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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襲警罪、冒名頂替罪、妨害安全駕駛罪正式設立,今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釋〔2021〕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 | 中國警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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