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萊西市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林某等19人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7000元至18000元不等的罰金。
庭審現場
據了解,2019年至2020年,林某等人使用個人銀行卡為賭博網站提現賭資,涉案金額3962萬余元;羅某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賭博網站轉賬,仍將個人的8張銀行卡及收購的33張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為賭博網站提供銀行卡以轉移資金,交易流水達2億余元;吳某等人成立工作室,為賭博網站轉移資金2862萬余元,提現480余萬元;連某等人向上線交納保證金,獲取為賭博網站轉移涉案資金的業務,為某賭博網站轉移資金175萬余元。
萊西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林某等19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并就犯罪事實、定罪、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結合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現場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譚美娜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