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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贈”居住權但未依法登記 依照民法典規定被告應騰退房屋

    自老伴去世后,張某獨自生活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中,直到2016年,張某與李某相識……黃昏之戀,兩人并沒有像情竇初開的年輕人一樣去領“小紅本”,而是自然而然地共同生活在這民居中,相濡以沫。已到耄耋之年的張某立下字據“若我死后,李某可以繼續居住在我的位于某鎮的房子中”。后張某去世,張某的兒女欲將該房屋出租,遂與李某發生爭執,并訴至萊西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騰退房屋。被告李某以其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進行抗辯。

    何謂居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如何設立居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居住權的設立,除書面合同外,應向登記機構登記。

    本案中,李某雖然有字據為證,但因未向登記機構登記,因此該居住權并未設立,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李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法官向李某釋明后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最后雙方協商一致,張某子女同意將該房屋折價出租給李某,李某得以在該房屋中繼續居住直至終老。

    □法官說法

    居住權屬于我國民法典明文規定的、新增設的用益物權。其立法目的是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充分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滿足各類人群對住房的需求,緩和“僵硬”的物權法定主義。

    居住權能否“受贈”?首先應當明確,居住權的設立,與附義務的遺囑、遺贈及贈與“居住權利”,不能產生等同的法律效果。居住權雖然可以無償取得,但必須以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約定,并經登記后設立,且不得轉讓和繼承。而后者產生的居住權利僅對遺囑相對人、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具有效力,無法對抗第三人,繼承人仍然享有該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本案中,張某贈與居住權僅對李某具有效力,張某去世后,房屋變為遺產由其子女繼承,而該“居住權利”因未依法登記,故無法對抗張某子女的所有權,依照民法典規定,李某應當騰退房屋。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譚美娜  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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