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直播帶貨異?;馃幔簧偕碳掖钌狭孙L口實現了銷售額的增長。通常情況下,商家需要給帶貨主播“坑位費”,主播才會給商品上架,在直播間介紹商家商品,以此達到雙贏的效果。然而,直播帶貨并非一帶就靈,商家的“坑位費”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回報。近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E調解工作室成員黃健成功調解了這樣一起直播帶貨糾紛。
據了解,成都某文化公司系某品牌洗眼液的代理銷售商,為提高銷量,其與抖音賬號粉絲800W+的青島某策劃公司簽訂了《直播服務協議書》,約定青島某策劃公司用自己的抖音賬號直播為成都某文化公司銷售洗眼液,單品講解時長應大于15分鐘且達到21000元的銷售額。成都某文化公司向青島某策劃公司支付服務費,并支付直播銷售額的20%作為傭金。合同簽訂后,青島某策劃公司先后兩次在直播間銷售該洗眼液,但銷售效果不佳,兩次直播銷售額僅為315元。
因青島某策劃公司未再對該洗眼液進行補播,成都某文化公司訴至市南法院,要求與青島某策劃公司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其返還服務費用7000元、賠償損失7000元。市南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黃健依法對該案件進行訴前調解。青島某策劃公司明確表示拒絕退還費用。黃健多次與青島某策劃公司聯系,向其釋明案件所涉法律規定,并向其發送判例予以說明。經過與雙方當事人的反復溝通,雙方均同意進行調解,由青島某策劃公司退還7000元服務費,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直播帶貨的興起催生了大量新類型法律訴訟,涉及主播、品牌商、直播平臺、消費者等多個主體。針對標的額小、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我們始終堅持調解優先,充分發揮訴前調解作用,借助調解員的專業知識,通過法官的釋法析理,達到‘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秉S健表示。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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