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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傳產品能代謝和調理HPV病毒套路消費者  被告構成消費欺詐被判三倍懲罰性賠償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女性更加關注自身健康問題,不法商人從中看到了所謂的商機,利用女性患者對HPV病毒感染的求醫心理,采用各種欺騙招數套路女性消費者,殊不知,這樣的欺騙行為將換來高額的懲罰性賠償。近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被告喬某退還原告劉某已支付的商品及服務價款,并承擔商品及服務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據了解,劉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看到喬某在微信上宣傳能代謝和調理HPV病毒,遂進行聯系,喬某邀請劉某到其經營場所進行實地了解,并告訴劉某,該健康管理中心證件齊全,其對宮頸癌的預防篩查還有癌變的調理已經做了20年,承諾只要不是二級宮頸癌,在18個月以內都能將HPV病毒代謝出去,劉某便購買了一個療程的某品牌產品,并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喬某包括產品及材料、護理費用共計4100元。后劉某發現,其購買的該產品不屬于藥品,系消字號保健品。劉某感覺受騙,要求喬某退還費用,但喬某拒不退還。劉某采用多種途徑投訴喬某,并查清喬某既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醫療資質。為此,劉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喬某返還已支付的貨款等費用,并承擔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喬某在微信朋友圈所作宣傳和言論誤導了原告劉某,致使劉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向其購買了相關產品和服務,且喬某既無營業執照,也無相關醫療資質,其行為已構成消費欺詐。劉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相關權益,依法應予支持。

    據此,黃島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喬某退還原告劉某4100元,并支付原告劉某懲罰性賠償金12300元。

    【法官提示】

    近年來,隨著微信朋友圈的迅猛發展,眾多商家或經營者在朋友圈宣傳、銷售產品、服務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多有發生。特別是涉及醫療、美容服務居多。因此,消費者應理性并謹慎消費,要仔細甄別經營者是否具備專業資質,所售賣的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選擇正規的機構進行消費,以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劉陽陽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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