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xlrhz"></address>
<address id="xlrhz"><address id="xlrhz"><nobr id="xlrhz"></nobr></address></address>

<address id="xlrhz"><listing id="xlrhz"><meter id="xlrhz"></meter></listing></address>

<em id="xlrhz"><address id="xlrhz"></address></em>

<address id="xlrhz"><address id="xlrhz"><nobr id="xlrhz"></nobr></address></address>
<address id="xlrhz"><listing id="xlrhz"></listing></address>
    我的位置:首頁>文章詳情

    法官合并執行巧解十年陳案 市北法院獲當事人手書千言致謝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林紅通訊員張淦)“馬法官辦案公平公正,為人清正廉潔,法院領導和馬法官給我們解除了十多年的痛苦,為我們兩個家庭帶來了和諧、幸福的生活,在此,我們再次表示衷心感謝!”近日,兩位當事人來到市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將手寫的感謝信和錦旗送給辦案法官馬騰,并對法官為執結案件所做的努力一再表示感謝。

    在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陳某將其與妻子張某共有房屋出賣給袁某,并收取袁某房款15萬元。在房屋買賣過程中,作為房屋共有者的張某并不知情,其所有簽字均為他人模仿,陳某還找人冒充妻子張某辦理了過戶手續。后袁某將陳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出賣房屋行為侵害張某權利且事后未得到張某追認,此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法院判決,陳某、張某返還袁某15萬元,袁某返還陳某、張某涉案房屋。

    陳某在另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與吳某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合同約定陳某向吳某借款15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12%,該借款由陳某父親以其所有房屋提供擔保。在另案中,陳某父親起訴陳某、吳某,請求確認合同中房屋抵押擔保部分無效。法院查明,陳某辦理抵押登記時提供公證書系偽造,并非其父親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合同中抵押部分無效。另查明,陳某之妻張某對其借款并不知曉,且二人分居多年,該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不對該債務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陳某給付吳某借款、違約金及經濟損失等19萬元。

    以上兩判決生效后,陳某并未履行給付義務,袁某和吳某遂分別向法院申請執行。

    因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涉案房屋為其唯一住房且申請人對該房無抵押權,對該類房屋的處理一直是執行實踐中的難題。被執行人的生存權與申請人的債權如何平衡,也一直困擾著執行法官。直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只要符合規定情形,對于“唯一住房”人民法院也能執行。

    辦案法官多次聯系當事人雙方到法院調解,也多次登門作陳某工作,從情理與法理上勸其履行法律義務,陳某始終抗拒執行。辦案法官仔細研究了陳某“唯一住房”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結合兩案案情,決定將兩案合并執行。2019年9月,陳某、張某共有房屋被成功拍賣,兩案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得到保障,也為他們的生活開啟了新的篇章。

    評論一下
    評論 0人參與,0條評論
    還沒有評論,快來搶沙發吧!
    最熱評論
    最新評論
    已有0人參與,點擊查看更多精彩評論

    請輸入驗證碼

    国产剧情在线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