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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婚不成男方向女方索要38萬元“彩禮” 黃島法院判決被告返還16.8萬余元

    李某、趙某離婚后,李某非常后悔想與趙某復婚,后雙方在同居期間,趙某購買一處房屋和一個車位并登記在自己名下,期間李某向趙某銀行賬戶進行大額轉賬。之后,雙方因性格不合再次分居。李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趙某償還原告李某購房款、車位款、房貸款及其它支付款項共計38萬余元及利息損失,并分割不動產增值部分等。近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趙某返還原告李某16.8萬余元。一審宣判后,被告趙某不服,并提起上訴。二審立案后,趙某撤回上訴。

    據了解,李某與趙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12月,李某、趙某經法院調解自愿離婚,女兒由趙某撫養。2016年10月,趙某在青島市黃島區某小區購買一處房屋,支付首付款11萬余元,向銀行按揭貸款43萬元。2018年5月,趙某在該小區購買一個車位,支付車位款7萬余元,上述房屋及車位均登記在趙某名下。

    庭審中,原告李某稱,該房屋和車位雖登記在趙某名下,但屬于二人共同出資,其每月償還房屋貸款至2021年3月,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雙方有復婚計劃。2019年10月,李某與趙某發生爭執,并于2021年至2022年4月分居。

    對此,被告趙某辯稱,雙方無復婚計劃,上述款項用于雙方子女的教育和李某使用趙某車輛的費用。趙某認可雙方婚后還存在聯系,李某偶爾會到趙某處居住。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間,李某共向女方趙某轉款28萬余元。

    爭議焦點一:

    涉案房屋和車位是否屬于共有財產?

    共有,是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對同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的狀態。該房屋產權登記在趙某名下,車位亦是趙某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且當時雙方已離婚。李某雖提供證據,證明離婚后其向趙某支付多筆大額款項,并不能證明趙某與李某有共有房屋和車位的意思表示,故對李某要求分割不動產增值部分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二:

    被告是否應向原告返還相關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已離婚,但仍存在同居關系。李某支付給趙某的款項是以與趙某復婚為目的,是一種附條件的付款,應認定為具有彩禮性質?,F趙某不同意與李某復婚,也不認可該房屋和車位與李某共有,李某給趙某打款的目的已不能實現,故李某要求趙某退還相應的款項,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考慮到雙方同居期間,趙某還帶著女兒共同生活,亦會有部分生活、教育等支出,且李某曾使用趙某車輛等因素,法院酌定趙某返還李某支出款項的60%,即16.8萬余元(28萬余元×60%)。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本案中,李某、趙某雖曾系夫妻關系,但雙方離婚后,李某一直想與趙某復婚,其性質應定性為與趙某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李某在婚前共向趙某轉款28萬余元,對于如此大額的金錢財物,應當認為具有彩禮的性質。在法律上,彩禮是一種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在趙某不同意復婚,李某締約婚姻目的不能達成的情況下,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情返還李某已支付的款項。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劉陽陽  林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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