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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續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即墨法院發布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增強群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選取近年來審理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發布,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推動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的法治環境與社會共識,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據悉,2021年以來,即墨法院已累計發布知識產權典型案例25個,審理的“hair”假冒“Haier”注冊商標犯罪案入選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即墨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陳剛(中)一行到青島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調研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需求。

    近年來,即墨法院聚焦知識產權保護全鏈條效能提升,持續優化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充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新活力和發展動能。2024年以來,即墨法院審結知識產權案件1009件。

    強化司法保護,以高質量審判服務創新發展。即墨法院深化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改革,引導干警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理念,召開知識產權保護專題培訓會,提升審判專業化水平。貫徹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依法懲治假冒“百威”啤酒、“始祖鳥”等知名品牌的犯罪行為;依法認定被侵權人發布在網絡平臺的美術作品屬于其著作權,引導公眾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持續規范市場競爭行為,充分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延伸司法服務,推動知識產權糾紛協同共治。即墨法院加強與行政部門的溝通聯系,邀請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企業代表參加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的庭審觀摩活動,實現了“旁聽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時依托“即法講堂”普法陣地,構建“線上+線下”立體普法矩陣,深入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即發集團等46家企業開展“法治體檢”活動,司法護航創新發展。

    即墨法院組織干警參加即墨區“民法典宣傳月”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主題宣傳活動。

    案例一:

    一網店擅自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被告被判停止侵權賠償原告4000元

    【案情簡介】

    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沙窩蘿卜產銷協會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準取得“沙窩蘿卜”注冊商標,后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為其頒發證書,“沙窩蘿卜”品牌被譽為“津農精品”,某農業發展中心通過轉讓取得上述商標。不料,某公司未經該農業發展中心允許,在其開設的淘寶店鋪銷售標題為“山東濰坊水果蘿卜沙窩蘿卜甜脆特產微辣新鮮青蘿卜”的商品。后該農業發展中心以侵犯其商標權為由,將該公司訴至即墨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該公司在其開設的網店鏈接中使用“沙窩”字樣,其目的在于使消費者能夠識別蘿卜的來源,并利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這一品牌招攬顧客,且該公司在網店鏈接中使用的文字與該商標文字部分相同,指向的商品是蘿卜,與原告該農業發展中心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相同,故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被告該公司在網店中使用“沙窩”字樣,明確地向消費者指明商品的原產地和品質,其需要證明該商品來源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的條件,而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銷售的蘿卜均來源于該地理標志證明核定使用的區域。因此,被告該公司在網店中使用“沙窩”蘿卜對外銷售,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原產地、特定品質等產生誤認,誤以為該蘿卜具有“沙窩”蘿卜的特定品質和獨特口感,侵害了原告該農業發展中心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綜合考慮原告該農業發展中心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該公司的侵權情節、經營范圍、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等,即墨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公司賠償原告該農業發展中心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00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地理標志不僅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客體,也是促進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是推進鄉村振興的有力支撐。地理標志的特殊性不僅體現在其原產地上,還通過一系列的標準和認證來確保其品質,冒用地理標志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依法查處侵犯地理標志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品牌信譽和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有助于提高公眾對地理標志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對助力特色經濟發展、鄉村振興有積極意義。

    案例二:

    銷售假冒知名品牌服裝

    一男子被判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張某在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雇傭付某等人通過微信對外銷售假冒的“MLB”“BOY”“EVISU”等注冊商標品牌的服裝,并租賃倉庫囤放服裝,銷售額共計1525元。2023年10月,公安部門在張某租賃的倉庫內查獲上述品牌服裝共計18615件,價值共計499175元。后張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張某部分犯罪系未遂,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經判前社會調查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即墨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萬元。

    【典型意義】

    此類犯罪不僅直接侵害商標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稀釋品牌的市場價值,甚至可能會通過“劣幣驅逐良幣”效應擾亂市場資源配置,削弱企業創新積極性。法院通過刑事裁判對制假售假行為的嚴厲懲治,既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等法律條文的剛性執行,也是對“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法治理念的實踐詮釋。

    案例三:

    擅自銷售帶有小熊水洗標服裝

    一商行被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甜維你(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為小熊系列商標權利人,該系列商標包含多種小熊圖片,該品牌在業內享有較高知名度。某商行在其抖音店鋪銷售帶有小熊水洗標的服裝,后甜維你公司以侵犯其商標權為由,將該商行訴至即墨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商品為服裝,與該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被控侵權服裝上印有標識中的頭戴蝴蝶結熊頭和頭戴棒球帽熊頭,與甜維你公司注冊商標相比,僅棒球帽方向以及熊頭方向不同,構成近似。根據甜維你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該注冊商標通過實際使用獲得了一定知名度。由于被訴侵權標識與該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在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容易引起混淆或誤認,構成對甜維你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此,被告該商行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被控侵權商品,構成對原告甜維你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

    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屬于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如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的,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本案中,法院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并判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彰顯了即墨法院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和決心,對于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制止侵權行為,促進知名企業的品牌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四:

    擅自使用他人美術作品用于產品銷售

    一商行被判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

    【案情簡介】

    張某系某服裝經銷商,其創作完成并發表了某美術作品,后就該美術作品向國家版權局辦理了作品登記,并將該圖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權。2024年,張某發現某飾品商行正在銷售帶有該圖案的產品,遂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標權糾紛及著作權侵權糾紛兩個訴訟,并分別要求該商行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商行的行為在形式上同時侵害了張某的商標權與著作權,但張某將其創作的美術作品申請注冊為商標的行為,實際上系將著作權中在商標核定使用類別范圍內以商標方式復制、發行其作品的權利讓渡給商標權。

    據此,即墨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該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張某注冊商標權的產品的行為,并賠償原告張某經濟損失2萬元,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我國對知識產權各類權利的配置采用單行立法的形式,因此會出現權利設置的沖突或者重疊現象。在權利保護的重疊中,著作權與商標權權利保護的重疊較為常見。著作權保護的是權利人對作品這一智力成果的排他性權利及由此而產生的利益;商標權保護的是權利人的商品來源不受混淆以及商標所承載的商業信譽,兩者所保護的實質內容并不一致,權利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保護方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終極目的,是激發創新而非制造對立。

    案例五:

    擅自使用他人馳名商標被控侵權

    法官多方斡旋讓“兩難”變“雙贏”

    【案情簡介】

    天津某服務中心是某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已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李某未經該服務中心同意,擅自將該商標用于農產品包裝盒并在網絡平臺銷售。該服務中心以李某銷售的產品侵害其商標權為由,訴至即墨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該服務中心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

    【調解結果】

    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李某家境困難,系孤兒,從小與哥哥相依為命,侵權時剛滿18周歲,無賠償能力。李某為了補貼家用,中途退學,其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意不大,若一判了之,后續李某無能力履行義務,長期訴訟也不利于該服務中心的發展。

    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為李某分析了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耐心釋法析理,從“情理法”多角度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李某表示,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該服務中心被李某吃苦耐勞的精神所打動,表示愿意發揚企業家精神,歡迎李某加盟其品牌,并在今后銷售過程中向李某提供技術及資金支持。

    最終,該服務中心同意李某一次性向其支付經濟損失和相關費用共計1萬元,李某當庭給付1萬元,該服務中心撤訴,該案圓滿化解。

    【典型意義】

    鼓勵誠實競爭、遏制仿冒搭車行為,強化對品牌的保護力度,有利于保護創新精神。本案通過調解,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實現了實質性化解糾紛,也向社會傳遞了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主旋律,為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安睿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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