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今年減刑、假釋工作,發布十大減刑、假釋典型案例。截至今年11月底,青島中院共審結減刑、假釋案件2053件,其中三類犯罪(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類犯罪)案件78件。
今年以來,青島中院依法從嚴掌握裁判尺度,不斷強化審判公開和實質化審理,大力推進智慧法院建設,持續健全工作機制,確保減刑、假釋工作始終在陽光下運行。嚴格把握減刑案件“確有悔改表現”和假釋案件“假釋后沒有再犯危險”的實質條件,對考核計分符合條件的罪犯,在綜合考察犯罪情節、原判刑罰、財產性判項履行、附帶民事裁判履行、退贓退賠等情況后,依法裁定是否準予減刑、假釋。對三類犯罪,嚴格審查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從嚴掌握“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推進檢察機關同步監督,強化審判各環節責任。
青島中院進一步推進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嚴格審查罪犯悔改表現、財產性判項履行及社區矯正機構評估意見等證據材料,把牢實體條件。在開庭審理的基礎上,嚴格落實疑難復雜等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集體研究制度,把牢程序要求。
為確保減刑、假釋工作陽光透明,青島中院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減刑、假釋案件立案后5日內,一律依法通過互聯網公示罪犯情況,開庭案件一律在互聯網發布開庭公告,裁判文書一律依法通過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對三類犯罪及檢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案件,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旁聽案件審理,全程接受監督。
為提升減刑、假釋工作水平,青島中院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全面梳理現行法律法規,制作《減刑、假釋工作手冊》,細化辦案流程,強化節點管理,修訂文書樣式。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每月對重點案件建立臺賬,形成數據庫,定期進行抽查,提升案件辦理質量。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與檢察、公安、監獄、社區矯正等部門定期召開座談會,建立信息共享協作機制,統一事實認定和法律政策適用標準。大力推進智慧法院建設,進一步優化三處科技法庭配置,獄內法庭加載四級法院信息傳輸軟件。今年以來,青島中院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通過遠程視頻開庭,實現全程留痕、全程錄音錄像,并對一體化辦案平臺進行改造完善,優化辦案平臺模塊,系統自動提取關聯數據,初步形成相關法律文書,審判質效大幅提升。
青島中院從今年審結的減刑、假釋案件中選取十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發布,包括5個依法不予假釋案例和5個依法從嚴減刑案例,體現了青島中院強化實質化審查,依法公開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確保減刑、假釋工作在陽光下運行的信心和決心。
附:青島中院十大減刑假釋典型案例
案例一:
暴力犯罪對社區有不良影響
法院對罪犯依法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石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9年5月減刑8個月,已執行刑期5年1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石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今年3月4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石某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石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內獲得表揚獎勵5次,獲得考核分554分。另查明,被害人親屬不同意對石某假釋,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社區調查評估意見認為,該犯雖無社會危險性,但對所居住社區有不良影響。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石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具體情節和被害人親屬、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等,不符合假釋條件,依法裁定對罪犯石某不予假釋。
案例二:
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
法院對罪犯依法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2012年9月,孫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5年10月減刑1年1個月,2017年7月減刑8個月,2019年8月減刑8個月,已執行刑期10年10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孫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向青島中院提交了檢察意見書,認為報請假釋符合法定程序,并同意執行機關報請假釋意見。
今年4月7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孫某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罪犯孫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內獲得考核分2788分。另查明,孫某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孫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該犯系故意傷害犯罪的糾集者(被糾集者系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和積極實施者,其犯罪手段殘忍,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等,不符合假釋的條件,依法裁定對罪犯孫某不予假釋。
案例三:
有吸毒史且有再犯罪危險
法院對罪犯依法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陳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6年12月減刑1年,2018年8月減刑9個月,已執行刑期9年5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陳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今年8月3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陳某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考核分4847.5分。另查明,該犯有吸毒史。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陳某確有悔改表現,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該犯有吸毒史,余刑2年10個月,假釋后有再涉毒品犯罪的危險,不符合假釋的條件,依法裁定對罪犯陳某不予假釋。
案例四:
有履行財產性判項能力而不履行
法院對罪犯依法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2004年3月12日,鄭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7532.5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06年12月20日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9年1月6日減為有期徒刑19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5年,2012年1月減刑2年,2016年12月減刑1年11個月,2019年2月減刑6個月,已實際執行刑期15年4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鄭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今年10月8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鄭某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鄭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內累計獲得考核分3894.5分。另查明,該犯于今年4月9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7532.5元。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鄭某有悔改表現,已執行刑期符合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該犯在判決生效后未按照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積極履行賠償義務,直至17年后的今年才將應當賠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款項交至法院,且未支付相應的利息,不能認定其已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不符合假釋的條件,依法裁定對罪犯鄭某不予假釋。
案例五:
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未退賠被害人損失
法院對罪犯依法不予假釋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葉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8年1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葉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
今年10月8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葉某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葉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內獲得考核分4307分,已繳納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另查明,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社區調查評估意見未征求被害單位意見。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葉某確有悔改表現,現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該犯作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參與實施了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數額特別巨大,而未退賠被害單位損失,社區矯正機構也未征求被害單位的意見,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等因素,不符合假釋的條件,依法裁定對罪犯葉某不予假釋。
案例六:
屢教不改犯罪性質惡劣多次違反監規
法院對罪犯依法從嚴減刑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華某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75707元(其中連帶賠償14759元),不得假釋,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3年9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華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6個月。
今年3月4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華某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華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的悔改表現,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5次;2019年2次因違反監獄規定而受到扣分處罰。另查明,該犯1999年因犯搶劫罪、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5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系累犯,財產性判項全部未履行,且未提交證明無履行能力的證據。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華某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但其曾2次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仍不思悔改,又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系累犯,在犯罪過程中糾集人員毆打被害人,撞擊被害人轎車,情節嚴重,確有履行能力而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在服刑改造期間多次違反監規,悔改表現較差,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掌握。綜合考察其犯罪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情況,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掌握,依法裁定對罪犯華某減刑5個月。
案例七:
嚴重暴力犯罪
法院對罪犯依法從嚴減刑
【案情簡介】
2011年11月,李某因犯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不得假釋,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6年12月減刑1年6個月;2018年8月減刑5個月,已執行刑期10年9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李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6個月。
今年4月7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李某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5次,考核期內因違反監規受到扣分處罰1次。另查明,該犯2002年因犯強奸罪、非法拘禁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007年因假釋期內犯故意傷害罪,與前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系累犯。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李某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但該犯因暴力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且有2次犯罪記錄,系累犯,綜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等因素,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掌握,依法裁定對罪犯李某減5個月。
案例八:
金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巨大
法院對主犯依法從嚴減刑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陳某因犯合同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貨款詐騙罪、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6年11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陳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6個月。
今年6月4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陳某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5次,已全部繳納罰金人民幣220萬元,已退賠被害人損失88181104.75元。另查明,該犯2000年3月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陳某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但其系金融犯罪罪犯,組織、領導了上列全部犯罪,系主犯,在犯罪過程中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受到數罪并罰的刑事處罰,且其中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并有犯罪前科,綜合考察其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和社會影響等因素,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掌握,依法裁定對罪犯陳某減刑5個月。
案例九:
有履行財產性判項能力而不履行
法院對罪犯依法從嚴減刑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趙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153.1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7年2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趙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6個月。
今年6月4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趙某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趙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7次,先后3次因違犯監規受到扣除考核分的處罰。另查明,該犯罰金人民幣50萬元已繳納1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153.1萬元全部未履行,未提交證明無履行能力的證據。還查明,1995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趙某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但該犯系金融犯罪罪犯,確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有犯罪前科,多次違反監規,綜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和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對其減刑依法應從嚴掌握,依法裁定對罪犯趙某減刑5個月。
案例十:
性侵未成年人
法院對罪犯依法從嚴減刑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唐某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4年。執行機關以罪犯唐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9個月。
今年7月5日,青島中院立案后,在罪犯唐某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罪犯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獲得表揚獎勵5次。另查明,該犯強奸犯罪被害人為未成年人。
【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雖然罪犯唐某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但該犯強奸犯罪的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較大,對其減刑應當依法從嚴掌握,依法裁定對罪犯唐某減刑8個月。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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