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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月收入不足3388元可申請! 青島公租房申請門檻再降低

    青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再次進行調整。6月17日,記者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獲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和保障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號),進一步降低了公共租賃住房準入門檻,同時對實物配租梯度租金檔位劃分等內容進行了優化。

    調整后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將收入標準由原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2936元調整至3388元;二是明確了公交、環衛等公共服務行業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租賃補貼的條件,使住房保障制度惠及更多群體;三是優化了租賃補貼及實物配租租金檔位劃分標準,優化后租賃補貼、租金檔位更為合理。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下步青島市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以及財政承受能力,通過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以緩解。

    青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和保障標準變化情況政策解讀

    調整后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有以下三點內容:一是將收入標準由原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2936元調整至3388元;二是明確了公交、環衛等公共服務行業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租賃補貼的條件,使住房保障制度惠及更多群體;三是優化了租賃補貼及實物配租租金檔位劃分標準。

    租賃補貼原檔位標準: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標準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810元以上符合條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

    調整后租賃補貼檔位標準: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93(含)的非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條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

    實物配租租金檔位原標準:人均月收入不高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標準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含)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30%確定;人均月收入高于1380元低于1762元(含)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50%確定;人均月收入高于1762元低于2936元(含)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70%確定。

    實物配租調整后租金檔位: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標準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693元(含)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30%確定;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50%確定;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條件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70%確定。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和保障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青島西海岸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2020年重點辦好城鄉建設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2件實事的通知》(青政發〔2020〕1號)精神,做好西海岸新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以下簡稱市區)范圍內戶籍家庭、外來務工人員住房保障申請條件、補貼和租金標準調整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一)市區戶籍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申請住房保障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成員全部具有青島市常住戶口,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過3388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4)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的4倍。

    (二)公交、環衛等公共服務行業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公安機關連續辦理市區范圍內居住登記1年以上;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

    (3)月收入不超過3388元;

    (4)在我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

    (5)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住房(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內沒有商品房交易記錄)。

    在市區范圍內正在享受公租房實物保障的,不得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二、保障標準

    (一)保障面積標準

    戶籍家庭成員1人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30平方米;戶籍家庭成員2人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45平方米;戶籍家庭成員3人家庭及以上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60平方米。公交、環衛等公共服務行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30平方米。

    (二)租賃補貼標準

    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范圍內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為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93(含)的非低保和分散供養特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條件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4元。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個人月收入對應上述標準分檔確定。

    西海岸新區,嶗山區、城陽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由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統籌轄區內商品住宅市場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確定。

    (三)實物配租租金標準

    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以下差別化租金標準:

    (一)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標準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693元(含)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30%確定;

    (三)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50%確定;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條件的家庭,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70%確定。

    三、本通知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有關規定為準。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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