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葛均艷)日前,市住房保障中心接到舉報,反映李滄區金水源小區存在公租房轉租問題,市住房保障中心第一時間組織李滄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經落實,該房屋性質為公共租賃住房,按政策規定該房屋只能由申請人家庭自住,不得轉租轉借。李滄區住房保障部門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舉報人并約談公租房承租人,對承租人違法行為開展調查取證。經查,該承租人確實存在轉租行為,李滄區住房保障部門當面下達騰退通知書,責令立即騰退房屋,目前該房屋已騰退。同時,李滄區住房保障部門將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有關規定,對承租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置。
5月21日,市住房保障中心召開市內三區住房保障部門和運營單位專題會議,要求各區住房保障部門高度重視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專項整治行動,確保第一時間響應處置,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營造對公共租賃住房違規轉租轉借行為嚴厲打擊的氛圍。
新聞連接:
關于開展公租房違規轉租轉借等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公租房使用管理工作,依法處置公租房承租人違法違規轉租轉借行為,決定對公租房違規轉租轉借行為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租房限定配租家庭成員居住,嚴禁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
二、禁止改變房屋用途;
三、禁止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
四、禁止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五、禁止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6個月以上;
六、禁止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公租房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嚴處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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