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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首例襲警罪案件宣判 男子醉酒襲警獲刑六個月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清皓)4月25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以襲警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青島法院以襲警罪判決的首例案件。

    據了解,2021年3月23日下午2時許,張某酒后在青島地鐵三號線李村站站臺等車時,因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規范佩戴口罩與地鐵管理人員發生爭執,李村站駐站民警接警后前往現場處置。在執法過程中,張某將民警隨身佩戴的執法記錄儀打落在地,并對民警實施辱罵、推搡行為,后張某被民警帶至李村地鐵站警務室。張某在警務室內拒不配合執法工作,對民警再次實施辱罵,并掌摑、踢踹民警,后將警務室內人身安全檢查鐵護欄焊接合頁踢壞。經鑒定,民警之損傷不構成輕微傷,鐵護欄焊接合頁價值人民幣15元。案件審理期間,張某已就該15元進行了賠償。

    李滄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構成襲警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襲警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其飲酒后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先后實施了辱罵、推搡、掌摑、踢踹行為,并造成公共財物損毀,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大,且根據刑法的規定,醉酒的人襲警亦應當負刑事責任。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無違法犯罪前科,對其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襲警罪單獨入刑,并將最高量刑幅度由原來妨害公務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明確了暴力襲警行為與一般妨害公務行為在社會危害性上的區別,強調了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保護。人民警察是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守護神”,保護人民警察權益就是保護人民群眾安全,廣大群眾要自覺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切不可實施暴力襲警行為,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2021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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