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同學間在打籃球過程中受傷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經承辦法官耐心調解,并組織校方、保險公司多方聯動,實現糾紛最優解,原告孫某與被告袁某、丁某、李某雙方和解。
據了解,在學校自發組織的籃球賽中,孫某在同學袁某、丁某、李某包夾并阻止其帶球起跳上籃時落地受傷,一側手腕粉碎性骨折,孫某遂將袁某、丁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袁某、丁某、李某先行賠償1萬元,在有了傷殘鑒定結果后視情追加賠償。
李滄法院承辦法官接手該案后,第一時間聯系學校及家長了解案情。原告孫某及家長認為,孫某受傷是由袁某、丁某、李某直接造成,故該三人應負主要責任,且三人在孫某住院期間未有任何探視慰問行為。被告袁某、丁某、李某認為,打籃球是競技性活動,磕碰受傷是正常情況,此次受傷是意外事件,其主觀上沒有故意傷害,也不存在惡意犯規,實際上其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出于人道主義可以補償一些費用。經分析事發現場視頻,并與學院輔導員有效溝通,承辦法官了解了孫某受傷經過及后續處理情況,考慮到雙方的同學關系,為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在維護雙方公平公正的基礎上,承辦法官耐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向孫某釋法明理,闡明自甘風險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積極做袁某、丁某、李某的思想工作,用情理法化解雙方心結。同時,自學校負責“中小學生平安保險”工作人員處取得孫某的“中小學生平安保險”信息,聯系保險公司明確投保情況、理賠項目及相關程序、所需材料,打通孫某保險理賠通道,袁某、丁某、李某也自愿給付1萬元補償,實現糾紛最優解,孫某申請撤訴,該案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籃球、足球等對抗性強的競技類體育運動,過程中磕碰受傷在所難免,《民法典》規定“自甘風險”原則,力求在促進文體活動、增強人民體質與保護合法權益之間獲取平衡。法院審理發生于校園的競技類體育運動時,組織學校、保險公司等多方聯動解決,不僅可讓責任承擔明晰公平,更能使當事人權益保障最大化,用法理和真情追求定分止爭、案結事了。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少艾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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