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林紅 通訊員 張淦) 公交車到站才能停車,這是最基本的運營規則。乘客要求隨時停車本就無理,更有甚者對公交車司機拳腳相向。近日,一名老人酒后拉拽司機,其行為已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因此獲刑三年。
某日下午4時,64歲的老人常某酒后乘坐青島市某路公交車。當公交車行駛至膠州路市立醫院站附近時,常某想從前門下車但被司機楊某制止。常某因此對楊某產生不滿,并上前拉拽、撕扯正在駕駛公交車的楊某,致使行駛中的公交車無法控制沿下坡滑行數米,情況十分危險。楊某隨即啟動緊急剎車才將公交車停下,避免了事態惡化。隨后民警趕到現場將常某查獲到案。
市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常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宜適用緩刑且不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車上有乘客,路面有車輛、行人,任何類似行為都將置公眾于危險之中。”辦案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痹诠卉囆旭傔^程中,對駕駛員進行暴力干擾,像本案中雖然沒有發生實際損失,但是其行為已經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具體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提醒市民遵守規則文明出行,切莫因一個人的戾氣釀成一車人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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