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青島大學法學院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2022年度涉企刑民行交叉典型案例,這是青島中院首次聯合高校發布典型案例,旨在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實踐優勢和高校法學理論優勢,共同為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提供法治助力。
新聞發布會現場
此次發布的案例是從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已審結并生效的案件中梳理選取,涉及民商事審判、行政審判、執行工作等多個領域法律關系。其中,刑事與民事法律關系交叉案例五個,行政與民事法律關系交叉案例一個,民事執行程序與行政審批交叉案例一個,行政與刑事法律關系交叉與銜接案例一個,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例一個,刑事執行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交叉銜接案例一個,較為集中地體現了刑民行交叉案例類型。
案例基本涵蓋刑民行交叉領域的常見和重要問題,在處理思路和方式上符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原則,對發揮典型案例價值引領作用,進一步明確刑民行交叉案件處理規則,提升刑民行交叉案件辦理水平,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新聞發布會現場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矛盾的變化,刑民行交叉案件特別是涉企業刑民行交叉案件明顯增多,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以“涉企業”刑民行交叉案件為主,對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發布會上,青島大學法學院介紹了青島大學法學教育和青島大學“刑民行交叉疑難案例研究中心”情況。據了解,青島大學法學教育始辦于1983年,是山東省最早開辦的法學專業之一。2000年,青島大學法學院成立,2008年、2010年先后獲批法律碩士專業學位點和法學一級學科碩士學位點,2020年法學專業入選國家一流專業建設點。青島大學法學院“刑民行交叉疑難案例研究中心”2021年7月成立,中心通過對刑民交叉、刑行交叉、民行交叉及刑民行交叉疑難案件進行研究,為司法實踐提供裁判基本思路與規則,為案例法學研究提供理論成果。
近年來,青島中院與青島大學法學院在資源共享、人才培養和理論研究等方面開展系列合作,推動了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度融合。今后,青島中院和青島大學法學院將發揮各自資源優勢,在重大案件研討、改革課題攻關、法律人才培養等方面繼續加強合作交流,不斷提高司法實務工作水平,為加強新時代法治建設集智賦能。
青島法院涉企刑民行交叉典型案例
案例一:
顏某某訴矯某某、王某某、深圳某投資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8日顏某某向膠州市人民法院起訴稱:2019年3月15日,王某某向顏某某借款150萬元,約定按月息1.15%支付利息,由矯某某、深圳某投資公司提供擔保,現已超過約定的還款期限。請求法院判令還款。
膠州法院經審理查明,深圳某投資公司、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偵查,且顏某某已按照膠州市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通知,于2021年11月到公安機關登記案情。膠州法院認為,本案被告有經濟犯罪嫌疑,且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依法裁定駁回原告顏某某的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涉及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辨別與程序銜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集資詐騙犯罪,其中吸收公眾存款所簽訂的合同,均系犯罪人實行犯罪行為的基本手段而非真正的民事合同。對此類案件集資參與人的相關損失應通過刑事程序統一處理而不再作為民事案件審理。本案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立案偵查,應依法駁回起訴。各被害人應積極向公安機關報案、登記案情,配合好調查,有利于公安機關全面查清案情,可為后續刑事案件責令被告人退賠,減少被害人自身利益損失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案例二:
單某某與被告青島某高新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辛某某、第三人某(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案
【案情簡介】
原告單某某(1950年11月29日出生)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間簽訂18份《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約定高額利息,并陸續將3052000元資金支付至某(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島某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李滄區某財務管理咨詢中心賬戶。此后,青島某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某、案外人劉某文(據單某某稱,該人為某(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親屬)進行過少量還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當事人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原告財物的嫌疑,本案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應駁回原告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典型意義】
本案系詐騙老年人投資理財引發的刑民交叉案件。老年人存在對投資環境認識不清、證據意識不強、維權意識和能力弱的特點。本案中,原告常年投入大量資金,除少量返款外,剩余資金的最終去向不明。某(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18份《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形式上的主體,對諸多案件事實不做合理說明。經辦人辛某某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雖有承擔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但均未實際履行。本案無法判斷詐騙行為主體、是否存在共犯等情況,缺少認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條件,故裁定駁回起訴,通過刑事程序更加有效地為被害人追贓挽損。
案例三:
江某挪用資金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江某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17日,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簽訂增資合作協議,約定以貨幣資金7 000萬元對某甲公司進行增資持股,且明確約定未經某乙公司許可,某甲公司不得挪用該增資資金用于償還江某及關聯企業債務,后按約定將7000萬元匯入某甲公司賬戶。2015年5月6日,江某未經股東會決議,私自將其中4000萬元另行質押貸款,用以償還江某及其控股企業的民間借款。后貸款到期無法償還,銀行將某甲公司質押的4000萬元全部扣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責令其退賠某甲公司人民幣4000萬元。被告人江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股東糾紛引發的刑民法律關系交叉典型案例。實務中,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日常管理不規范,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公司債務與個人債務混同的情況較為普遍,并由此引發大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占用、挪用公司資金處理個人債務的情況。本案明確了大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使用公司資金時,必須維護企業法人的獨立財產權,保護其他股東和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對于貫徹落實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限制大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任意轉移、挪用資金,維護法人企業獨立財產權,保護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四:
被告人史某、梁某某、劉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梁某某、劉某某利用在被害單位擔任技術人員的職務便利,違反保密約定和被害單位保密制度,將工作期間使用所掌握的被害單位的商業秘密帶到史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工作,被告人史某在明知梁某某、劉某某所涉及的圖紙和方案是被害單位所設計,仍在本公司使用,并讓梁某某將部分圖紙和方案申請為史某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專利。經鑒定,被告人史某、梁某某、劉某某使用的被害單位的四項技術信息,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四項技術信息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0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梁某某、劉某某三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其認罪等情況,分別對史某、梁某某、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惡意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申請為專利,引發專利侵權之訴繼而轉化為刑事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的無形財富,日益成為企業發展的核心要素,合法的權利必然應受到法律保護。法院以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企業競爭優勢為前提,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嚴厲打擊市場競爭中惡意侵權行為,正確認定商業秘密,有力保護了權利人的自主知識產權,為企業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五:
青島某公司與山東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1年,青島某公司與山東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青島某公司負責搭建和運維山東某公司會員電子商務平臺。后青島某公司向山東某公司發函要求支付項目款4052.66萬元。2015年4月,山東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某交付給青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金額2000萬元銀行匯票。2019年,山東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認為上述款項系林某貪污所得贓款,依法予以追繳。后青島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山東某公司支付合同款20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對于2000萬元款項性質產生的爭議,系對雙方之間合同實際履行總金額的爭議。依據民事訴訟舉證規則,應由作為履行義務一方的青島某公司承擔實際履行總金額的舉證證明責任。但青島某公司在法院限定期限內未提交證據證實合同具體履行,故對其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系商事合同履行與刑事犯罪交叉的典型案例。商事主體在依法從事商事活動中的合法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明確在合同商事交易活動中,履行款項因涉刑事案件被罰沒時,被罰沒財產在刑事案件中違法屬性并不影響合同正常履行中的權利義務。應秉持依法審慎的原則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對有證據證實欠付相應合同款項時,對當事人的合法訴求應依法支持,保障正常經營活動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案例六:
某加油站訴某區人民政府、某區自然資源局及第三人某社區居委會不履行土地征收補償職責及行政賠償案
【案情簡介】
原告某加油站系隸屬于某社區居委會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其法定代表人鐘某取得承包經營權經營該加油站。2005年涉案地塊啟動土地征收,評估公司作出的估價報告書中包括某加油站地面附著物和設備及安裝材料價格。某區統一征地辦公室與某社區居委會簽訂了土地補償協議并支付該社區相關款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兩被告未依法向原告履行征地補償安置義務就征收原告使用的集體土地行政行為違法;判令兩被告依法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621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土地征收部門就某社區被征收的土地與某社區居委會簽訂了《土地補償協議書》,并將相關費用撥付給某社區居委會符合規定。某加油站作為社區集體所有制企業,其獲得的補償已經包含在某社區居委會補償之中且己經支付完畢。鐘某個人可以基于承包合同等事由以個人名義另尋法律救濟,其以某加油站的名義通過行政訴訟獲得司法救濟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交叉時關于救濟途徑選擇的典型案例。承包經營者個人與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承包經營關系,不能改變企業集體所有制的性質,也改變不了社區居委會代表全體居民行使企業財產所有權的管理職能。故承包經營者個人如認為權益受損不能以集體企業的名義通過行政訴訟獲得司法救濟,其可基于承包合同等事由以個人名義另尋法律救濟。本案對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支持保護集體企業合法權益、引導承包經營者個人依法主張權利等具有指引作用和示范價值。
案例七:
原告牟某某訴被告某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及第三人陳某某注銷公司行政登記案
【案情簡介】
青島某生產業有限公司由股東陳某某、牟某某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并獲得公司營業執照,陳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后萬某某自稱受該公司委托,向某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注銷公司,該局適用簡易注銷程序予以注銷。后原告牟某某收到法院裁定書,追加其及陳某某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牟某某就此向某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提出異議未果,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公司申請注銷時存在尚未清償對外債務等問題,不符合按照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申請企業注銷的實質條件。鑒于人民法院已將牟某某列為相關案件的被執行人,為避免行政許可程序與法院執行程序發生沖突影響實質正義,不宜再撤銷涉案注銷登記行為,遂確認該行為程序違法。上述問題的出現,系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所導致,牟某某若認為因該注銷登記行為導致其合法權益受損,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典型意義】
本案系由民事執行程序與行政審批引發的行政訴訟相交叉的典型案例。隨著“放管服”改革的進一步推進,簡化企業注銷手續,使市場易進也易出成為大趨勢。但是,在便捷市場主體退出的同時,應防止利用簡易注銷登記惡意逃避法律責任,在簡易注銷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市場主體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注銷登記案件時,除審查企業是否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登記機關是否盡到審查義務之外,還綜合考量執行利益的實現及避免相關程序的空轉,從實質正義角度對涉案注銷登記行為作出裁判,為類案審理提供了借鑒。
案例八:
孫某訴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行政處罰糾紛案
【案情簡介】
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因原告孫某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對原告孫某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55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將孫某涉嫌環境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孫某涉嫌污染環境一案,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孫某不起訴。孫某不服被告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及被告青島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雖然被檢察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為由不起訴,但仍應當承擔行政責任。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對孫某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行政與刑事法律關系交叉與銜接的典型案例,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競合的處理。為保護環境,懲治環境污染,對于環境污染類違法行為,行為人可能同時面臨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既不能“以罰代刑”,亦不能“以刑代罰”或“以罰代賠”。孫某經營的企業違法處置廢油,危害生態環境,同時觸犯刑法和行政法規,即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三款,雖然檢察機關未追究孫某的刑事責任,但孫某仍應對其環境違法行為接受行政處罰。本案明確了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因為情節輕微不予刑事處理后不免除行政處罰,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案例九:
某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罰金、責令退賠執行案
【案情簡介】
被執行人某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罰金、責令退賠案,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判處查封在案的涉案貨物等財物依法處置,所得款項按比例退賠各境內外共計26家被害單位。青島中院立案執行后,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啟動涉案貨物的評估、拍賣程序,拍賣所得款近20億元。刑事判決認定的被害單位之一某銀行向法院提出其對拍賣的貨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并提交生效的民事判決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案貨物的性質已分別經刑事、民事判決程序予以確認,且對貨物質押權的認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經多次溝通后法院作出《執行分配方案》,將該涉案款項暫時預留,并依法向某銀行告知相關法律責任。后某銀行主動放棄民事判決認定的優先受償權,作為本案被害人參與分配,案款順利發放。
【典型意義】
本案系刑事執行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交叉銜接的典型案例。本案存在在先的民事判決書與在后的刑事判決書對同一事實的認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鑒于本案系以重復質押、虛假質押為典型犯罪方式的詐騙犯罪,通過《執行分配方案》將存在爭議的款項暫時不予發放,并向其闡明其不能在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中雙重受償。后某銀行主動放棄民事優先受償權,既減少了訴訟程序,又保障了其他被害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公平和法秩序的統一。
案例十:
青島某有限公司訴英國某銀行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案
【案情簡介】
被執行人德正公司犯合同詐騙罪等一案涉財產部分移送執行期間,青島中院共實際執行到位22億余元,并先后兩次制定分配方案分配給各被害單位。后針對各港口貨物港存費及部分評估費的分配,又作出執行財產分配方案,將貨物評估費及5個單位的港存費予以分配。青島某公司對該分配方案提出異議,并主張優先受償權,刑事被害單位英國某銀行等8個單位對該異議表示反對。青島某公司遂以上述單位為被告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要求撤銷分配方案,確認該公司墊付清關費用、倉儲費等共計1302萬余元,并對拍賣涉案財物電解銅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青島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及民訴法規定,認定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主要是針對民事執行領域設置的一種司法救濟途徑,原告提起本案之訴屬主體不適格,救濟程序選擇不當,遂裁定駁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因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引起的涉外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屬于執行領域的刑民交叉典型案例,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提名案件?!暗抡怠卑賰|騙貸案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案件。本案裁定體現了涉外執行平等保護理念,解決了刑事裁判執行中執行異議如何處理的難題,對此類案件審理具有較強借鑒意義,也為相關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參考。涉案裁定送達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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