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6日是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其主題是“知識產權與青年:銳意創新,建設未來”。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21年青島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發布2021年青島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和青島中院首個知識產權案件執行白皮書。
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2021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審結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5363件。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審結1497件,其中技術類案件755件。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案件數量持續高位運行,跨域案件增長迅猛。2021年青島兩級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增長38.3%,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受理案件數量增長5.8%,跨域案件增長65.6%;二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案件不斷增加,案件審理難度逐年加大。專利、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等疑難復雜技術類案件增長迅猛,占一審案件60%,涉及生物基因、手機通訊、人臉識別等新技術新領域的案件給審判帶來全新挑戰;三是案件標的額不斷增加,權利人維權期待值不斷提升。2021年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受理案件總標的額近63億元,最高標的額達1億元;四是涉及大型跨國企業的知識產權糾紛增加,部分案件主動選擇青島作為糾紛解決地。受理涉外、涉港澳臺案件214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越來越多的外國企業選擇到青島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司法公信力和影響力進一步提升。
堅持“精品審判”
打造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優選地”
青島中院審理的“餓了么”訴“美團”“二選一”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被寫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首起非法“刷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等有較大影響的新類型案件被媒體廣泛報道?!跋擦Α鄙虡思安徽敻偁幇傅确謩e被評為“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2021全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在上周最高法院、山東高院新聞發布會上,青島中院1案入選2021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1案入選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7案入選2021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薄癈K”案入選2021-2022年度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品牌保護委員會知識產權保護十佳案例。在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二十周年精品評選中,青島中院2篇裁判文書、2項調研成果、1場庭審入選,是全省獲獎最多的中級法院。
加強智慧審判
全省首創“智能3D證據管理系統”
青島中院運用3D掃描建模技術對實物證據進行3D建模,形成高清三維展示模型,有效解決知識產權審判中證據固定難、管理難、移送難的問題,為法官查明事實和當事人訴訟提供了便利?!度嗣穹ㄔ簣蟆奉^版、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設微信公眾號專門予以報道。該項經驗被最高法院推廣,并被評為“2021青島十大法治新聞”。
加強跨域協作
提升半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整體水平
青島中院發揮跨域管轄優勢,構建膠東半島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新格局,實現跨域巡回審判“全覆蓋”。2021年開展巡回審判及跨域證據保全、技術勘驗71次,為跨域地區當事人提供便利。赴各跨域地區為人民調解員專題授課,委托調解,不斷提升跨域區域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水平。不斷優化管轄布局,在青島原有四個基層法院具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基礎上,上周李滄法院、膠州法院獲批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
深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
提升技術類案件審判質效
青島中院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41名技術專家擔任陪審員,深入參與案件庭審、現場勘驗等訴訟活動,協助法官準確理解和高效查明案件的專業技術問題,將專家在技術類案件審理中的作用發揮到最大。山東科技大學郭銀景教授作為合議庭成員參與審理的“手機振膜”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被各大媒體廣泛報道。
加強與檢察機關、行政機關溝通協作
積極推進“三合一”工作
青島中院認真落實山東高院關于“三合一”案件跨域集中管轄規定,與市檢察院共同召開知識產權“三合一”工作推進會,簽訂《知識產權審判與檢察職能銜接合作框架協議》,建立完善案件管轄制度和協調機制。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知識產權司法行政一體化保護座談會,與山東省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簽訂《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的框架協議》,形成知識產權司法、行政一體化保護的合力。
下一步,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將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激勵創新創造、維護公平競爭、促進文化繁榮的重要作用,積極打造國際化創新型城市,為建設新時代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據悉,青島財經日報與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知識產權法庭自2006年起已連續17年在每年的4月26日前后推出《世界知識產權日特刊》,營造支持創新保護創造的良好社會氛圍。
2021年青島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案例一:
生產銷售十二碳二元酸產品侵犯專利權
二被告分別賠償原告200萬元和300萬元
【案情簡介】
上海凱賽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賽公司)系“生物發酵法生產長碳鏈二元酸的精制工藝”發明專利權人,2016年12月16日,凱賽公司授權凱賽(金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賽金鄉公司)免費使用該發明專利,使用形式為普通實施許可,期限為10年。
2019年6月24日,凱賽公司、凱賽金鄉公司以“萊陽市恒基生物制品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基公司)、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霖公司)、山東歸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歸源公司)使用了與該專利相同的工藝,侵犯了該專利權”為由,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恒基公司、瀚霖公司、歸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凱賽公司、凱賽金鄉公司經濟損失1800萬元。
【庭審直擊】
2020年12月8日,青島中院開庭審理這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瀚霖公司僅向恒基公司、歸源公司出租廠房及設備,其并沒有生產、銷售長碳鏈二元酸產品,凱賽公司、凱賽金鄉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瀚霖公司存在實施侵犯該發明專利權的行為,故凱賽公司、凱賽金鄉公司向法院提出的判令瀚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該發明專利,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產品制造方法體現在產品的制造過程中,權利人難以證明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專利方法,在權利人已經提供證據證明被訴侵權人制造的產品與使用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相同,對制造的產品使用了專利方法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舉證已盡到最大合理努力的情況下,證明責任即發生轉移,應由被訴侵權人舉證證明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在被告恒基公司有能力提供證據證明其研發生產十二碳二元酸產品的精制工藝不同于涉案專利而未提交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被告恒基公司生產、銷售十二碳二元酸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凱賽公司該發明專利權,被告歸源公司生產、銷售十二碳二元酸產品的行為也侵犯了原告凱賽公司該發明專利權。對于被告的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法院考慮到本案原告凱賽公司涉案專利類型,被告實施的制造、銷售行為,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侵權的時間、范圍,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院酌定判定被告恒基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被告歸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
【裁判結果】
2020年12月10日,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恒基公司、歸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凱賽公司該發明專利,停止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被告恒基公司賠償原告凱賽公司、凱賽金鄉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被告歸源公司賠償原告凱賽公司、凱賽金鄉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恒基公司、歸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在方法發明專利訴訟中適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合理分配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典型案例。方法專利保護難,核心在于取證難,法院充分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法則,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舉證難度和充分程度,準確把握各項事實間相互聯系的印證關系,從而對當事人是否已經滿足證明責任轉移的條件作出整體、客觀、準確而公正的認定,為制造方法、精制工藝類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審判思路,為方法發明專利權人訴訟提供了有力的程序保障。本案入選2021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案例二:
專利保護期臨近屆滿被打“歪主意”
被告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案情簡介】
FMC公司、FMC農業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MC新加坡公司)系“殺節肢動物的鄰氨基苯甲酰胺”發明專利權人,該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
2020年8月17日,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以“山東濰坊潤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坊潤豐公司)制造、使用、銷售和許諾銷售侵犯該專利的產品”為由,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濰坊潤豐公司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并賠償原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1000萬元。
【庭審直擊】
庭審中,被告濰坊潤豐公司以其有合法來源、樣品并非銷售行為、系為行政審批進行的研究等進行抗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被告濰坊潤豐公司向俄羅斯客戶出口該產品等行為構成侵權。濰坊潤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侵犯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的發明專利權的產品,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專利的類型、濰坊潤豐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情節、濰坊潤豐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100萬元。
【裁判結果】
2021年8月27日,青島中院對這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濰坊潤豐公司停止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的發明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并賠償原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一審宣判后,原告FMC公司、FMC新加坡公司和被告濰坊潤豐公司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臨近保護期的專利仍然蘊含較大的商業價值,潛在的生產廠家往往會實施少量試生產、少量出口和銷售、寄送樣品、預申報許可證等行為,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實踐中往往存在爭議。涉案專利“殺節肢動物的鄰氨基苯甲酰胺”是業界較為知名的農藥產品,因專利保護期臨近屆滿,相關廠家開始為生產銷售做準備。法院對被告濰坊潤豐公司的一系列行為進行逐一判斷,為專利權的保護劃定了合理的邊界,既有效維護了專利權人在專利保護期內的合法權益,又準確規范其他生產廠家的預生產行為,為企業有效防范法律風險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例三:
許諾銷售給權利人造成損害
被告被判停止侵權賠償原告3萬元
【案情簡介】
青島青科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科重工公司)系“一種具有導軌的混凝土攪拌拖泵”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目前處于有效期內。
后青科重工公司以“青島晨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源機械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制造、銷售涉案專利產品”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晨源機械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青科重工公司專利權的具有導軌的混凝土攪拌拖泵,并賠償原告青科重工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晨源機械公司在其公司網站及阿里巴巴網上展示被訴侵權攪拌拖泵,根據原告青科重工公司提交的照片并結合晨源機械公司的陳述,可以認定被訴攪拌拖泵包含青科重工公司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晨源機械公司行為構成許諾銷售,侵犯了青科重工公司的專利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根據青科重工公司專利的類型、晨源機械公司的主觀過錯、晨源機械公司侵權行為的情節及青科重工公司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晨源機械公司賠償青科重工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裁判結果】
2020年8月1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晨源機械公司停止許諾銷售侵害原告青科重工公司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并賠償原告青科重工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晨源機械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許諾銷售行為是專利法規定的一種獨立的侵權行為方式,許諾銷售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不以銷售是否實際發生為前提。許諾銷售行為一旦發生,將會給專利權人造成專利產品價格侵蝕、商業機會減少或者延遲等損害。因此,許諾銷售侵權行為的侵權人仍須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判令許諾銷售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既符合許諾銷售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客觀事實,又充分體現了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政策導向。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2021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案例四:
妨礙取證導致無法比對軟件源代碼
被告被判停止侵權賠償原告45萬元
【案情簡介】
GOLFZON CO.,LTD系高爾夫練習模擬軟件GOLFZON VISION的軟件著作權人,后其發現威海常青高爾夫練習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青高爾夫練習場)未經許可,擅自復制、安裝該軟件并在其經營的室內高爾夫練習場進行商業使用,侵犯了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常青高爾夫練習場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GOLFZON CO.,LTD經濟損失人民幣423738元,承擔原告GOLFZON CO.,LTD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國內外公證認證費、翻譯費等費用105852元。
【庭審直擊】
2019年11月25日,法院到被告常青高爾夫練習場對被控侵權軟件進行證據保全期間,常青高爾夫練習場存在妨礙取證的行為,導致保全的軟件不完整進而無法進行源代碼的比對。法院責令常青高爾夫練習場提交軟件源代碼及目標代碼,以及常青高爾夫練習場獨立創作或得到合法授權的相關證據,但常青高爾夫練習場未能提交。通過將原告GOLFZON CO.,LTD軟件運行畫面與被控侵權軟件進行比對,畫面設定、背景音樂等多個方面均高度近似,法院認為,常青高爾夫練習場安裝使用的高爾夫運動練習模擬軟件侵犯了該軟件著作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GOLFZON CO.,LTD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涉案正版軟件的進口單價約合人民幣72227元,常青高爾夫練習場內有6臺安裝有侵權軟件的高爾夫模擬練習設備,因此,法院認定GOLFZON CO.,LTD因常青高爾夫練習場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失數額為433362元(72227元×6),GOLFZON CO.,LTD僅主張其中的423738元,法院以此為限。同時,法院考慮到GOLFZON CO.,LTD因本案支出了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常青高爾夫練習場賠償GOLFZON CO.,LTD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計45萬元。
【裁判結果】
2021年4月2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常青高爾夫練習場停止對原告GOLFZON CO.,LTD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害,并賠償原告GOLFZON CO.,LTD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45萬元。一審宣判后,原告GOLFZON CO.,LTD、被告常青高爾夫練習場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通常通過源代碼的比對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但源代碼比對并非必備條件和必須環節,計算機軟件侵權判斷仍遵循“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標準,在二者畫面、音樂高度近似,且被告常青高爾夫練習場妨礙保全導致證據不完整的情況下,法院將舉證責任轉移至常青高爾夫練習場,由其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不構成侵權。本案通過舉證責任的轉移,加大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同時對妨礙人民法院證據保全的行為予以懲戒,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例五:
熱播劇《玉樓春》遭B站侵權
法院裁定:刪除侵權視頻并攔截用戶上傳
【案情簡介】
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青島公司)及北京優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優酷公司)經授權許可,享有電視劇《玉樓春》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寬娛公司)是“嗶哩嗶哩(Bilibili)”平臺的運營方。
隨著電視劇《玉樓春》上線及劇集更新,阿里巴巴青島公司、北京優酷公司發現,“嗶哩嗶哩”平臺存在大量涉案作品的侵權視頻,并涉及會員專享和超前點播的內容,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向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請求判令:被申請人上海寬娛公司刪除侵權視頻,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攔截侵權視頻。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阿里巴巴青島公司、北京優酷公司經著作權人授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基礎穩定。涉案平臺是國內知名的視頻分享平臺,用戶數量多,傳播范圍廣,如不及時制止將導致阿里巴巴青島公司、北京優酷公司市場交易機會喪失,給阿里巴巴青島公司、北京優酷公司造成流量降低、收入減少和競爭優勢削弱等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不會造成阿里巴巴青島公司、北京優酷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寬娛公司之間的利益失衡和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且阿里巴巴青島公司、北京優酷公司為其申請提供了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阿里巴巴青島公司、北京優酷公司對上海寬娛公司提出的行為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2021年8月2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被申請人上海寬娛公司刪除“嗶哩嗶哩(Bilibili)”平臺上用戶賬號中侵害《玉樓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視頻,刪除嗶哩嗶哩(Bilibili)”平臺上侵害《玉樓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視頻,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攔截用戶上傳侵害《玉樓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視頻。
【典型意義】
隨著信息網絡傳播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長,短視頻逐漸成為一種較為普及的娛樂方式,由于短視頻具有制作簡單、數量巨大、傳播迅速的特點,由此引發的短視頻制作傳播者、短視頻平臺與影視作品權利人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也迅速增多。
本案通過審查權利基礎是否穩定、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或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以及申請人阿里巴巴青島公司、北京優酷公司是否提供足額擔保四個方面,支持了阿里巴巴青島公司、北京優酷公司的訴前行為保全申請,及時、有效地制止了網絡環境下的短視頻侵權行為,對新業態下的侵權行為作出積極的回應。本案入選2021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案例六:
二被告故意“搭便車”重復侵權
法院判決三倍懲罰性賠償220萬元
【案情簡介】
廣西柳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柳工公司)系第4788563號、第4788561號注冊商標相關權利人,同時系liugong.cn、liugong.com、liugong.com.cn域名的注冊人。廣西柳工公司產品及商標先后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裝備工業品牌價值50強”稱號,其生產的裝載機銷量為全球首位。
后廣西柳工公司發現,山東宇钖重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山東柳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宇钖公司)在其企業官網、宣傳手冊展示的產品及廠房顯著位置標注“柳裝重特”“LZLG”等標識,以及使用“liugongjixie.com”域名的行為,萊州辰宇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州辰宇公司)在產品上使用“LZLG”標識,侵犯了廣西柳工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山東宇钖公司、萊州辰宇公司、任某、潘某停止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山東宇钖公司、萊州辰宇公司使用“LZLG”標識、“liugongjixie.com”域名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廣西柳工公司第4788563、4788561號商標權,因涉案商標知名度高,山東宇钖公司、萊州辰宇公司明顯故意“搭便車”,且山東宇钖公司、萊州辰宇公司系重復侵權,故對山東宇钖公司、萊州辰宇公司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
【裁判結果】
2021年10月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山東宇钖公司、萊州辰宇公司停止侵害該商標權的行為,即停止使用“LZLG”標識,并賠償原告廣西柳工公司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220萬元,被告任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訴。最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保護力度的典型案件。法院結合原告商標知名度、被告存在重復侵權行為等因素確定適用懲罰性賠償。在確定賠償基數方面,法院結合被告網站中的宣傳,認為原告提出的年產量的計算方式較為合理。在確定賠償倍數方面,既考慮到被告主觀過錯明顯,又考慮到由于權利人沒有及時積極的主張權利,對侵權損失的擴大有一定的責任,確定被告賠償數額為其侵權獲利的三倍。本案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在實踐中的適用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對類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案例七:
“餓了么”訴“美團”強制“二選一”
法院判決停止侵權賠償100萬元
【案情簡介】
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拉扎斯網絡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系“餓了么”平臺經營者,為商戶和消費者提供在線外賣、即時配送和餐飲供應鏈等業務。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三快在線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三快公司)系“美團外賣”平臺的經營者,提供與“餓了么”類似的外賣平臺服務。
上海拉扎斯網絡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經調查發現,“美團外賣”對青島市即墨區同時入駐兩平臺的商戶,通過改變跨平臺商戶的配送范圍、降低商戶的曝光率、回收商戶的優惠活動、強制商戶參加優惠等方式,強迫商戶使用“美團外賣”的獨家服務。上海拉扎斯網絡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北京三快在線公司、北京三快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連帶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餓了么”與“美團外賣”均為互聯網餐飲外賣服務平臺,兩個平臺的用戶群體和服務對象高度一致,具有直接競爭關系?!懊缊F外賣”經營者強迫商戶“二選一”的行為損害了“餓了么”平臺、商戶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被告北京三快在線公司、北京三快公司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2021年9月2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三快在線公司、北京三快公司停止涉案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上海拉扎斯網絡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并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隨著平臺經濟的飛速發展,由此引發的平臺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問題也愈發引人關注。保持用戶忠誠度是互聯網經營者的天然需求,但是實現的手段和采取的措施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而不能強制用戶取消與其他經營者的市場交易機會,強迫用戶“二選一”。本案中,原告上海拉扎斯網絡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公司并未將行政程序前置,而是直接選擇司法救濟。法院通過對“二選一”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有效遏制了互聯網平臺的惡性競爭,有效規范了互聯網行業競爭秩序。本案被寫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并入選2021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案例八:
開發程序組織“刷單刷好評”牟利
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賠30萬元
【案情簡介】
2003年9月23日,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漢濤信息公司)成立,系“大眾點評”平臺的經營者。2020年9月,上海漢濤信息公司發現,青島簡易付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簡易付公司)開發了一個名為“鐵魚霸王餐”微信小程序,通過微信公眾號“鐵魚霸王餐”與“大眾點評”平臺上的部分商戶聯系并簽訂廣告服務合同,在多個微信群發布任務,組織人員對特定商戶在平臺上的店鋪及服務進行“刷單”“刷好評”、虛假交易等,幫助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從中牟取利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青島簡易付公司、劉某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上海漢濤信息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青島簡易付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刷單炒信”,提供針對“大眾點評”平臺的店鋪點贊、上門好評、人工店鋪收藏、增加店鋪訪客量和瀏覽量等有償服務,進行虛假交易、好評、炒作信用,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業道德,青島簡易付公司的上述行為造成了“大眾點評”平臺上的相關數據不真實,影響了原告上海漢濤信息公司的信用評價體系,損害了上海漢濤信息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鑒于上海漢濤信息公司因被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和青島簡易付公司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具體數額均無足夠證據證明,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酌情確定青島簡易付公司向上海漢濤信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青島簡易付公司唯一股東劉某對該公司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2021年6月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青島簡易付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上海漢濤信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被告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刷單炒信”是利用刷單方式炒作網絡經營者信譽,不正當地提高網絡經營者商譽的行為。該行為不僅對具有競爭關系的網絡經營者造成信譽的損害,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效應,也會使“點評”平臺喪失信譽、失去公眾認可,更會誤導消費者做出與客觀情況相悖的判斷,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通過對“刷單炒信”行為的認定,嚴厲打擊了此類網絡“作弊”行為,有力維護了開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聯網經濟秩序。本案入選2021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2021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案例九:
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專利保護范圍
專利權人不服行政裁決提行政訴訟被駁回
【案情簡介】
江蘇金浦順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金浦順橡塑公司)系“一種廢舊輪胎橡膠回收脫硫用塑化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目前處于有效期內。
2020年9月,江蘇金浦順橡塑公司發現,山東東盛橡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東盛橡膠公司)侵犯涉案專利,遂向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處理請求。2020年12月4日,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決,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駁回江蘇金浦順橡塑公司的全部請求。江蘇金浦順橡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被告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裁決書,并重新作出行政裁決書。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明確限定了“加熱外殼”的技術特征,該限定是明確的,不能將“實現殼體內部溫度控制的方式”均認為是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手段,否則即擴大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冷卻外殼”不能與原告江蘇金浦順橡塑公司專利中技術特征“加熱外殼”構成等同,被告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裁決合法,應予維持,原告江蘇金浦順橡塑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2021年2月2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江蘇金浦順橡塑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跨區域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同時,對侵權判定中等同特征的認定作出準確的判斷。通過積極履行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強化行政行為程序正當性和實體標準合法性的審查,有效促進了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進一步促進了跨區域、跨部門協作,對膠東半島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的一體化保護起到了有效的推動作用。本案入選2021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案例十:
離職員工披露原企業技術秘密
涉案市場價值1010萬元 三被告人悉數獲刑
【案情簡介】
青島某建設機械有限公司系“一種底層混凝土水泥倉上置式環保型攪拌站”“一種骨料暫存倉防卡料卸料門”“骨料配料機”“骨料暫存斗”等四項技術秘密權利人。2017年至2019年,梁某、劉某利用在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擔任技術人員的職務便利,在離職后將上述技術秘密披露給青島某機械有限公司使用并申請專利,造成技術秘密被公開。史某為青島某機械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梁某、劉某提供的圖紙和技術方案為青島某建設機械公司所有,仍在該公司使用。經鑒定,涉案技術秘密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010萬元,青島某機械公司技術資料與產品中的技術信息與其具有同一性。
2019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梁某、劉某被刑事拘留。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史某、梁某、劉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技術秘密的秘密性系針對整體技術方案,而非要求其中每一個技術特征都不為公眾所知悉,涉案技術方案構成商業秘密。被告人史某作為青島某機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梁某、劉某系青島某機械公司負責技術的工作人員,該三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在青島某機械公司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史某、梁某、劉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史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對所有的犯罪事實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史某、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2021年4月8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梁某不服,并提起上訴。
2021年8月2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因離職員工披露原企業技術秘密引發的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是否構成技術秘密不能僅以該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后部分權利要求被無效,或部分技術特征為公知技術為由否認其秘密性,而應以技術方案整體作為判斷對象。本案被害公司與被告人所在企業存在一系列因離職引發的知識產權訴訟,法院通過刑事判決嚴厲打擊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通過專利權屬之訴將已被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歸還給真正的權利人,通過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之訴彌補了非法占有他人知識產權后惡意訴訟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全方位保護了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入選2021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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