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為運營車輛投保了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的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以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為由拒絕理賠,糾紛由此而起。近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免賠。
據了解,2020年9月,李某為其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輛使用性質為出租車。2020年10月,李某取得該車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范圍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2021年9月16日,李某在B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該次投保載明的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期間為2021年9月17日0時至2022年9月16日24時。2021年10月3日,李某駕駛車輛營運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向B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損失,B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2020年投保了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機動車保險后,在2021年投保了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輛的機動車保險,說明其已知悉車輛使用性質有所不同,車輛使用性質不同,保險費用存在明顯差距,且李某已在《保險單》的投保人聲明處簽字確認。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處也明確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的,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睆腂保險公司提交的錄像視頻證據可以看出,李某投保時需先觀看免責條款才能購買保險產品,且免責條款已經加粗,B保險公司已盡到了明確告知及說明義務。
李某投保了家庭自用車輛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按照合同約定,李某在從事網絡預約車輛營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情況,屬于保險免賠范圍。因此,B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張海杰 臧劍 通訊員 李寒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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