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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陽法院發布“為群眾辦實事”十大典型案例

    4月2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為群眾辦實事”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10小時完成財產保全

    保障472名工人權益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青島某橡膠公司開始拖欠工資,工人徐某等472人向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并同時向仲裁委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該公司銀行存款1799余萬元或查封其他同等價值財產。3月7日,城陽區勞動仲裁委將保全相關材料提交城陽法院,委托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保全直擊】

    城陽法院立案受理后,積極與城陽區委政法委、街道辦事處、城陽區勞動仲裁委溝通,詳細了解案情。據了解,該公司經營狀況惡化,主要資產系廠房內堆積的輪胎,因此需要前往該公司所在園區進行實物查封。3月7日下午,城陽法院第一時間指派保全團隊4人驅車前往該公司園區??紤]到該公司的廠房面積大,且有上百工人圍聚在廠房周邊,雙方矛盾容易激化,既不利于糾紛化解,也不利于社會穩定。辦案法官在前往該公司的途中,組織保全團隊人員制定了保全預案。到達現場后,保全團隊迅速開展工作,按照預案逐一清點輪胎并張貼封條。保全團隊歷時3個多小時,共計清點了48000余條輪胎,于當天下午5時許完成查封工作。

    【典型意義】

    近年來,受疫情等因素影響,部分企業陷入經營困境,拖欠工資的群體性案件時有發生,其中個別企業出現消極應對,甚至隱匿、轉移財產,不僅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因素。本案保全申請標的額大,涉及工人人數多,查封的實物數量巨大。城陽法院在收到委托保全的材料后當即立案,在10小時內迅速完成了保全措施,既避免涉案財產轉移,從源頭上維護了工人的合法權益,為妥善化解勞動爭議奠定堅實基礎,又避免事態惡化、矛盾升級,有效化解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案例二: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被告人獲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以來,李某通過其在城陽區經營的一家保健店銷售含西地那非成分的口服保健品,后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在店內查扣“中藥偉哥”等多種口服保健品共81盒、810粒。經檢測,扣押保健品檢出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結果】

    城陽檢察院對被告人李某提起刑事訴訟,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城陽法院合并審理了該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帶公益訴訟案件。2022年2月,城陽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責令其繳納懲罰性賠償金9800元,并在青島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

    【典型意義】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劑進行銷售,一直是各級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的行為。本案是在口服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藥物成分,其對身體的危害與常見的有毒有害食品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城陽法院針對近年來的保健品亂象,對銷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行為保持高壓態勢,沒有給予緩刑處理,同時進行了罰金、公開道歉和從業限制的處理,全方位震懾類似行為的發生,力求達到“辦理一案、警示一片、凈化一方”的教育效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以自訴刑事案件為契機

    一攬子實質性化解糾紛

    【案情簡介】

    2018年,城陽法院對郭某修等三人訴郭某囡物權保護糾紛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后,由于當事人對法律規定、判決書的履行方式及農村歷史遺留問題存在嚴重分歧,郭某囡一直抗拒法院執行。2020年12月28日,郭某修等人以郭某囡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城陽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調解直擊】

    辦案法官經審查發現,此三起民事案件均屬于因相鄰糾紛而引發的矛盾,四家人多次因涉案爭議發生口角,甚至肢體沖突,僅在城陽夏莊派出所報案處理就高達50余次。常年的訴累及四家當事人的摩擦,直接導致了幾代人的怨仇,給所在社區及街道也帶來了惡劣影響。

    刑事自訴立案后,郭某囡仍拒絕履行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城陽法院依法下達逮捕令,將郭某囡逮捕歸案。以此為契機,刑事辦案法官多次到社區走訪,了解糾紛背景,刑事、民事、執行法官共同研判案情,本著促進鄰里團結互愛、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制定工作方案,力求從雙方矛盾焦點突破,一攬子實質性化解糾紛。辦案法官根據各方不同情況、不同訴求多次到當事人家中面對面溝通,同時協調街道、村委等多方力量共同調解。經過多番耐心細致的疏導,各方終于解開了心結,就爭議達成一致意見。被告人郭某囡一方自行執行民事判決,刑事自訴人郭某修等人撤回刑事自訴,困擾四家人的相鄰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典型意義】

    相鄰糾紛是基層多發糾紛,當事人的矛盾往往較為激烈,在反復爭執的過程中,極易衍生其他糾紛。相鄰糾紛不能妥善解決,對于各方當事人均屬于牽扯極大精力的操心事、煩心事。本案各方因相鄰糾紛積怨已久,且在當地形成了不穩定因素,單純裁判一個刑事自訴案件對于實質性化解矛盾的效果并不明顯。城陽法院通過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的契機,內部跨部門形成合力,外部積極聯合基層組織等共同開展調解工作,最終促成各方從根本上解決矛盾,一方面定分止爭,了結群眾的煩心事,另一方面也促進了所在社區的和諧穩定。

    案例四:

    拷貝單位圖紙方案離職

    三人侵犯商業秘密獲刑

    【案情簡介】

    2017年至2019年,梁某、劉某利用在單位擔任技術人員的職務便利,違反保密約定和單位保密制度,通過硬盤拷貝的方式將工作期間所掌握的單位的商業秘密帶走,后到青島某公司工作。史某作為青島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在明知梁某、劉某所涉及的圖紙和方案是原單位所設計,仍在本公司使用,并指示梁某將部分圖紙和方案申請為本公司的專利。經鑒定,史某、梁某、劉某使用的被害單位的四項技術信息,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史某所控制公司的技術資料與產品的技術信息與上述四項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四項技術信息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01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作為青島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梁某、劉某系該公司負責技術的工作人員,該三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在青島某公司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其認罪等情況,分別受到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及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等刑罰。

    【典型意義】

    商業秘密是企業發展的核心要素之一,對商業秘密的侵犯不僅是惡意競爭行為,對市場秩序也會造成惡劣影響。本案中,既涉及竊取商業秘密,也涉及通過雇傭掌握、竊取商業秘密的人員而取得商業秘密,還涉及明知是商業秘密而非法使用。城陽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此類行為予以嚴懲,宣示了司法保護合法商業秘密、維護公平透明市場秩序的明確態度,有利于促進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五:

    聘請手語翻譯開展調解

    保障特殊群體訴訟權利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28日,李某向林某借款1萬元。2019年2月,林某要求李某返還借款,李某返還1000元后拒絕繼續還款,并將林某微信拉黑,后林某訴至法院。

    【調解直擊】

    受理本案后,辦案法官發現,雙方當事人均為聾啞人,在送達起訴狀和開庭傳票即遇到溝通不暢的困難。為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城陽法院聘請青島聾啞人學校的手語教師出庭,承擔手語翻譯。在翻譯的協助下,雙方向法庭陳述了案情,原告林某提交了證據,被告李某進行了質證。法官有意識地控制庭審節奏,降低庭審的推進速度,耐心細致地與當事人進行交流,穩定當事人情緒,保障其充分理解并行使訴訟權利。庭審中,林某對李某償還1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李某對剩余9000元借款未償還的事實予以認可,李某表示現在沒有工作,一次性還款非常困難。辦案法官繼續通過手語翻譯開展調解工作,幫助雙方相互諒解、消除隔閡,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分期還款協議,案件順利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訴訟過程中,為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地便利和輔助,可幫助殘疾人克服生理障礙,像健全人一樣順暢自如地從事訴訟活動。本案民間借貸糾紛案情簡單,一般通過訴訟程序可以快捷的解決,但雙方系聾啞人,參加訴訟均存在與他人溝通不暢的障礙。城陽法院主動服務,委托手語翻譯輔助庭審,妥善解決了雙方的“急難愁盼”的問題,使雙方可以正常地接受法院提供的解紛服務,最終促使當事人之間實質性化解糾紛。

    案例六:

    坐堂問案改為上門調解

    情法交融化解養老糾紛

    【案情簡介】

    江某育有子女四人,兩兒兩女,分別為胡某緒、胡某臣、胡某紅、胡某欣。江某年逾八旬,患有疾病,長期居住于敬老院。因日常生活及治療疾病的費用問題,江某與胡某緒等四人未能妥善溝通,各方協商不一致,江某起訴主張胡某緒等四人支付贍養費。

    【調解直擊】

    受理案件后,考慮到原告江某身體情況及急需相應費用的實際情況,辦案法官立即組織被告胡某緒等四人到人民法庭進行庭前調解。通過與胡某緒等四人溝通交流,法官發現雖然胡某緒等四人言辭激烈,但言談中表現出對母親江某的深厚感情,本案存在調解可能,法官決定在江某居住的敬老院開展后續調解。

    胡某緒等四人按照法官要求到達敬老院,見到江某后,各自把心中委屈一一道來,情緒漸漸平和。法官以此為契機,情法交融地對胡某緒等四人的行為進行了評價,指出了各自的問題。胡某緒等四人在母親面前虛心接受批評,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感慨,他們已很久沒有共同探望母親,這次特殊的上門調解,不僅解決了贍養問題,也讓大家又聚在母親身邊,故均對法官的工作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妥善處理贍養糾紛對維護老年人切身利益,確保老有所養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辦案法官充分考慮到老年人參與訴訟的實際困難及當事人之間血脈親情,及時改變調解方式,將坐堂問案改為上門調解。通過調解環境的變換,促進當事人尤其是子女之間積極正面的溝通,在法律之外進行人情的勸解和情緒的疏導,不僅最終妥善化解矛盾,還通過上門調解促使胡某緒等四人完成了久違的精神贍養,進一步提升了老年人的獲得感。

    案例七:

    兩公司合并破產清算

    職工債權獲提前清償

    【案情簡介】

    青島某集團公司是城陽區一家經營時間久、涉及行業多、聯保企業多的集團公司,青島某家紡公司是青島某集團公司的下屬公司。兩家公司由于種種原因經營不善陷入停產狀態,同時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因兩公司資不抵債,城陽法院裁定兩公司進入破產清算。

    【審理直擊】

    2013年11月,城陽法院分別受理青島某集團公司、青島某家紡公司破產清算案,2015年12月,裁定宣告兩公司破產,2016年7月,裁定青島某集團公司、青島某家紡公司合并破產,統一清償債務。兩公司債務龐大,除了100余名債權人的債權外,還要妥善安置300余名職工。2017年12月,城陽法院決定,對第一順位職工債權進行提前清償,第二順位職工債權由第三方墊付清償。在城陽區委、區政府的統籌協調和支持下,城陽法院對兩公司難以處置的5個資產包擬定了重整式清算方案,共化解28.5億元不良債務,盤活了900余畝土地資源。2021年11月29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基本執行完畢,職工債權得到100%清償,387名職工獲得妥善安置。

    【典型意義】

    破產清算中,職工債權依法具有第一順位,但需要在完成破產清算后才能實現債權。本案因企業規模龐大,經濟往來復雜,破產處理周期較長,職工債權的實現較為滯后。在確定企業現有資金可以足額清償職工債權,且提前清償職工債權不會對其他債權人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前提下,城陽法院經多方協調,對職工債權進行提前清償。這一做法幫助職工盡快擺脫企業破產帶來的生活困境,也為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提供了嶄新的思路。

    案例八:

    多輪調解雙方互相諒解

    解決根本矛盾案結事了

    【案情簡介】

    李某與隋某系同村村民,均年逾七旬。2020年5月,二人因社區防疫站工作瑣事發生爭執,繼而相互廝打。經鑒定,李某受傷構成輕傷二級,隋某因此被刑事追訴,李某因毆打隋某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李某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城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隋某因打傷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調解直擊】

    辦案法官通過與各方溝通,了解到李某與隋某之間矛盾尖銳,公安機關處理該案時已做了大量調解工作,但未能調解成功。整個案件不僅涉及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訴,還涉及民事侵權賠償,調解難度較大。城陽法院行政與刑事案件的辦案法官以實質化解矛盾為目標,通力協作,分頭對當事人釋法說理。經過多輪調解,李某與隋某均愿作出讓步,互相諒解。同時,公安機關亦采納了城陽區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就涉案行政處罰發出的和解建議,在尊重隋某意愿的基礎上,撤銷了對李某的行政處罰。李某在行政處罰撤銷并獲得隋某民事賠償的同時,撤回了行政案件的起訴,同時對隋某予以諒解,為其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典型意義】

    當事人因一項矛盾可能衍生出系列案件,妥善化解糾紛要找準癥結,力爭案結事了,避免結案了事。本案當事人因一次斗毆,產生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激烈,就案辦案難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城陽法院以行政審判為切入點,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部門聯動,綜合運用訴訟和非訴訟方式,從權益保護出發,從化解根本矛盾入手,為當事人創造雙贏局面,相關行政、刑事及民事賠償糾紛得到一攬子解決。

    案例九:

    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

    幫購房群眾解決辦證難

    【案情簡介】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青島某公司名下房產。因歷史遺留問題,青島某公司被查封的全部房產只有一個房產證,而涉案房產證下的部分房產已于1996年由矯某等人購買并入住,一直未辦理個人房產證。

    【執行直擊】

    青島中院將上述案件指定城陽法院執行后,案外人矯某等16人向城陽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經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城陽法院判決中止對涉案房產證下部分房屋的執行,并解除房屋的查封。依照生效判決,城陽法院解除了上述房產首位的查封。上述房產共有五輪查封,首位查封解除后,原第二順位查封的案件變為首位查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案外人只能對首位查封案件提執行異議,矯某等人要想辦理房產證,仍需對后四個查封逐一提起執行異議。

    面對上述情況,城陽法院多次到城陽區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對接,認真落實不動產解封、辦證的具體程序,后協調青島中院將第二至第五順位查封的案件一并指定到城陽法院辦理。城陽法院執行局約談相關案件的申請執行人,釋法明理,消除了當事人的顧慮,最終四名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對房屋的查封。矯某等16人不必逐案進行執行異議程序,即可解除全部查封,從而具備辦理房產證的條件。

    涉案房產證下共有102處房產,除矯某等16名業主外,尚有86名業主也需要辦理房產證。為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城陽法院再次與五個案件的申請執行人面對面做工作,最終,五個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均表示同意法院解除對另外86處房產的查封,無需業主再行提起執行異議。2022年2月24日,城陽法院對剩余所有房產解除了查封,為后期86處房產的辦證工作排除了障礙。

    【典型意義】

    一起執行案件有時不僅僅涉及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權益,復雜疑難的系列執行案件往往涉及諸多民生權益。本案102名購房群眾,因種種原因未能辦理房產證,致使已購買并居住多年的房屋在房產證上仍顯示為開發商的財產。開發商因多起債務糾紛而進入執行程序后,名下房產被多輪查封,雖然法律為本案購房群眾這樣的情形提供了執行異議以及執行異議之訴等救濟程序,但如果每一個群眾都完成相應程序,必然陷入繁重訴累。城陽法院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首先爭取上級法院支持,將有關案件指定城陽法院執行,接著對各個案件的申請執行人開展調解工作,促使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五個案件避免了幾百起執行異議程序,用最為經濟快捷的方式解決了102名群眾辦證難的煩心事。

    案例十:

    法院與債權人多次溝通磋商

    最大限度為勞動者爭取權益

    【案情簡介】

    2014年,青島某飾品公司因經營不善開始停止生產,欠銀行等巨額債務無力償還,同時拖欠工人工資。2021年,張某等100余名工人向城陽法院申請執行工資等共計200余萬元。

    【執行直擊】

    該飾品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城陽法院有百余起案件,城陽法院執行局經多方查找財產發現,該飾品公司廠房已抵押給債權人,名下無其他資產,早已資不抵債。執行中,依法對該飾品公司廠房進行拍賣,但因無人競買而流拍。申請執行人青島某投資公司因享有廠房的優先受償權,依法申請將該廠房抵頂債務。考慮到大量工人工資、社保無法得到清償,城陽法院執行局與該投資公司多次溝通磋商,希望其在一定程度上代為解決該飾品公司拖欠工資問題,最終該投資公司同意墊付一定數額的資金。因墊付的資金不足以全額清償工資等,部分工人存在疑慮。執行法官坦誠心扉,多次與工人溝通,向工人說明該飾品公司的財產狀況、財產處置過程以及各方為解決工人工資所做的努力。最終,工人們消除疑慮,對法院的執行工作表示理解和感謝,同意工資、經濟補償金等按比例發放,案件順利解決。

    【典型意義】

    在以企業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中,涉案企業資不抵債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經常發生,各項債務包括勞動者的工資也因此客觀上不能清償。本案的處理是城陽法院為最大限度保障基本民生而做出的有益嘗試。該投資公司作為債權人,沒有法律義務代替被執行人該飾品公司清償其他債務。面對這種局面,城陽法院主動作為,勸說該投資公司自愿提供資金,使工人們原本沒有可能實現的工資獲得一定程度的彌補。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史瀟濛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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