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李雯)9月28日,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通知,對《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中心”)承擔。房屋征收評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一)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協議;(二)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方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前期工作;(三)進行實地勘察;(四)評估測算;(五)確定、公布評估結果。評估過程中,征收評估機構應當接受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技術指導。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管理,規范評估行為和市場秩序,維護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和《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實施的房屋征收評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中心”)承擔。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從事房屋征收評估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從事房屋征收評估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六條房屋征收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參與房地產評估行業誠信評價活動。
第二章 評估機構管理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取得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等級。
第八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結合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社會誠信、從業人員培訓等情況,定期公布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推薦名錄(以下簡稱推薦名錄),供房屋征收當事人選擇,承擔房屋征收評估和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結合評估機構資質等級、信用評價和經營情況及時調整推薦名錄。
第九條首次申請列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推薦名錄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市房屋征收中心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評估機構備案證書;
(二)營業執照;
(三)從業經歷資料;
(四)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房地產估價師等工作人員參加相關業務培訓情況。
第十條市房屋征收中心應當對收到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其納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推薦名錄。
第十一條承擔房屋征收費用測算的機構由區(市)房屋征收部門從評估機構推薦名錄中按規定選擇。
第十二條市房屋征收部門定期選取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資產評估、征收實施、價格鑒定、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經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組建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
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房屋征收行業組織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省和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評估機構的監督考核,建立房屋征收評估誠信評價體系,并將考核結果記入其信用檔案。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房屋征收評估機構誠信評價情況。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從事房屋征收評估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技術規范;
(二)接受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技術指導;
(三)評估報告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完成,評估結果科學、公正、規范;
(四)按時備案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及報送房屋征收評估報告;
(五)依法履行評估技術咨詢、解釋或復核義務;
(六)房屋征收評估檔案管理規范。
第三章 評估工作管理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評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協議;
(二)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方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前期工作;
(三)進行實地勘察;
(四)評估測算;
(五)確定、公布評估結果。
評估過程中,征收評估機構應當接受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1家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2家或2家以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共同承擔,估價時點、估價對象、評估方法、評估技術路線、重要參數選取等事項應當統一。
第十八條區(市)政府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后,區(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權利和期限,協商期限為10日。在規定期限內,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也可通過協商選定推薦名錄以外的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從事房屋征收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逾期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公布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推薦名錄中按照1:3的比例推薦評估候選機構,在征收區域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投票選定。
征收當事人不能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從市房屋征收中心公布的評估機構推薦名錄中抽簽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選定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實施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二十二條各區、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選定的評估機構訂立評估委托合同,并自評估委托合同簽訂后15日內,評估機構將委托合同報市房屋征收中心備案。
評估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評估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三)評估對象;
(四)評估目的;
(五)評估時點;
(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評估費的收取及支付方式;
(八)評估報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辦法。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及相關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實向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提供評估所必需的資料,并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評估報告應當由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出具,加蓋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公章和資質印章,并有至少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及執行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評估人員與委托人或者評估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屋征收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鑒定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記入其信用檔案,并移交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違反國家和省、市房地產估價規范,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屋征收評估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
(五)不履行評估技術咨詢、解釋或復核義務的;
(六)不配合專家委員會業務指導和鑒定,以及多次被申請鑒定,確實存在問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房屋征收評估委托費按照當事人確定的評估收費標準計算,由委托評估的房屋征收當事人承擔。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由申請人在申請鑒定時預交,具體辦法由房屋征收評估行業組織制定。
第三十一條房屋征收評估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征收評估行為,促使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和本辦法實施前區政府已經發布公告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仍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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