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4月14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方某雇用被告人劉某、張某分別駕駛船只從山東省榮成市某碼頭出發,赴某漁區捕撈作業。2019年12月1日,海警執法人員依法對漁船進行登臨檢查,后該船被押至碼頭進行進一步調查。2021年1月17日,被告人方某、劉某、張某到海警局投案。經漁政執法部門鑒定,船上漁獲物為鳀魚,使用的網具為雙船有翼單囊拖網,該網具最小網目尺寸為10毫米,小于《農業部漁業漁政局關于同意執行海洋捕撈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標準特許作業相關備案管理規定的函》所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經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漁船非法捕撈鳀魚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29799元。
公訴機關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檢察機關同時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對三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三被告人在山東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對其非法捕撈造成的漁業生態資源進行修復,若不履行修復義務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三被告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庭審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環節有序進行。三被告人當庭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達成和解協議,愿意在省級媒體賠禮道歉,因本案中的鳀魚上船后就已死亡,放回大海已無可能,三被告人將進行替代性修復放養可修復環境的許氏平鮋魚苗40余萬尾。法庭聽取了各方意見,將在和解協議確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予以公告,期滿后將依法作出裁判。
鳀魚是我國黃海、渤海海域重要魚種,在該海洋生態系統中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大量補殺未育成的幼魚,會對當地海洋生態系統造成破壞。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被告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本案中,三被告人與公益訴訟人達成和解協議,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恢復漁業生態資源,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綠色原則及恢復性司法理念,將懲罰犯罪與保護生態有機結合,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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