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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中院集中宣判三起證券犯罪案件 12名被告人獲刑并處罰金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三起證券犯罪案件,以內幕交易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判處劉某某、徐某某、葉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2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28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

    案例一:

    一被告人犯內幕交易罪

    獲刑6年并處罰金500萬元

    2016年3月,某股份決定啟動非公開發行股票工作,募集資金投資新項目,后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正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重大事項,自2016年7月7日起停牌。2016年7月14日,該股份復牌,并發布《2016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及相關決議等公告。經證監會認定,該股份此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在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于2016年3月30日,公開于2016年7月7日。該股份監事會副主席卜某參加了上述非公開發行方案的討論,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6月,劉某從妻子卜某處獲取上述內幕信息后,在2016年6月17日至29日間,使用控制的李某等四人的證券賬戶累計買入該股份股票6051043股,交易金額28710669.27元,除2016年6月29日賣出100000股外,剩余股票于內幕信息公開后賣出,累計獲利4910494.56元。2019年6月,劉某與卜某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作為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知悉內幕信息后在敏感期內買入涉案證券,于敏感期后賣出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依法應予懲處。對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應當依法追繳沒收,上繳國庫。根據被告人劉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內幕交易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追繳劉某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為庭審現場

    案例二:

    三被告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

    分別獲刑并處罰金

    劉某為達到買賣股票盈利的目的,通過配資等方式取得他人證券賬戶及資金的控制使用權。后與高某、李某合謀,由高某選擇目標股票并具體操盤指揮交易員進行交易,劉某提供賬戶及資金,李某對交易結果提供擔保,獲利后三方分成。三方簽訂協議后,高某于2019年8月19日開始帶領交易員買入某股份。其間,劉某安排人員聽從高某指令下單交易,高某、李某也分別提供了多個證券賬戶及資金。為順利賣出持有的該股份,2019年12月20日,劉某、李某聯系了徐某,由徐某組織人員接盤,劉某等人將某股份股票全部賣出,共獲利2900余萬元。

    2020年8月6日,劉某指使楚某等人使用其控制的他人證券賬戶,大量買入某股份股票后,在田某介紹下,與崔某認識,后三人商定,由劉某和崔某共同出資,由田某負責操作股票買賣、下達交易指令,以劉某持倉成本為基數,超過部分為盈利,低于部分為虧損,收益及虧損由雙方按資金的比例分成或者承擔。協議簽訂后,劉某、崔某分別指派人員作為交易員,開始聽從田某的指令下單交易某股票。2020年12月10日,經劉某聯系,徐某再次組織人員接盤買入部分某股票。至2020年12月17日案發時,賬面盈利960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與被告人高某等人合謀,在被告人楚某等人的協助下,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或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某股份股票交易價格及交易量;劉某還與被告人崔某等人合謀,采取同樣的方式操縱某股份股票交易價格及交易量,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坦白、立功、主動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高某、崔某有期徒刑7到2年不等,并處罰金2800萬元到10萬元不等,并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繼續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庭審現場

    案例三:

    二被告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

    分別獲刑并處罰金

    2019年11月底,劉某與高某、李某合謀操縱某股份期間,為順利賣出持有的某股份,劉某通過萬某聯系徐某,約定由徐某聯系接盤人,買入劉某等人持有的某股份,劉某等人支付接盤人成交金額10%的費用、支付徐某1%的好處費。后經徐某多方聯系,確定由費某組織人接盤,劉某向費某支付定金50萬元。2019年12月20日,劉某、李某等人在深圳市大量賣出某股份,由費某等人接盤買入,徐某在現場協調雙方,其中劉某減持11057427股272834211.9元。其間,徐某共收到劉某轉款1258萬元,其中的1087.07萬元轉付給費某等人或返還給劉某,其余170.93萬元被其占有。

    2020年12月,劉某與崔某、田某合謀操縱某股票期間,為順利賣出持有的某股票,徐某再次為劉某多方聯系接盤人員,確定由“小田”組織人接盤,并按比例收取好處費。2020年12月10日,劉某、崔某等人大量賣出某股票,由“小田”組織人員接盤買入,徐某在現場協調雙方。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葉某明知劉某、崔某等人操縱某股票,多次向劉某提出交易方案和建議;為引起市場關注、吸引股民投資并拉升股票交易價格,采取組織多家相關機構和人員到上市公司調研,發布調研報告,組織撰寫利好新聞等方式,幫助劉某等人操縱獲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葉某明知劉某等人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等連續買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及交易量,情節特別嚴重,仍積極提供幫助,其行為均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依法均應予懲處。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從犯、坦白等情節,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徐某、葉某有期徒刑5年、3年,并處罰金200萬元、50萬元;責令被告人徐某退賠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庭審現場

    【法官說法】

    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證券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資本市場健康穩定,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出臺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要求“零容忍”依法從嚴懲處證券、期貨犯罪,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資本市場健康穩定。

    上述三起案件,是最高法院在青島中院設立“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基地”后,青島中院審理并宣判的第一批證券犯罪案件。青島中院依托審判基地,依法從嚴懲治證券犯罪,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案件審判,充分發揮警示預防作用,有力推動形成崇法守信、恪守底線的良好資本市場生態,維護健康有序的資本市場秩序。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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