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6日是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其主題為“知識產權和音樂:感受知識產權的節拍”。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多元解紛和執行工作情況,并發布2024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青島法院審結知識產權案件6726件
青島法院切實增強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責任感、使命感,緊緊圍繞青島市委決策部署,“立審執”全流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為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2024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6981件,審結6726件。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受理1082件,審結1027件,其中專利案件321件,同比上升8.47%。
青島法院審理了全國首起涉游戲軟件編輯器著作權侵權案、首起家電測評博主商業詆毀案,甜瓜品種“博洋9”、大豆品種“齊黃34”品種權侵權案等多起案件入選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山東法院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農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深化機制保障支撐,強化半島創新一體化保護。打造“智能3D證據管理系統”升級版本,建立“法官+技術專家”聯動保全模式,發揮六個跨域地區巡回審判的輻射作用,共同提升跨域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打造膠東半島知識產權保護高地。健全府院聯動機制,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與相關單位簽訂協同保護框架協議,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巡回審判工作機制、技術事實查明合作機制,強化科技創新成果保護。提供精準司法服務,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發揮青島知識產權法庭“示范窗口”作用,深入實施企業知識產權培訓“青知計劃”,開展訂單式普法服務。開展蔬菜品種權保護專項調研,向壽光市農業農村局發送司法建議并得到積極回應,涉壽光地區被告的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下降17.08%。
超五成知識產權糾紛通過非訴調解分流處理
青島法院積極推動構建“源頭預防、多元化解、質效保障”治理模式,為護航科技創新、培育新質生產力注入法治保障。深化源頭治理,依托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針對知識產權糾紛類型化、規模化成訟特點,加強立案預警識別,通過示范性判決引領,青島兩級法院56.7%的知識產權糾紛通過非訴調解分流處理。強化多元共治,將包括知識產權糾紛調委會、商標侵權調委會等在內的438家調解組織及知識產權專家、大學或科研機構教師、專利代理人、退休法官等2798名專業力量吸納進解紛隊伍,實現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糾紛專業、高效化解。
青島中院執結知識產權案件127件
青島法院打造“藍色風暴”執行品牌,發揮“府院聯動”機制優勢,依托“智慧執行”聯動協作平臺,打造全國首創的法拍不動產協稅辦證“一件事”、“區塊鏈+股權”“網格+執行”等協作平臺,知識產權執行案件財產處置、過戶效率大幅提高。特別注重加大涉民營、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案件執行力度,積極促成當事人以和解分期履行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既保護了民營企業創新成果,又降低了強制執行對民營企業的消極影響。2024年,青島中院知識產權執行案件立案142件,執結案件127件,執行到位金額1100余萬元。
下一步,青島法院將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能作用,對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加大司法保護力度,推進知識產權審判機制改革,加強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持續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執行力度,著力打造在全國具有影響力和公信力的“青知”審判品牌,切實增強服務創新驅動發展的能力和實效。
據悉,青島財經日報與青島中院自2006年起已連續20年在每年的4月26日前后推出《世界知識產權日特刊》,共同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文化氛圍。
青島法院2024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成立多個公司大量生產銷售侵權商品
法院全額支持權利人賠償訴求
【案情簡介】
大北農集團系“大北農”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經長期使用在第31類動物飼料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北京某大北農生物科技公司是“大北農”商標的普通被許可人。徐某原系大北農集團子公司的員工,離職后先后投資設立了青島某農飼料公司、青島某農動物保健公司、德州某農畜牧科技公司等十多家以“大北農”為字號的企業,并委托山東某生物科技公司、德州某飼料公司、德州某農牧科技公司大量生產動物飼料并突出使用“青島大北農”標識。北京某大北農生物科技公司認為,各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且分工合作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連帶賠償北京某大北農生物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商品突出使用“青島大北農”標識,與“大北農”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害了北京某大北農生物科技公司對該商標享有的合法權益。徐某在對“大北農”商標知名度明知的情況下,成立多個以“大北農”為字號的公司大量生產銷售侵權商品,以侵權為業,并在北京某大北農生物科技公司多次通知及收到本案訴訟材料之后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侵權規模巨大,侵權主觀故意極其明顯,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要件。因被告拒不提供其財務賬簿等資料,法院以某短視頻平臺賬號單月發布的侵權商品發貨數量×侵權商品平均單價×侵權持續時間×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利潤率的方法,計算得出被告侵權獲利超過1100萬元,根據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程度,適用1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北京某大北農生物科技公司2000萬元的訴訟請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法院根據各被告的侵權行為協調適用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對符合懲罰性賠償要件且能查明侵權獲利的被告,堅決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權利人賠償訴求,讓惡意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案件的裁判充分體現了責罰相適應的公平原則和從重打擊侵權源頭的價值取向,表明了法院全面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和司法態度。
案例二:
利用知名網站的游戲營利
法院確認侵權判賠50萬元
【案情簡介】
杭州某網絡公司是《逆水寒》網絡游戲的著作權人,其開發了《逆水寒》大宋映畫編輯器供玩家利用編輯器進行游戲的人物、場景創造。楊某未經杭州某網絡公司許可,擅自將玩家使用大宋映畫編輯器創作的視頻發布到自媒體賬號下,并進行銷售獲利。杭州某網絡公司認為,其對利用涉案游戲編輯器制作的視頻及視頻中的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楊某的行為侵害其作品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楊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承擔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杭州某網絡公司主張保護的視頻系玩家借助其享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游戲編輯器,由玩家選擇游戲編輯器內置的角色模型、場景模型、場景素材、音效、游戲邏輯程序等,并加入玩家自己的臺詞、構思、劇情等制作的視頻,該視頻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視聽作品。該視聽作品是在杭州某網絡公司創設好的場景中,按照既定的游戲邏輯程序等規則調取杭州某網絡公司預先創設的游戲素材自動生成,且杭州某網絡公司與玩家簽訂的合作協議明確約定上述利用該游戲編輯器創作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杭州某網絡公司享有。因此,杭州某網絡公司是該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人。楊某未經杭州某網絡公司授權,以營利為目的,發布并銷售該視聽作品的行為侵害了杭州某網絡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判決楊某賠償杭州某網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起涉及游戲軟件編輯器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游戲玩家通過游戲編輯器二次創作視頻,以此吸引流量獲得收益是當前網絡游戲環境下的新型創作模式,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流量經濟時代獲取紅利亦有行為邊界。本案的裁判明確了通過游戲編輯器二次創作作品的類型認定及權利歸屬,保護了游戲開發者的智力成果,規范了網絡游戲市場,彰顯了司法裁判對游戲行業健康發展的保障作用。
案例三:
教唆“內鬼”竊取技術秘密獲利
四被告構成共同侵權判賠400萬元
【案情簡介】
梁某、劉某曾在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擔任技術人員,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認為,劉某離職到青島某機械設備公司工作后,使用了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的技術秘密,梁某受史某的指使將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研發且予以保密的技術圖紙和方案在離職后帶至青島某機械設備公司使用,史某作為青島某機械設備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在明知所涉圖紙和方案是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技術秘密的情況下,仍在青島某機械設備公司使用,并讓梁某將部分圖紙和方案為青島某機械設備公司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四被告構成共同故意侵害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技術秘密,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損失。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某機械設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史某教唆梁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將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該技術秘密申請專利,青島某機械設備公司使用該技術秘密生產、銷售設備獲利,劉某在青島某機械設備公司工作期間使用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侵犯了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的技術秘密。史某、梁某、劉某對青島某機械設備公司使用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技術秘密主觀上系明知,四被告具有共同故意,構成共同侵權。綜合考慮該商業秘密的價值、各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維權合理開支、被告在刑事案件中已受到刑事處罰等因素,確定青島某機械設備公司、史某、梁某共同賠償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經濟損失400萬元,劉某對其中的200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刑民銜接、全鏈條保護技術秘密的典型案件。本案對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民事案件中對刑事證據的審查認定、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賠償的考量因素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案的裁判依法維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利,激發了民營企業的創新創造活力,有利于營造保護科技創新、公平競爭的良好法治環境。
案例四:
被訴侵權方法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被告被判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
【案情簡介】
某股份公司是名稱為“固定方法和固定系統”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于2021年1月5日獲得授權。某股份公司發現蓬萊某海洋工程重工公司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了專利方法,天津某工業技術公司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專用于實施該專利方法的射釘產品,構成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某股份公司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蓬萊某海洋工程重工公司使用的被訴侵權方法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該射釘產品系天津某工業技術公司制造并銷售給蓬萊某海洋工程重工公司,蓬萊某海洋工程重工公司按照天津某工業技術公司提供的專利方法進行安裝,即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實際已經固化在天津某工業技術公司制造、銷售的射釘產品中。因此,天津某工業技術公司制造、銷售該射釘產品的行為構成專利方法的實施,也構成專利侵權。法院判決天津某工業技術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該射釘產品并賠償某股份公司60萬元,蓬萊某海洋工程重工公司向某股份公司賠償5萬元并支付專利使用費5萬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海洋工程領域的方法發明專利,明確了制造、銷售固化專利方法實質內容的相關產品構成專利方法的實施,進而構成專利侵權。同時對合法購買相關產品并實施專利方法的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進行了積極探索。本案的裁判既保護了外國權利人海洋工程技術成果,又避免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充分體現了中國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理念,有效推動了知識產權賦能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案例五:
擅自使用他人設計方案被控侵權
被告被判賠禮道歉并賠償100萬元
【案情簡介】
中國某工程公司根據與案外人的合同約定,承擔青島某學校的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施工配合工作,后中國某工程公司依約完成方案設計。中國某工程公司發現,青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青島某建筑設計院未經許可,剽竊中國某工程公司的設計成果進行建設項目規劃報審,并對中國某工程公司的設計成果進行后續設計,青島某公司擅自在微信公眾號中將中國某工程公司的設計成果傳播。中國某工程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其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中國某工程公司損失及合理費用。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某工程公司設計成果中的效果圖、圖紙、設計說明分別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圖形作品和文字作品。青島某建筑設計院在中國某工程公司設計成果的基礎上進行施工圖設計,青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使用青島某建筑設計院設計的施工圖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建設該項目,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中國某工程公司對該美術作品、圖形作品的署名權、復制權、改編權。青島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展示效果圖的行為侵犯了中國某工程公司對該美術作品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判決被告向中國某工程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中國某工程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美術作品、文字作品、圖形作品等多種作品類型,對于權利人主張的設計圖,法院依法認定構成圖形作品,并根據工程項目建設的基本流程、建成項目與權利人效果圖構成實質性近似進而認定該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方和建設方構成侵權。本案的判決提醒各工程設計建設主體使用他人作品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并取得權利人的許可,對保護不同領域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激發建筑行業創作活力及營造保護原創的社會氛圍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六:
通過網絡銷售310噸大豆種子
被告被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山東圣豐種業科技公司是“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青島某合作社及其經營者耿某通過網絡平臺許諾銷售、銷售“齊黃34”大豆種子,經統計兩被告在不同日期發布的視頻,其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種子的數量達310噸。山東圣豐種業科技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青島某合作社、耿某停止侵權、共同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某合作社、耿某未經許可生產、銷售侵害“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的大豆種子,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被告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大豆種子數量達310噸,按照山東圣豐種業科技公司公證購買的價格每斤3.5元計算,侵權銷售額已達217萬元,法院據此對山東圣豐種業科技公司主張的30萬元經濟損失予以全額支持。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根據被告侵權獲利全額支持品種權人賠償訴求的典型案件。侵權行為人通過網絡發布的有關其銷量、規模的宣傳,在沒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應當作為計算被告侵權獲利的依據。本案體現了網絡證據在種業侵權案件中的有效運用,以及人民法院切實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司法導向,有力維護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入選第五批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七:
百萬級家電測評博主發布測評視頻惹官司
兩被告被判停止商業詆毀并賠償300萬元
【案情簡介】
某智家股份公司是知名家電產品制造商,成都某科技公司主營家電評測和電商團購業務,王某是成都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百萬級家電測評博主。某智家股份公司認為,兩被告在其自媒體發布的被訴侵權視頻包含針對某智家股份公司家電產品的虛假信息、誤導性信息,嚴重損害了某智家股份公司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作為專業的家電產品經營者,發布的測評視頻使用對比、貶損的方式對某智家股份公司產品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描述,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及社會公眾對某智家股份公司產品的質量和某智家股份公司商譽產生錯誤認識,主觀上具有詆毀某智家股份公司及其產品的主觀故意,客觀上造成了損害某智家股份公司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后果,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兩被告停止商業詆毀行為、發表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某智家股份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起涉及家電測評博主的商業詆毀案件。家電測評博主為商業目的發布測評視頻的行為與消費者發表產品評論不同,屬于市場經營行為。家電測評博主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經營者,其發布的測評視頻應當客觀真實、有據可依,虛假的測評信息不僅會錯誤引導相關公眾,也會侵害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本案厘清了規范商業測評和商業詆毀行為的邊界,為商業目的的網絡測評劃定了紅線,對營造合法有序的網絡環境、保障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八:
按照合同收取水費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一房地產開發公司訴訟請求終審被駁回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27日,案外人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水表過戶協議,將名下的水表過戶給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用于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2019年9月至2023年9月,某自來水公司按照部分居民用水、部分非居民用水、部分特種用水的標準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收取水費。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某自來水公司應當按照居民用水的標準向其收取水費,某自來水公司在其所在區域獨享供水服務的壟斷經營權,在該區域的供水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以高于居民用水的價格收取水費,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及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和差別待遇,請求法院判令某自來水公司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自來水公司按照水表過戶協議及其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用水合同收取水費,符合城鎮供水價格的相關規定,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審駁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供水公用企業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件。供水公用企業按照其與用戶之間供水合同約定的用水性質及標準收取水費,在用戶申請變更用水性質后,審核辦理變更手續并按照變更后的用水性質計收水費,屬于合法經營,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本案的裁判厘清了供水公用企業正常履行居民和企事業單位用水需求職責與壟斷行為的界限,體現了反壟斷司法對服務保障社會民生的重要作用。
案例九:
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一公司不服行政裁決提起訴訟被駁回
【案情簡介】
青島某新型建材公司是“一種聚苯乙烯泡沫板與巖棉復合的保溫板”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因與青島某節能科技公司存在專利侵權糾紛,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處理請求。該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裁決青島某節能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該專利權的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青島某節能科技公司認為,該專利明顯缺乏新穎性,且被控侵權產品為現有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裁決。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青島某節能科技公司未對該專利權有效性提出異議,國家知識產權局也未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情況下,該專利權應受法律保護。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青島某新型建材公司主張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構成相同,與現有技術抗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行政裁決合法,應予維持,法院判決駁回青島某節能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專利權的有效性應當依據專利授權文本及行政部門的生效決定進行判斷,不能僅以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認定專利權有效性的證據。法院在對實體合法性、程序正當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對行政裁決予以維持,促進了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對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形成司法和行政保護合力、提升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水平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十:
員工離職攜商業秘密“另起爐灶”
4名被告人獲刑被告單位被判罰金
【案情簡介】
青島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冶金線材積放式輸送線”相關模塊、設備等商業秘密權利人。黃某、宗某、遲某、王某曾先后在青島某股份有限公司及關聯企業工作并擔任相關職務,黃某與遲某離職后成立山東某冶金設備公司,山東某冶金設備公司的主營業務范圍與青島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一致,宗某、王某離職后亦加入山東某冶金設備公司。黃某、宗某、遲某、王某違反有關保密義務和要求,將其掌握的青島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秘密用于山東某冶金設備公司生產經營及專利申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山東某冶金設備公司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黃某作為被告單位主管人員,被告人宗某、遲某、王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某冶金設備公司使用宗某、遲某違反保密義務所獲取的商業秘密,給青島某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黃某、宗某、遲某、王某的相關行為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山東某冶金設備公司罰金300萬元;黃某有期徒刑4年2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宗某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遲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禁止遲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商業秘密相關的經營活動。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技術秘密是冶金線材輸送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法院不僅對構成犯罪的單位處以高額罰金,同時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離職后違反保密義務的相關工作人員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嚴厲打擊了離職泄密的犯罪行為。本案的裁判,彰顯了法院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和決心,有力增強了企業不斷投入研發強化科技創新的信心,是一起以保護關鍵核心技術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典型案件。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朱本騰 何文婕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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