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期間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后,能否行使追償權?近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法官陳玉秀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用人單位享有追償權后,當場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據了解,2021年5月13日晚上8時40分許,青島市市北區某臺球會所工作人員侯某駕駛于某名下的車輛在會所院內由東向西移車時,與停放在院內張某名下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侯某未按規定進行倒車,且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未保護現場,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不予理賠,后各方當事人就車輛損失未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張某將侯某、于某、該臺球會所及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于某稱,侯某私自拿他的車鑰匙挪動車輛,發生事故后亦未告知,其車輛已受損,故不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張某2000元,該臺球會所賠償張某92500元,該臺球會所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提出追償。
判決生效后,該臺球會所賠償了張某92500元。后該臺球會所注銷,其經營者欒某將侯某訴至市南法院,要求侯某賠償損失92500元。另外,侯某就勞動爭議糾紛在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已起訴欒某,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并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北景钢?,侯某作為該臺球會所的工作人員,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時報警也未向該保險公司報案,未保護現場且駕車逃逸,商業三者險不予理賠,侯某作為駕駛人存在重大過失。因此,該臺球會所賠償車輛損失后,可以向侯某行使追償權。
市南法院法官陳玉秀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用人單位享有追償權后,侯某與欒某同意就車輛損失92500元按照一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為減輕訴累,雙方還同意就市北法院勞動爭議案件一并處理。此案得到圓滿解決,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法官說法】
在此,法官提醒:發生交通事故時,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進行處理,切勿因害怕承擔責任或疏忽大意駛離現場,應積極保護現場,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1.駕駛人或車主應及時報警、向保險公司報案,告知事故發生情況,并拍照固定證據或劃定各車位置。如有人員受傷,及時采取措施搶救傷者;
2.聯系車輛4S店,告知車輛維修事宜;
3.交警固定事故現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4.保險公司現場查勘,獲取行駛證、駕駛證、事故認定書等材料;
5.駕駛人或車主將車輛駛至4S店或維修店,進行車輛定損;
6.4S店或維修店與保險公司對接,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事宜。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臧劍 通訊員 王芳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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