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獨生子女家庭中,一旦子女因疾病或意外亡故,子女的配偶與老人所建立的姻親關系就此中斷,老人的精神寄托及晚年生活均會遭受嚴重考驗。近日,萊西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失獨老人與去世兒子再婚家庭之間的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老人唯一的兒子因工死亡,留下死亡賠償金789600元,法官從情理法多角度進行考量,對逝者的死亡賠償金進行了合理的分配,妥善化解了老人面臨的贍養困境。
據了解,現年62歲的呂某某與59歲的妻子趙某婚后僅生育一子呂某。呂某與前妻離婚后,其未成年兒子呂某兵隨呂某共同生活。2016年,呂某與左某再婚,左某與前夫之女仇某也隨呂某、左某共同生活。
今年4月3日,呂某駕駛一輛貨車到濰坊某公司運輸飼料,在裝運貨物期間被叉車擠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濰坊某公司與其再婚妻子左某、其父母呂某某、趙某簽訂人身損害賠償和解協議,約定公司向左某、呂某某、趙某、呂某兵、仇某一次性支付因呂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總計1335000元,其中死亡賠償金789600元,呂某某作為死者近親屬代表領取了補償款。
但在分配上述款項時,左某與呂某某、趙某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式產生了爭議。左某認為,其與呂某系夫妻,其女仇某與呂某已形成繼父女關系,故死亡賠償金應由呂某的5名近親屬平分。呂某某與趙某則認為,死者呂某是二人的獨生子,其辛苦撫養呂某成人,與呂某的關系更為緊密,二人花甲喪子悲痛萬分,現均已年邁,本需要兒子的照顧和贍養,所以無論從精神上還是物質上,其創傷及損失更加重大,對兒子的死亡賠償金應當多分。雙方爭執不下,左某、仇某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分割。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作為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應參照我國民法典繼承篇的相關規定,在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分配,分配時應綜合考量權利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生活的依賴程度及其對日后生活的影響程度等因素。
本案中,呂某某、趙某將呂某撫育、培養成人,與呂某共同生活長達20余年,現老年喪子而遭受精神上的重創,且呂某死亡后,呂某某、趙某成為失獨家庭,再無其他子女對其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贍養義務,對其晚年生活必定產生極大影響,另二人均已年邁,勞動能力下降,亦無固定收入來源,對死亡賠償金的依賴性較強,故在分配時應適當多分。
而左某正值壯年,勞動能力較強,對呂某的物質依賴較小,且其與呂某婚齡較短,未育有共同子女,其日后與他人重組家庭的可能性較大,另仇某尚有其生父與左某共同對其履行撫養義務,故仇某、左某對死亡賠償金的依賴性較弱,故應適當少分。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酌定呂某某、趙某應獲得死亡賠償金的50%,即394800元,其余50%由左某、仇某、呂某兵三人均分。
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自動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
【法官點評】
隨著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已步入老年,失獨家庭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失獨問題,既是社會熱點,也是一個時代無法抹除的傷痛史,更是難以承擔的社會責任。
正如本案中的呂某某、趙某,在含辛茹苦將兒子撫養成人后,本應安享晚年,但在獨子意外身亡后,面臨老無所依的境地,現又因補償款的分配與兒媳對簿公堂,如何妥善化解糾紛,也是法院的時代使命。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尚無明文規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參照遺產分配原則,追求各權利人間的利益平衡,但不會嚴格按照份額平均分配,還需參考各權利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親疏程度,并結合各權利人自身情況及對受害人的依賴程度作出綜合認定。本案即根據各家庭成員與呂某的生活緊密程度及經濟依賴程度按比例進行了適度分割,對于老年喪子的呂某某、趙某給予適當傾斜,體現了對失獨家庭的關愛,彰顯了公平正義。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徐志堅 譚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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