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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刑事、民商事審判、執行典型案例 2019年青島法院審判執行案件249155件

    青島財經日報/ 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蔣世龍 通訊員 呂佼 時滿鑫) 5月1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全市兩級法院2019年審判執行工作基本情況和刑事、民商事審判和執行典型案例。2019年,全市法院共審判執行各類案件249155件,其中青島中院辦理26363件,同比分別上升31.7%和19.9%,為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加強刑事審判

    扎實推進平安青島建設

    青島全市兩級法院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行涉黑惡案件由兩級法院院長主審制度,審結一審涉黑惡案件64件,判處被告人360人。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審結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328件,審結毒品犯罪案件569件664人,審結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案件131件,依法維護社會穩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案件6533件,占同期一審刑事案件的68.6%,72%的案件15天內審結,99%的案件服判息訴。

    加強商事審判

    服務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妥善審理買賣、租賃等合同糾紛,股權等公司糾紛案件,穩定市場主體預期,積極引導市場要素規范有序流轉。建立金融案件快速審理機制,完善與金融監管機構聯動機制,積極參與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設立威海、煙臺、濰坊知識產權跨域巡回審判庭,優化山東半島創新司法保護格局。妥善審理涉外、涉港澳臺案件,服務構建全面開放新格局。推動設立青島破產法庭,健全破產援助基金制度,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支持民營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

    加強民事審判

    切實保護民生權益

    妥善審理就業、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民生案件,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妥善審理“三權分置”、征地補償等案件747件,服務鄉村振興、脫貧攻堅。妥善審理離婚和贍養、撫養、繼承等案件,維護婚姻家庭關系和諧穩定。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5964件,構建規范和諧的勞動關系。審結涉軍案件285件,服務保障軍民融合發展,維護部隊正當權益和人民群眾合法利益。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案件,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審判機制,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舉措,服務生態文明建設。

    加強行政審判

    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審結一審行政案件2349件,執結非訴執行案件3375件。在青島市委堅強領導、青島市人大常委會有效監督和市政府全力支持下,法院與司法局配合開展行政案件庭審觀摩、應訴能力培訓等,“民告官能見官”“官出庭又出聲”成為常態。把審前和解中心建設和運行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構建覆蓋全市的行政爭議審前和解機制,用非訴方式實質性化解了行政爭議521件,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起訴之前。

    加強執行工作

    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

    完善聯合懲戒機制,在青島市委政法委支持下,將失信懲戒納入網格化綜治平臺,對失信被執行人融資信貸、高消費等行為進行精確限制,與青島市發改委共推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工作,459名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后退出失信名單。深化互聯網拍賣工作,推行“法拍貸”業務,通過網絡司法拍賣成交930件,總金額59.1億元。開展“藍色風暴”等系列執行專項行動411次,拘留拘傳3332人,以拒執罪追究10名被執行人刑事責任,堅決維護和捍衛社會主義法治的尊嚴。

    加強立案信訪工作

    推進訴訟服務機制轉型升級

    推動形成網上立案、跨域立案相結合的多元化立案格局。推進糾紛多元化解、訴訟服務機制建設,升級12368訴訟服務熱線,協調有關行業協會、調解組織等入駐開展調解工作,為當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訴訟服務。認真落實訴訪分離要求,通過導入司法程序解決信訪糾紛114件,加大對非法信訪行為的打擊力度,引導當事人正確理性表達訴求、解決問題。完善律師代理申訴、參與調解制度,律師參與中院值班263人次,處理申訴案件1018件,42.7%的案件在律師參與下妥善化解。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持續增長、類型不斷增多。青島中院發布的十個刑事、民商事審判和執行典型案例,是從2019年全市法院審判執行的24.9萬件案件中梳理選取的類型新穎、社會關注度高、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件。青島中院通過發布這些案例,直觀地向社會公眾普及法律知識,幫助公眾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下一步,青島全市法院將按照青島市委和上級法院工作部署,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審判執行工作,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青島、法治青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青島法院2019年度刑事、民商事審判、執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繆瑞林職務犯罪受賄720萬余元

    被處十年六個月刑罰沒收受賄所得

    【案情簡介】

    2005年至2016年,繆瑞林利用擔任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宿遷市委書記,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與個人在企業項目審批、獲取貸款、工程項目承攬、費用結算及親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20萬余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繆瑞林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繆瑞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繆瑞林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繆瑞林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繆瑞林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典型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著眼于政治建黨,持之以恒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正風肅紀、反腐懲惡,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逐漸形成標本兼治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在反腐敗斗爭中的職能作用,依法嚴懲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大力加強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始終保持嚴懲腐敗的高壓態勢,為促進反腐敗斗爭持續深入開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本案被告人作為黨的高級干部,嚴重違反黨紀國法,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性質嚴重,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和執政基礎,對其依法予以懲處,彰顯了黨和國家從嚴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

    案例二:

    盧寶剛等1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

    依法嚴懲“套路貸”黑惡勢力犯罪

    【案情簡介】

    2015年以來,盧寶剛糾集其他人員開始有組織地實施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并于2016年3月成立“資本之鷹”投資管理公司。該公司以民間借貸為名,從事非法高利放貸和暴力討債業務,逐步形成了以盧寶剛為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成員相對穩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有組織地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盧寶剛等13名被告人對外承接委托討債業務,充當“地下執法隊”,插手民間經濟糾紛,通過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影響、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身財產安全,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生產秩序。共計作案60余起,受害群眾達100余人。

    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盧寶剛等13名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法院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虛假訴訟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盧寶剛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于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別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至1年7個月不等,并處罰金。本案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由套路貸引發的多種犯罪。“套路貸”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簽訂“借款”或者變相“借貸”、“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款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該案中,盧寶剛等人在借款人借款之初,便設置了一系列的套路,誘騙借款人借款,后通過暴力或者“軟暴力”手段索債,是一起典型的假借民間借貸的外衣,行詐騙、敲詐勒索之實的案例。盧寶剛成立的“資本之鷹”投資管理公司所實施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各項特征,本案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案例三:

    群員被踢出微信群將群主告上法庭

    法院以不屬于受理范圍為由駁回起訴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建立了名為“五月花號”的微信群,后平度法院立案庭庭長劉某某成為群主并修改群名為“訴訟服務群”。2018年6月9日,劉某某在群內發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內容包括:……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等等。后,群成員律師柳某某多次在群內發布與群主體無關的內容,經劉某某提醒后,柳某某仍繼續發布相關言論。2019年1月22日,劉某某將柳某某移出該群。2019年2月21日,劉某某將該群解散。2019年2月22日,柳某某以劉某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劉某某剝奪了其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務的權利、并在公共場合嚴重損害了其聲譽為由,要求劉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群組內的成員,均為法律職業者,應帶頭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劉某某使用互聯網平臺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違反群規發言不當的柳某某移出群組,是互聯網群組內“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不產生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裁定:駁回起訴。因柳某某提起本訴,缺乏正當性,因此,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因互聯網群組的管理和使用產生的糾紛不斷出現,而該類糾紛如何定性,是否應由人民法院受理,存在一些模糊認識。本案即是因互聯網群組的管理行為產生的新型案件,被稱為“微信踢群第一案”。本案的審理,明確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群組內各成員應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并明確了互聯網群組自治規則的運用,同時明確該類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法律保護合法權益,同時禁止權利濫用。本案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缺乏正當性,不僅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更造成了社會和司法資源的浪費,法院裁定通過不予退還訴訟費的方式對該行為予以懲戒,以引導社會公眾通過合理的方式解決糾紛。本案引起網民廣泛關注,法院庭審全程進行了微博直播,及時回應社會關注,擴大了法治教育效果。

    案例四:

    青島首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政府起訴檢察院作支持起訴人

    【案情簡介】

    自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劉某向李滄區某海水淡化公司北墻外排水溝傾倒廢油8次,共約160噸,最終流入婁山河,造成水體污染。2018年7月4日,青島市環保局李滄分局發現污染情況,后出具檢測報告并委托專家進行了評估。李滄區政府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某支付違法向水體排放油類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專家咨詢評估費、訴訟費等共計47719元。青島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人參加訴訟。青島中院依法受理后,組成由院長李方民擔任審判長,兩名法官以及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李滄區政府區長張友玉、青島市檢察院檢察長李建新到庭參加了訴訟。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滄區政府作為本案原告主體適格,青島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人具有參與訴訟的資格,劉某將收集到的含油廢水傾倒至青島百發海水淡化公司北墻外排水溝內,最終流入婁山河,危害生態環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確認,判決被告劉某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人民幣28800元、評估費用為人民幣17950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969元。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是對環境污染行為的一種新的追責手段,通過訴訟使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依法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充分體現了法院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綠色發展中的保障作用。本案系青島市第一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由中院院長李方民擔任審判長,市檢察院檢察長李建新出庭支持起訴,李滄區政府區長張友玉代表原告出庭,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框架下實現了司法與行政程序的有效銜接,創新形成內部協調和外部聯動等機制。通過本案的依法審判,理順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程序,為今后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指引。

    案例五:

    展銷輪胎侵犯他人發明專利權

    被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80萬元

    【案情簡介】

    株式會社普利司通于2012年9月28日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ZL201280046691.8,名稱為“充氣輪胎”的發明專利,并于2016年8月17日獲得授權,該專利在有效期內。株式會社普利司通發現某集團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以及在“第八屆中國(廣饒)國際橡膠輪胎暨汽車配件展覽會”上展銷的型號為FREEZE S1的輪胎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某橡膠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30萬元。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株式會社普利司通主張的發明專利權合法有效,應當予以保護,其要求保護的11個權利要求可以劃分為14個技術特征,將該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的FREEZE S1輪胎進行比對,該輪胎產品落入株式會社普利司通專利保護范圍,侵犯了株式會社普利司通涉案專利權,故判決某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某橡膠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案件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對于依法保護創新、優化投資營商環境具有很強的示范意義。案件審結后,株式會社普利司通向青島中院表示感謝,日本汽車輪胎協會組織日本各大輪胎公司代表專程訪問青島中院,對青島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給予高度評價,表示本案的依法審理更加堅定了他們在青投資和維權的信心。美國出版的國際性工業刊物《The Smithers》也對該案予以報道。青島是一帶一路建設的支點、節點雙樞紐城市,對外經濟貿易活躍。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實施“精品審判”戰略,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受理的涉外、涉港知識產權案件一直居全省前列,推動青島逐步成為國際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優選地”。

    案例六:

    韓國國籍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韓國判決案

    成我國首例對韓國民商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案情簡介】

    本案申請人崔某某,與被申請人尹某某均系韓國國籍。崔某某向青島中院提出申請稱,其與尹某某的借款糾紛已經由韓國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尹某某向崔某某支付8000萬韓元及相應利息。因被申請人長期居留在山東省青島市,且其主要財產在中國,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向青島中院申請承認并執行韓國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甲單(GADAN)15740號判決書。

    青島中院查明,被申請人尹某某十年前即來到中國,其經常居所地位于青島市城陽區,故青島中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涉案民事判決系韓國法院作出,我國與韓國之間并未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于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國際條約,所以本案申請人的申請是否應予支持,應依據互惠關系原則進行審查。由于韓國法院曾在司法實踐中對我國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進行了承認,根據互惠原則,我國法院可以對符合條件的韓國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同時,承認該民事判決并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法院據此作出裁定,承認和執行韓國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單(GADAN)15740號民事判決。

    【典型意義】

    該份裁定是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韓國法院商事判決的第一例裁定,該案例被評為山東省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和上合示范區建設”典型案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主要是依據相關國際條約、雙邊條約或者互惠原則進行。由于同我國訂立包含判決承認和執行的雙邊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不多,我國法院之前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案件數量較少。1999年韓國首爾地方法院曾經在其案件審理中對我國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予以認可,并根據該份判決書中的裁判結果進行了裁判。我國和韓國之間經濟貿易往來頻繁,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對于促進雙方的經貿往來具有積極意義。青島中院在本案中承認和執行韓國法院判決,有利于加強對境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鼓勵、支持和引導韓國資本積極參與我國開放型經濟建設。

    案例七

    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不履行職責被訴法庭

    該案成全國首起文物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浮山路街道九水路170號乙建筑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被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建筑所有權歸國家,使用單位為青島市農業科學研究院。2007年11月13日,青島市農業科學研究院將該建筑出租,租賃期限15年,承租人在內經營汽車美容護理中心,并在文物本體上搭建洗車棚和板房,改變外立面和結構。2018年4月16日,某區檢察院依法向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國家文化財產不受損失。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兩個月回復期屆滿未予回復。某區檢察院經核查確認涉案文物仍被用于商業經營,未被查處和糾正,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確認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怠于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

    李滄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積極協調溝通,與某區檢察院多次前往現場,向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及承租人釋法明理。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在訴訟期間及時采取整改措施,組織執法人員對不可移動文物本體上的違法附屬物進行了拆除,使文物原貌得以恢復。某區檢察院申請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與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相關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陸續開始出現。文物是國家的金色名片,是無形的文化財產,針對文物進行保護,完全契合行政公益訴訟的內涵。該案作為全國首起文物保護領域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義。法院通過依法審理,促成相關部門積極整改,有效維護了文物原貌,保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會效果。

    案例八:

    急企業所急履解封程序解企業經營風險

    法院保護金融債權與維持企業發展并重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8日,某銀行向青島中院起訴借款人青島某公司及擔保人淄博某公司,訴請還款近4000萬元,并申請保全被告財產。青島中院裁定準許后,通過網絡查控依法凍結了擔保人淄博某公司銀行存款4000余萬元。10月16日16時,某銀行以與借款人青島某公司達成還款協議為由,向青島中院申請撤訴及解除對被告財產的查封,并述稱擔保人淄博某公司購買的大宗原油已到港,因賬戶被凍結無法支付運費,導致原油不能卸貨,還要承擔每天至少5萬美元的違約金,并且油輪隨時可能離港。鑒于情況緊急,合議庭立即組織合議、制作解封裁定,并立刻與中院執行指揮中心協同,于當天下午即通過網絡查控系統解除了對擔保人銀行賬戶的凍結,及時避免了擔保人遭受損失。

    【典型意義】

    實體經濟是金融的根基,每一件金融案件都涉及到實體企業的經營發展以及眾多就業。如因查封、凍結等強制保全措施導致企業經營停滯,不僅不利于債權的實現,甚至可能會通過擔保鏈而傳導風險,觸發系統性金融風險。青島中院不斷完善產權司法保護機制,依法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執行措施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在金融審判中堅持“保護金融債權與維持企業發展并重”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本案中,在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了解到擔保人對解封的迫切要求后,法院急企業之所急,迅速履行解封程序,避免了企業經營風險,為企業發展營造公平高效有序的法治環境。

    案例九: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協議

    被判賠償服務期約定、競業限制違約金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王某到某監測公司從事實驗室檢測員工作,并參加了專項技術培訓。2015年3月30日雙方以工作崗位責任承諾書形式約定服務期最低10年,離職后4年內不得在省內同行業就職、補償標準為每月200元,違約金10萬元。2016年4月16日,王某與監測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同年5月起,王某先后到其他公司均從事檢測工作。監測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開始向王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2017年7月24日,監測公司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王某違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約定,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學習培訓費用13000元。仲裁裁決王某向監測公司支付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3691.8元、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10萬元。王某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中,王某在監測公司工作尚未滿10年的服務期。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協議,確有補償金數額低于法定標準、違約金數額過高、監測公司未按約支付補償等問題,但王某可以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來保護自身利益,并不必然導致協議無效,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意思表示也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故該競業限制協議仍應當認定有效,但約定競業限制期限超過2年部分無效。據此判決,王某向監測公司支付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3646.8元、競業限制違約金3萬元。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勞動者同時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典型案件。競業限制補償金是針對競業限制條款限制勞動者勞動自由權、生存權的一種補償,目的是為了平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權益與勞動者勞動自由權與生存權的沖突。此類競業限制糾紛案件的關鍵是堅持“平衡保護”原則,應當平衡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權益與保護勞動者的擇業自由與生存權益,實現裁判的公平公正,在維護勞動者擇業與生存權的同時,積極引導用人單位規范和健全相關制度,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案例十:

    強制將被執行人涉案房產交由申請人經營

    以租金還債權創新執行手段兼顧各方權利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等出口代理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執行標的48萬余元。青島中院執行期間,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青島某進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島市香港中路的房產一處。經查,查封房產為商業辦公用房,目前屬于空置狀態,但已抵押給他人,抵押債權800萬元,經依法詢價,上述房產總價值790萬元。被執行人的上述房產價值雖然遠超過本案的標的額,但因在房產上設有抵押權,房產價值尚不足以覆蓋抵押債權,故被執行人的上述財產屬于無益處置財產,不宜拍賣、變賣。執行法官經過綜合分析,向雙方當事人建議上述房產可以采取強制管理方式,以經營所得收益清償本案債務和繳納執行費。該建議得到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認可。青島中院依法裁定:強制將被執行人名下涉案房產交由申請執行人經營管理,申請執行人以租賃形式經營并以租賃所得收益償還本案債權及繳納執行費。執行文書送達后,申請執行人已通過中介將上述涉案房屋以市場價出租給他人,預計租金收益兩至三年可清償本案債權。

    【典型意義】

    強制管理一般是指對不動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不能得到執行目的時,由法院交付申請執行人或指定第三人管理,以管理行為取得的收益清償債務。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或者不宜拍賣、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和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將適宜管理的被執行人財產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以所得收益清償債務。本案通過強制管理的方式,既避免了查封財產的無益處置,又能充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兼顧了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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