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豪杰 宮成群)6月1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以襲警罪,一審判處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八個月。據悉,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即墨法院以襲警罪判決的首起案件。
遠程庭審現場。
據了解,今年3月11日,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在某村莊賭博,一名民警與兩名協警駕警車著警服到達現場,將正在參與賭博的艾某等四人控制,帶離過程中,酒后賭博的艾某拒不配合,躺倒在地并踢、抓警察,致兩名警察輕微傷。后公安機關將艾某刑事拘留。
庭審中,被告人艾某幾次掩面哭泣,稱其不懂法,沒有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后悔不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艾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襲警罪。鑒于艾某自愿認罪認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妨害公務罪進行了修改,增設襲警罪,進一步通過單獨設置法定刑的方式明確了暴力襲警行為與一般妨害公務行為在社會危害性上的區別。一方面,將該罪法定最低刑由罰金刑提高至管制刑;另一方面,對于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法定最高刑由原來的有期徒刑三年提高至七年。
《刑法修正案(十一)》從立法層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特別強調了對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法律保護,意味著襲警行為將面臨更高的違法犯罪成本。本案的判決為暴力違法之人敲響警鐘,每名公民都應當敬畏法律,尊重執法者,襲警辱警必受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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