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時,發出今年首份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通知書。
據了解,原告青島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某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煙臺某置業有限公司、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等共計9405.01萬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煙臺某置業有限公司向市北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認為該案應以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而該案租賃物均用于煙臺市芝罘區海灣壹號項目,且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青島市市北區,要求將該案移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管轄。
市北法院承辦法官崔明瓊仔細查閱卷宗后發現,涉案的《融資租賃合同》第二十六規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向合同履行地(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景父鞣疆斒氯嗽诤炗喌摹度谫Y租賃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管轄,市北法院對該案擁有管轄權。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簡化民商事糾紛管轄權異議審查程序的意見》(試行)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被告下列申請屬于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審查:其他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拖延訴訟為目的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故市北法院作出通知書,對被告煙臺某置業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
【法官說法】
管轄權異議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制約原告的起訴權,防止濫用訴權,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確保管轄權的正確行使。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將管轄權異議作為拖延訴訟的手段進行濫用,這不僅使管轄權異議制度背離初衷,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在此,市北法院提醒當事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訴訟環境。市北法院也將依法對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進行嚴格審查,努力構建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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