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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主播詐騙52萬余元 21名被告人悉數獲刑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淦)“哥哥,幫我完成這次的現場直播任務吧。如果我成為現場直播的首位,我會見你的!”“PK要輸了,你快幫幫我!”王某從交友軟件上認識了眼前這名“主播”,緊接著就被拉進了“直播間”。面對直白的誘導,王某按下了充值鍵,最終一個月內被騙27000余元。這一幕真實發生在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也是“網絡主播”實施詐騙的典型手段。

    近日,市北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鄧某等21名被告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實施詐騙一案,以詐騙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分別判處其他20名被告人三年六個月到六個月零二十五天不等刑期,并處三萬二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鄧某于2019年7月成立南昌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各大網絡平臺開設視頻直播間。后為騙取錢財,他以公司名義招募女主播和經紀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鄧某在公司中設立多個直播團隊,每個團隊由一名組長、一名主播和若干名經紀人組成,組長負責每個團隊的工作安排,主播負責在各大平臺進行網絡直播并配合組長和經紀人的工作,組長和經紀人冒用主播的身份,使用主播的照片作為頭像,通過網絡交友軟件添加男性被害人為微信好友進行聊天,讓被害人誤以為與其聊天的經紀人就是女主播本人,按照公司提供的“話術”將被害人誘騙至直播間內觀看女主播的直播。組長和經紀人、主播相互配合,采用裝可憐、談感情、女主播過生日、與平臺解約要完成任務、虛假打賞烘托氣氛、與其他主播pk等各種虛假理由,誘騙被害人在直播平臺上充值和購買虛擬禮物給主播打賞。被告人鄧某共騙取王某等26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伙同被告人艾某婷等利用互聯網詐騙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鄧某參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許某珍等12人參與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鄧某明參與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市北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不少群眾分不清網絡直播詐騙與普通網絡直播的區別,其中關鍵一點就在于網絡直播詐騙是被告人設計好的“套路”,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施展“話術”,導致被害人信以為真,一步一步誘導被害人進入直播間打賞。普通網絡直播是真實合法的,打賞是一種民事行為。但是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各大直播平臺實施詐騙,真假難辨,在此法官提醒:觀看網絡直播,大家要提高防騙意識,在沒有弄清真實情況之前,請勿急著掏腰包,謹防上當受騙。網絡聊天過程中,一定要保留聊天記錄,尤其是發紅包、轉賬、匯款的記錄。一旦發現被騙,一定要及時報案,并提供相關證據,協助警方偵查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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