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以襲警罪,一審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據悉,該案是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城陽法院判處的轄區首例襲警罪案件。
據了解,2021年3月21日,青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火炬路派出所民警在青島市高新區某小區處警過程中,趙某酒后辱罵、用手指劃、推搡處警民警,后持菜刀從室內沖出,腳踹民警,后被制服。經法醫鑒定,民警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案發后,趙某被抓獲歸案。
庭審中,經法官當庭調解,趙某通過辯護律師聯系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襲警罪。趙某醒酒后,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趙某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現,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襲警罪從原來的妨害公務罪中剝離出來,增設了襲警罪的罪名,進一步通過單獨設置法定刑的方式加大了對襲警行為的懲處力度,從立法層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特別強調了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保護,也意味著襲警行為將面臨更高的違法犯罪成本。
本案的判決為暴力襲警犯罪敲響了警鐘,每名公民都應當敬畏法律,尊重執法者,襲警辱警者必受嚴懲!
記者 劉瑞東 實習記者 宋冬辰 通訊員 史瀟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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