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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首例環境資源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三被告人獲刑并增殖放流41萬尾魚苗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5月2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方某、劉某、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內,禁止三人從事捕撈業。案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三被告人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達成調解協議,將于今年7月31日前采用增殖放流許氏平鲉魚苗41.38萬尾的方式修復被破壞的海洋漁業資源。

    據了解,2019年11月27日,方某雇用劉某、張某分別駕駛船只從山東省榮成市某碼頭出發,赴某漁區捕撈作業,期間兩艘漁船使用小于規定網目尺寸的網具共捕撈鳀魚27090公斤。2019年12月1日,海警執法人員依法對漁船進行登臨檢查,后該船被押至碼頭進行調查。今年1月17日,方某、劉某、張某到海警局投案。經漁政執法部門鑒定,船上漁獲物為鳀魚,使用的網具為雙船有翼單囊拖網,該網具最小網目尺寸為10毫米,小于《農業部漁業漁政局關于同意執行海洋捕撈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標準特許作業相關備案管理規定的函》所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經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漁船非法捕撈鳀魚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2979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劉某、張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三被告人均系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并與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繳納保證金,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均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且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捕撈業。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青島市檢察院與三被告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已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方某、劉某、張某于今年5月31日前在山東省主流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于今年7月31日前采用增殖放流許氏平鲉魚苗41.38萬尾的方式修復被破壞的海洋漁業資源,于今年4月30日前與有資質的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單位簽訂訂購合同并交納定金,同時交納人民幣30萬元作為購買魚苗的尾款保證金,增殖放流驗收通過后予以發還。協議達成后,三被告人已將31萬元繳納至法院。在確定和解協議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青島中院前期進行了公告,5月28日,青島中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

    本案為青島中院首例涉環境資源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三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41萬余尾許氏平鲉魚苗的方式,對非法捕撈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破壞進行替代性恢復,體現了人民法院以生態修復為重心,立足不同類型環境要素修復需求,探索“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土地復墾”適合保護要求的多種形式生態修復方式,最大限度恢復被破壞的生態資源的環境資源審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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