道路屬于鄉村公路,隸屬萊西市某鎮政府管理。后李某訴至萊西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宮某、被告該鎮政府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中,被告宮某辯稱,其未在事發地灌溉果園,亦未在該處擺放石頭,但根據宮某與李某等人的談話內容,結合事發后的報警記錄以及李某門診及住院診斷等相關材料,可以認定李某損傷發生地系宮某為灌溉果園擺放的石頭處。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宮某在公共道路上為灌溉果園擺放石頭,妨礙通行,造成安全隱患,致使李某摔倒受傷,具有一定過錯,其擺放石頭占道與李某受傷具有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事故發生路段屬于鄉村公路。根據萊西市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各鎮政府負責轄區內鄉道、村道管理養護工作。由此可見,該鎮政府對該鄉道負有管理和維護的職責,作為管理單位,對于公共道路上妨礙通行的障礙物、不合理的設施等,道路管理部門應及時予以清掃和排除,履行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暢的義務。他人在該路段擺放石頭,且在夜間未設指示燈標示,存在安全隱患,被告該鎮政府疏于管理導致事故發生,對該糾紛的產生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原告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其子曲某未滿16周歲,卻還讓其駕駛電動車,致使事故發生,自身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以原告李某承擔50%、被告宮某承擔40%、被告該鎮政府承擔10%的責任為宜。

    據此,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宮某賠償原告李某經濟損失26105.73元,被告該鎮政府賠償李某經濟損失6526.43元。

    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未上訴。

    【法官寄語】 

    天旱無雨需農民灌溉土地時,跨公路放置石塊保護水管是很多人的習慣做法。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不管在公路上實施何種行為,應取得道路管理部門的批準,并設置警示標志。在公路上打場曬糧、澆地擺放石塊等行為均存在安全隱患,極易引發事故。若隨意擺放造成他人損害,將面臨經濟賠償,害人害己。此外,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的巡查管理,積極作為,及時清除或排除隱患,以保障行人和車輛的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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