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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膠州法院一執行異議案件入選青島十大案例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王承錫  陳敏  顧輝明)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線上新聞發布會,發布青島法院《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白皮書》和十大案例,膠州市人民法院一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入選十大案例。據悉,2019年,膠州法院緊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全年受理各類案件23146件、結案24389件(含舊存),同比分別上升24.35%和19.68%。服判息訴率、調解撤訴率、上訴案件改判和發回重審率、人均結案率等反映辦案質量、效率和效果的主要指標持續向好,穩定保持在青島法院前列。2019年12月26日,膠州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授予“全國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成為青島法院系統唯一獲此殊榮的單位。

    切實扛起專項斗爭政治責任,縱深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膠州法院領導帶頭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已成為常態,2019年審結案件15件73人,判處財產刑210余萬元。深度治理亂點亂象,開展專項整治歪風邪氣活動,嚴懲涉槍涉暴、非法集資、搶盜騙、黃賭毒、食藥環等群眾反映強烈、深惡痛絕的多發案件280件352人,人民群眾安全感、獲得感成為平安膠州最厚重的底色,現代化的平安建設越來越安定有序。

    膠州法院院長劉世明帶領涉外審判團隊組織企業座談調研

    審結膠州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首例涉黑案件

    堅持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國之重任、上合平臺、人文紐帶、開放高地”的上合示范區定位,膠州法院僅用3個月時間成功獲批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已受理涉外民事案件12件,成功化解6件,推動構建更加開放、更高質量的全面開放新格局。

    膠州法院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加強“府院聯動”,穩妥推進5件破產案件審判,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同時,堅持“房住不炒”工作定位,審結涉房地產案件1090件,積極助推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精準對接企業需求,膠州法院制定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意見,以有溫度的司法開展走訪座談150余次,提出意見建議30余條,審結涉民營企業案件2596件,營造讓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助推高質量經濟發展越來越穩中有進。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膠州法院加快“分調裁審”流程再造,推進要素式審判和裁判文書簡化改革,審判執行效率大幅提升,簡易程序適用率和服判息訴率同比提高12.6%和2.6%,平均辦案周期縮短近19天,執結各類執行案件8108件、拘傳拘留1028人、強制騰退房屋12套、限制高消費3565人、執行到位金額達13.46億元。

    膠州法院升級“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深化案件“當場立、自助立、網上立、就近立”改革,網上立案率達100%,網上平均審核時間不到3天,訴訟服務品質成色十足。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緊緊依靠黨委領導、政府支持,以司法引領匯聚各方力量,構建“一站式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強化訴調對接,推進訴源治理,2019年訴前調解各類糾紛5512件、成功率31.4%,全力構建“分層遞進、先行調解、調裁一體、即調速裁”的多元高效解紛新格局。

    □膠州法院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典型案例

    案例一

    債務人非惡意轉移財產給家人不能作為執行標的

    【案情簡介】

    某木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于2013年1月28日向吳某借款200萬元,該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后孫某未償還借款,吳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訴孫某及該公司,并于2013年5月16日申請查封了孫某的女兒孫某某名下的房屋。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被告孫某償還原告吳某206萬元,該公司對孫某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孫某某對查封其名下的房屋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執行部門經聽證后作出裁定,中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吳某對裁定不服,并以孫某某為被告、孫某和該公司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吳某認為,孫某某于2010年9月19日受讓其母親李某的該房產,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是由其母親作為監護人代為辦理并于2010年9月20日領取了房地產權證。該房產過戶時,孫某某只有9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并無經濟來源,其購房款均為孫某和李某夫妻共同所有。該房產過戶行為系孫某和李某有目的、惡意地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行為,請求法院準許執行孫某某名下的該房產。隨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產于2010年9月20日已過戶登記在孫某某名下,且共有狀況為單獨所有,因此孫某某系該房產的所有人。吳某與孫某之間的借款發生在2013年1月28日,該房產過戶早于借款發生兩年有余,無法體現該房產過戶行為存在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且吳某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李某將該房產轉讓系惡意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行為。因此,對于原告吳某要求準許執行該房產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膠州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吳某不服,并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因此,應認定孫某某系該房產的所有人。孫某某已于2010年9月20日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證,吳某與孫某之間的借款發生在2013年1月28日,其申請查封該房屋時間為2013年5月16日,均在房屋產權過戶到孫某某名下兩年之后。不論是基于買賣關系還是贈與關系,孫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權,對吳某涉案債權并非惡意,且該房屋由孫某某及其父母共同居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非用于家庭經營,也并非家庭共有財產,故吳某無權申請執行。

    案例二

    商品房網簽登記不產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

    【案情簡介】

    2013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遲某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約定遲某購買該公司開發的位于膠州市澳門路的一處房屋,遲某在繳納首付款249672元后到房管部門辦理了商品房網簽登記。2014年,王某因借款未還被肖某告上法庭,法院查封了王某之妻遲某名下的該房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被告王某償還原告肖某借款。

    判決生效后,肖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該公司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認為遲某僅支付了首付款,因其嚴重違約,該公司已通知遲某解除了合同,且該房產尚未登記變更所有權,即該房產仍登記在該公司名下,該房產也從未交付給遲某實際占有、使用。因此,該房產應屬于該公司所有。

    該公司以肖某、王某及遲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不得執行該房產,并確認該房產歸該公司所有。隨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依法受到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登記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本案中,該公司與遲某就該房產簽訂了《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但合同簽訂后,遲某僅支付給該公司首付款249672元,剩余購房款一直未付,雙方就該房產也未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手續。因此,該房產的所有權仍然屬于該公司。因該公司享有對該房產的物權,故對該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膠州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作出一審判決:不得執行該房產,駁回原告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

    不動產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商品房網簽登記是政府部門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網上簽約備案平臺,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中介公司等相關主體進行商品房預售管理的網上備案登記行為,是政府部門為監管區域內房地產交易情況而進行的一種監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防止一房二賣等情況的發生,并不具有物權變動性質,不直接產生不動產物權設立或變動的效力。該公司以物權人未取得房屋的物權,且購房人未支付全款、未實際入住使用,已經嚴重違約,該公司已發通知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為由,要求排除對網簽房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三

    夫妻一方債務可拍賣共有房產但不得損害另一方份額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李某與被執行人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查封劉某名下位于膠州市膠北鎮香江迎賓大道的一處房屋。劉某、劉某某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要求中止對該房屋評估、拍賣。經查明,劉某與劉某某于2010年9月25日登記結婚,劉某名下該房屋登記時間為2012年9月14日。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屋系在劉某某與劉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劉某作為被執行人,其對于該房屋享有一定份額,該房屋可以作為可供執行財產,劉某某對該房屋享有的實體權利不足以排除執行,執行法院對劉某與劉某某共有的財產進行處置并無不當。對于劉某某、劉某主張的該房屋系唯一住房、不能執行的理由,法院認為,因劉某某對該房屋享有財產份額,執行實施機構將依照法律規定在將來的處置變現程序中保護共有人劉某某的利益,保留劉某某對該房屋享有的份額,能夠保障劉某某、劉某及其子女的家庭生活必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立法精神,故對于劉某某、劉某要求中止對該房屋評估、拍賣的異議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認為,異議人劉某、劉某某的異議請求證據不足,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

    【法官點評】

    該房屋雖登記在劉某名下,但系婚后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劉某某對該房屋享有財產份額,執行實施機構將依照法律規定在將來的處置變現程序中保護共有人劉某某的利益,保留劉某某對該房屋享有的份額,能夠保障劉某某、劉某及其子女的家庭生活必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立法精神,故不能排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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