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賽)近日,在青島市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大力配合下,市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強制變更“青島某農業公司”企業名稱,有力維護了被侵權公司的合法權益。
在申請人青島某投資集團與被執行人青島某農業公司侵害企業名稱權糾紛一案中,青島某投資集團成立于2008年,是全國服務業500強企業,連續多年入選青島市納稅企業20強,在青島市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其長期使用的“青島某集團”等簡稱,已在山東省尤其是青島市為相關社會公眾所認可,具有相應的市場知名度。
青島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于2016年變更企業名稱為青島某農業公司,并注冊帶有“某”字眼為運營名的微信公眾號。2019年,青島某農業公司在公眾號中進行項目宣傳,并發布名為《某項目簡介》的文章,文中稱“建設單位:青島某投資集團”。因青島某農業公司的上述行為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雙方之間存在特定聯系,誤認為青島某農業公司項目由青島某投資集團投資開發,導致青島某投資集團在多起訴訟中被列為被告。青島某投資集團認為,青島某農業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青島某投資集團的企業名稱權,遂向市南法院提起訴訟。
市南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青島某投資集團自成立以來,突出使用“青島某集團”進行宣傳,投資遍布多個領域,并獲得省級、市級的相關榮譽表彰,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青島某農業公司作為青島市企業,對青島某投資集團名稱、規模、知名度應當知曉,卻將青島某投資集團企業字號簡稱的文字登記為其企業中的字號,同時,在對外經營宣傳中稱建設單位為“青島某投資集團”,其主觀上明顯具有“搭便車”及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足以使相關公眾及市場主體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容易造成市場主體的混亂,損害了青島某投資集團的合法權益。市南法院作出判決,被告青島某農業公司立即停止以“青島某集團”字號進行商業宣傳并停止使用含有“青島某集團”文字的企業名稱、項目名稱;青島某農業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青島某投資集團經濟損失5萬元。
判決生效后,青島某農業公司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義務,青島某投資集團向市南法院申請執行。立案執行后,執行法官孫興文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法院申報財產,市南法院遂決定采取強制措施,首先對變更公司名稱進行強制執行。因該種執行方式在市南法院尚屬首次,沒有先例可循,為執行本案,執行法官孫興文查閱了大量的法律規定,并借鑒了其他法院的做法,確定了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的思路。2021年5月27日,執行法官孫興文向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在被執行人變更公司名稱前,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公司名稱。鑒于涉強制變更公司名稱執行案件在市南區尚屬首例,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主動向上級請示,經上級部門研究同意后,協助執行法官將“青島某農業公司”名稱變更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對外公示,并在系統中進行了相應修改。如今再打開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已經查找不到“青島某農業公司”的名字。
執行日志
企業名稱是用于識別市場主體的重要標識,而知名企業名稱已成為企業信用的標志,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商業價值。通過惡意注冊、“搭便車”等方式侵害知名企業名稱的行為,違反了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我們將繼續加大知識產權案件執行力度,創新執行手段,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促進企業創新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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