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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中院發布2022年度十大減刑、假釋典型案例

    12月2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度十大減刑、假釋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十個減刑、假釋典型案例,其中,有采納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建議,依法減刑從嚴的案例;有采納檢察機關的不同意見,依法不予假釋的案例;有因法院綜合考察犯罪性質和具體情節、服刑期間表現、財產性判項履行、社區矯正條件等情況,依法不予假釋或減刑從嚴的案例。

    這些案例,體現了青島中院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工作要求和相關刑事政策,積極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審理程序,強化檢察機關、刑罰執行機關實質作用,努力提升減刑、假釋工作質量的信心和決心。

    案例一:

    多次性侵未成年人

    對罪犯李某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罪犯李某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21年減刑9個月,已執行刑期3年11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內獲得表揚獎勵3次。另查明,罪犯李某強奸犯罪的受害人為精神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罪犯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該犯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性侵未成人犯罪,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一般不得假釋”的刑事政策,辦理本案依法應當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李某不予假釋。

    案例二:

    有再犯罪的危險

    對涉毒品罪犯閔某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罪犯閔某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2016年至2020年3次減刑,共減刑2年1個月,已執行刑期11年。

    刑罰執行機關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檢察機關提出不同意見,認為該犯有吸毒史,且經與當地司法局工作人員及罪犯所居住村莊溝通了解,均無法保證假釋后不出現再犯罪的問題,因此不同意假釋。

    青島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罪犯閔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內獲得表揚7次,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另查明,罪犯閔某有吸毒史,其父母均在外省務工。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罪犯閔某確有悔改表現,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該犯有吸毒史,且不具備監管條件,假釋后有再犯罪的危險。因此,對檢察機關的意見予以采納,依法裁定對罪犯閔某不予假釋。

    案例三:

    多次涉毒品犯罪

    對罪犯孫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2015年7月13日,罪犯孫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2019年減為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7年,已實際執行刑期6年5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孫某確有悔改表現,但有多次犯罪前科,系毒品再犯、累犯,對其減刑應從嚴掌握為由,報請減刑5個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孫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另查明,2001年,罪犯孫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03年6月,罪犯孫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2007年7月,罪犯孫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孫某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可以減刑,但該犯有3次犯罪前科,其中2次涉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綜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質、具體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掌握。刑罰執行機關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4個月,從嚴幅度適當。因此,對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意見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對罪犯孫某減刑5個月。

    案例四:

    法定從嚴情形較多、多次違反監規

    對嚴重暴力犯罪罪犯于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2009年12月14日,罪犯于某因犯搶劫罪、搶奪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61657.54元。2012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后減刑2次共減刑2年4個月,已實際執行刑期11年2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于某確有悔改表現,但因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確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多次違反監規,對其減刑應從嚴掌握為由,報請減刑5個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10次,財產性判項已履行17000元。另查明,2018年至2019年,罪犯于某3次因違反監規被扣考核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于某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可以減刑,但該犯系因嚴重暴力犯罪并犯數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確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具有多個法定從嚴情形,并且多次違反監規,綜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服刑改造期間的表現情況,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掌握。刑罰執行機關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4個月,從嚴幅度適當。因此,對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意見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對罪犯于某減5個月。

    案例五:

    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法定從嚴情形較多

    對罪犯趙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罪犯趙某因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奸罪、強迫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2020年減刑4個月,已執行刑期6年3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趙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5個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趙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另查明,該犯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累犯,僅繳納罰金2萬元,其強奸犯罪的受害人為未成年人。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趙某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可以減刑,但該犯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累犯,在強奸犯罪中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因嚴重暴力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具有多個法定從嚴情形,綜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趙某減刑4個月。

    案例六:

    組織、領導涉惡犯罪

    對罪犯朱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罪犯朱某因犯尋釁滋事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責令返還非法強扣但未返還的車輛或賠償等值損失,已執行刑期4年2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朱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7個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另查明,該犯系惡勢力團伙的組織、領導者,共指揮、參與犯罪活動14起,僅繳納罰金8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朱某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可以減刑,但該犯系惡勢力團伙的組織、領導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綜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朱某減刑6個月。

    案例七:

    組織、領導涉惡犯罪、有多次犯罪前科

    對罪犯董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罪犯董某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2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49599.25元,責令退賠270.2萬元,已執行刑期4年11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董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4個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考核期內因違反監規受到扣分處罰1次。另查明,罪犯董某為惡勢力團伙的組織、領導者,曾4次因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系累犯,僅繳納罰金2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董某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可以減刑,但該犯系惡勢力團伙的組織、領導者,有多次前科且系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綜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辦理減刑依法應當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董某減刑2個月。

    案例八:

    多次違反監規

    對罪犯劉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2009年11月,罪犯劉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2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2014年至2019年3次減刑,共減刑4年1個月,已實際執行刑期12年4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劉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9個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另查明,該犯2019年至2020年3次因違反監規被扣考核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劉某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可以減刑,但其在考核期間多次違反監規,服刑改造表現一般,辦理減刑依法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劉某減刑8個月。

    案例九:

    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

    對罪犯張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罪犯張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繼續追繳未追繳的贓款贓物。2020年減刑6個月,現已執行刑期6年1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張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6個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另查明,該犯有犯罪前科一次,僅繳納罰金9894.04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張某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可以減刑,但該犯確有能力而未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辦理減刑依法應當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張某減刑3個月。

    案例十:

    對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

    對罪犯王某減刑從嚴

    【案情簡介】

    2015年5月,罪犯王某因犯強奸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2018年至2020年2次減刑,共減刑11個月,已執行刑期8年2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王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8個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罰金已全部繳納。另查明,該犯在犯罪過程中對兩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并對其中一人實施了故意傷害和搶劫。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王某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但該犯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搶劫、故意傷害犯罪,因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高,對罪犯王某減刑依法應當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王某減刑7個月。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呂佼  何文婕

    責任編輯:臧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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