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膠州市人民法院發布2024年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指引作用,以高水平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促進一切生產要素活力競相迸發、一切創新源泉充分涌流,為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貢獻司法力量。
2024年,膠州法院緊扣“培育新質生產力”的時代使命,堅持“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理念,在案件質效、多元解紛、機制創新、協同保護、普法宣傳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以司法之力賦能創新發展,司法護航“五大新城”發展創新動能。
膠州法院聯合多部門開展世界知識產權日普法宣傳活動。
審結知識產權案件651件
2024年,膠州法院受理膠州、平度兩地知識產權案件693件,結案651件,同比增長19%。其中,民事案件受理690件,同比增長19.79%。從案由來看,侵害商標權和著作權的案件共計650件,同比增長19.27%,占比93.79%。涉及特許經營、商業詆毀、商業秘密等新類型案件相繼涌現。同時,通過建立類案統一處理標準,妥善處理“圖片信息網絡傳播權涉訴”等批量案件,在嚴格審查原告權利的基礎上,推動案件調解、撤訴,實現創新成果保護和民營經濟發展之間的共贏,涌現出“南孚電池”“天津沙窩蘿卜”商標被侵權案和“奧特曼”“東阿阿膠熬膠圖”著作權被侵權案等一批典型案例。
創新“示范判決+類案調解”模式
膠州法院積極創新“示范判決+類案調解”模式,通過建立非正常批量訴訟管理臺賬,全力做好關聯案件信息披露工作。在“瑞可萊”商標侵權等批量案件中,通過“示范判決+先行調解”模式,充分發揮首例判決示范帶動效應,促進47件糾紛在訴前化解。在“南孚電池”案件中,組織多名被告進行類案調解,充分考慮被告雜貨店經營困境和原告選擇性維權的實際情況,精準鎖定責任主體,依法降低、減免確有困難的被告雜貨店經營者責任,力促案件當場履行,在維護品牌權益的同時,也充分保障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知識產權案件調撤率達91.09%
膠州法院持續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深化落實知識產權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由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上合法庭民事訴訟法官共同組建合議庭,審理知識產權刑事、行政、民事案件,逐步實現知識產權案件的專業化、集約化審理。定期組織干警開展跨領域學習、跨部門輪訓、跨類型案件研討等交流活動,強化復合型知識產權法官培養,推動知識產權各類案件與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銜接,全力打造復合型審判團隊,提升綜合司法能力。2024年,膠州法院知識產權案件調撤率達91.09%,部分案件審理周期縮短三分之一。
完善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機制
膠州法院持續深化府院聯動高效協同,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工商聯等部門協調聯動,完善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機制,積極構建“行政+司法+協會(商會)”協同保護格局。與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共建“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站”,幫助行業協會完善地理標志保護體系,提升農作物種子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同時聯合工商聯等部門深入企業走訪調研,主動收集司法需求,現場破解企業知識產權持有、申報、運用、保護等難題,持續提升助企惠企司法服務水平。建立知識產權案件快速處理通道、向公安機關同步風險預警、聯合多部門開展普法宣傳,切實將知識產權保護關口前移,共同推動從被動保護向主動防御轉變。
多維發力筑牢知識產權保護屏障
膠州法院聯合多部門開展世界知識產權日普法宣傳活動,營造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眼下,中小超市已成為知識產權侵權高發地。對此,膠州法院積極創新普法形式,發布《致廣大零售業經營業主的一封信》,覆蓋轄區商戶2000余家,精準提升群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同時常態化開展普法宣傳,舉辦庭審觀摩、公開審理、沙龍講座、田間普法等活動64場次,原創“法正·言和”普法短視頻《轉售他人音樂作品營利不屬于“合理使用”》被多家媒體轉載,保護地理標志法律知識普法宣傳活動在山東衛視直播,產生廣泛社會影響。
下一步,膠州法院將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效和司法服務水平,為上合新區“五大新城”創新發展注入強勁司法動能。
一是進一步優化審判管理機制。完善案件繁簡分流,建立“法院+行業協會”協同調解模式和批量訴訟案件篩查機制,提升案件辦理水平。
二是進一步深化府院聯動協同。構建跨部門侵權線索共享與聯合執法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渠道,針對電商、短視頻等新興領域制定專項治理方案,有針對性提出預防、預警及監管建議。
三是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發布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持續放大示范帶動效應;聚焦批發市場、網絡平臺等侵權高發區域,精準發布《致廣大零售業經營業主的一封信》,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效能。
案例一:
公眾號擅自轉載他人作品構成侵權
被告被判賠償原告3000元
【案情簡介】
上海某公司系漫畫作品《新型毒品》的著作權人,其將該漫畫作品發表于其微信公眾號“爆漫畫”欄目。某官方媒體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在其主辦并運營管理的微信公眾號轉載了該漫畫作品。上海某公司發現后,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某官方媒體起訴,要求被告某官方媒體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上海某公司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被告某官方媒體認為,其公眾號為非商業非盈利性平臺,在禁毒日轉載該漫畫作品,系合理使用,其沒有違法所得,未造成任何主體的實質損害,且轉載時標注了該漫畫作品的出處是另一官方公眾號,該公眾號并未標明禁止轉載。同時,上海某公司未與其溝通直接提起訴訟,且自2020年起以相同案由提起的訴訟達150起,屬于“碰瓷式”維權,違反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目的,浪費司法資源。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漫畫作品發表于上海某公司的公眾號,上海某公司享有該漫畫作品的著作權。某官方媒體的轉載行為不符合“為實施義務教育”等法定例外條款適用條件,不構成《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某官方媒體轉載行為不因“非營利性質”而免除侵權責任?!皹俗碓闯鎏帯眱H涉及署名權問題,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免責事由,“未標明禁止轉載”聲明不意味著默示許可,轉載仍需獲得明確授權。關于某官方媒體主張應在起訴前進行協商解決等“碰瓷式”維權抗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該漫畫作品的類型、知名度、侵權的性質、情節及上海某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膠州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某官方媒體賠償原告上海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剖析新媒體侵權糾紛,明確官方媒體在著作權領域的注意義務,通過區分合理使用與侵權使用的判斷標準、厘清“聲明轉載”與“獲得授權”的法律區別,引導大眾注意網絡轉載行為亦需遵守法律規定,既明確了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標準,又為新媒體時代內容傳播提供了合規指引,對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傳播的平衡發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案例二:
標題使用“源氏木語”字樣惹紛爭
被告被判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
【案情簡介】
上海某公司系“源氏木語”商標的權利人,商標被核定使用于家具產品等,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后上海某公司發現,某公司在拼多多店鋪有兩個商品標題使用“源氏木語同款”字樣,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上海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5萬元。
被告某公司認可該商品系其生產,但認為其使用的是“源氏木語同款”而非“源氏木語”,商品上也沒有上海某公司的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且家具產品是通用產品,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標題中的信息反映了商品的品牌、名稱、功能、主要成分等核心信息,在用戶搜索、選擇商品時起到了優先展示的重要作用。某公司未經上海某公司授權在其網店銷售的商品標題中使用“源氏木語”,既無必要,也非善意。某公司網店內銷售的商品與上海某公司無關,“源氏木語”本身不能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等特點,而是意圖通過“源氏木語”品牌引導公眾搜索點擊其產品,吸引相關公眾的注意力,提高其產品的交易機會,明顯具有利用上海某公司及其品牌商譽、不當獲取競爭利益的主觀故意。雖然加了“同款”二字,在商品詳情介紹品牌處標注該商標,仍可能會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商品的來源與上海某公司存在特定關聯,使其產生混淆、誤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侵害了上海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某公司應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因上海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某公司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故對其主張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膠州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上海某公司損失和合理開支6000元。
【典型意義】
該案通過明確“關鍵詞引流”的法律邊界,分析通用名稱正當使用與商標侵權的區別,規范同業競爭者之間的商業表達界限,既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規范了電商平臺的經營秩序,對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
案例三:
名為“舟山白鯧魚”實際產地為青島
被告“傍產地”“蹭品牌”輸官司
【案情簡介】
舟山某協會是“舟山鯧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張某是拼多多店鋪“漁某某”的經營者。舟山某協會發現,“漁某某”店鋪未經許可,以“銀鯧魚新鮮特大號冰鮮海魚超大野生鯧魚鮮活順豐舟山白鯧魚一整箱”作為商品標題,售賣白鯧魚,實際白鯧魚的產地標注為青島,品牌為“維祥”。
舟山某協會認為,張某在網絡店鋪中以含有舟山某協會商標文字“舟山鯧魚”字樣設置其商品名稱和宣傳用語,是意圖搭乘舟山某協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知名度,侵犯了舟山某協會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張某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舟山某協會損失。
被告張某辯稱,“漁某某”中并沒有使用“舟山鯧魚”作為品牌宣傳,商品詳情頁中清楚標明品牌為“維祥”,商品標題中的“舟山白鯧魚”,僅為客觀描述商品產地,屬于正當使用,并沒有作為商標宣傳,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主張其銷售的鯧魚產地為舟山,但提交的證據無法確定被訴侵權商品的產地來源,且舟山某協會所購買的實物商品標簽上明確標注產地為青島,無法說明張某銷售的產品來源于舟山鯧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核定海域。張某在商品鏈接中使用“舟山白鯧魚”字樣的行為,與該商標“舟山鯧魚”僅存在字體的區別,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據此,膠州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某停止侵權,賠償原告舟山某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00元,駁回原告舟山某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司法裁判聚焦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保護,明確“描述性使用”與“侵權性使用”的區分標準即是否產生商品來源混淆、誤認,警示商家在商品標題中應合法使用地理標志商標,遏制“傍產地”“蹭品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既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規范了電商平臺的經營秩序,對加強地理標志保護、促進地方特色經濟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郭倩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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