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青島破產法庭成立五周年新聞發布會,發布破產審判白皮書和十大典型案例。
白皮書顯示,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青島法院共受理破產案件、強制清算案件674件,審結652件,化解不良資產196.11億元,釋放土地4194畝,安置職工5618人。其中,青島破產法庭化解不良資產67.34億元,釋放土地1242畝,安置職工2433人,充分發揮了破產審判的市場主體救治功能,為青島市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新聞發布會現場
八張靚麗名片展現破產審判工作成效
五年間,青島破產法庭圍繞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目標,以“高效辦成一件事”為抓手,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打造了具有青島辨識度的八張靚麗名片:一是持續深化破產審判工作機制改革。推行“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模式,規范操作規程,建立法院領導帶頭辦案機制,規范內部考核,促進破產審判規范化運行;二是持續推進府院聯動機制實質化運行。2023年,青島中院作為牽頭單位聯合23個成員單位,形成青島“府院聯動”機制2.0版,在破產援助資金、破產涉稅事宜、破產金融措施等涉破產的多領域形成了成熟有效的操作規程,形成青島府院聯動“1+N”模式,開拓了府院聯動機制協調新舉措;三是不斷完善智慧破產系統。在全省率先上線“智慧破產系統”,聯合青島13個職能部門籌備上線“破產信息核查一件事”查詢系統,科技賦能降低破產程序成本、提高破產審判效率;四是服務保障法治營商環境。積極參與國家營商環境評價工作,對標國內最佳實踐、最優水平,圍繞壓縮辦理破產時間、降低破產成本、簡化環節流程、優化辦理結果工作要求,不斷完善破產審判各個環節,有效提升破產指標;五是規范破產管理人考核。出臺破產案件管理人選任與考核辦法,修訂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為管理人履職提供了充分的經濟保障;六是依法開展公益清算。與相關單位協作,對吊銷后長期未注銷企業,開展公益清算工作。目前,第一批公益清算案件已在審理中,第二批公益清算案件已開啟審查流程;七是抓好長期未結破產案件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專項清理工作組,攻堅破產長期未結案件。目前,全市法院18個月長期未結破產案件僅余4件,案件清理工作成效顯著;八是依法審結重大破產重整案件。準確識別重整前景,對具備重整價值和挽救可能的企業及時由清算程序轉為重整程序,青島發動機廠、捷能集團等一大批破產企業由“瀕臨絕境”轉為“涅槃重生”。
典型案例為破產審判實踐提供借鑒
本次發布會還發布了青島破產審判十大案例。其中,既有青島捷能集團等十公司實質合并破產重整案、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等涉及債務規模巨大、人員眾多的破產重整案例,青島法院緊緊依托府院聯動機制,穩妥、高效、有序推進破產重整程序,使企業“涅槃重生”;也有青島美光機械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青島本善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清算案等充分發揮“執破融合”機制作用,高效推進成果落地,助力企業走出困境的案例;也有青島佳龍騰置業有限公司預重整轉重整案、青島即墨馬斯特造船有限公司強制清算案等涉及中外企業多方利益、推動企業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從“僵尸企業”出清到困境企業“涅槃重生”,從債權人權益保障到職工妥善安置,這些典型案例全方面展現了青島法院破產審判工作以法治之力護航經濟轉型升級、以創新之策破解市場出清難題的成效。
下一步,青島破產法庭將進一步提高破產審判工作水平,在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書寫“破舊立新”的司法答卷。
青島法院破產審判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捷能集團等十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
【案情簡介】
青島捷能汽輪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捷能集團)的債權人以青島捷能集團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青島捷能集團進行重整。
【審理過程】
青島中院經審查查明,青島捷能集團已資不抵債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備破產原因。2022年3月22日,青島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青島捷能集團破產重整案件,并通過公開競爭選任方式指定破產管理人,依法準許青島捷能集團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2022年6月21日,青島捷能集團九家子公司(以下簡稱九公司)分別向青島中院申請破產重整,青島中院經審查認為青島捷能集團等十公司整體資產已經不足以清償總體負債,存在法定破產重整原因;十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十公司財產成本過高,進行實質合并重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并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2022年7月7日,青島中院裁定對青島捷能集團等十家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
2023年6月19日,青島中院裁定批準《青島捷能集團等十公司實質合并重整計劃草案》,并終止青島捷能集團等十公司實質合并重整程序。青島捷能集團等十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成功,重整計劃正在執行過程中。
【典型意義】
該案是青島法院第一起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重整案件,涉及職工1200余人、債權人近千家、債權債務達60多億元,社會影響巨大,該案重整成功,為企業實現創新發展、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提供了法治保障,具有可復制、可借鑒、可推廣的示范引領效用。
一是深度挖掘企業價值,多措并舉盤活、提升企業優勢價值,通過重整投資人的資金注入、產業賦能、科技賦能、管理優化等方式,依法整合資源,使企業迅速恢復研發能力,挽救了高端裝備制造企業?;谑緦儆诖笮脱b備制造行業,體量大、資金需求大,該案以全國性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展開產業投資人招募工作,全力招募有資金實力、有產業協同的重整投資人,幫助企業實現“涅槃重生”。
二是“企業自主營業+管理人嵌入式監管”重整經營模式,司法職能向前延伸,保護并提升了企業重整價值。青島捷能集團現管理團隊對企業財產和營業事務熟悉、具有多年經驗,青島中院在綜合衡量風險、成本及利益的情況下,同意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并指導安排管理人進行“嵌入式全過程”破產監督,將監督工作全面嵌入到青島捷能集團等十公司的資金審批、合同審核、生產采購、經營生產、安全管控、人員穩定、市場開拓、疫情防控等各方面工作中,有效管控經營和法律風險。
三是深化府院聯動機制在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青島中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充分運用府院聯動機制,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市政府統籌協調國資委、銀保監局等部門進行全方位調度,為案件的公正審理創造了良好條件;青島中院黨組部署審理工作并聽取專題匯報,分管負責人多次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解決審理中遇到的難點堵點問題,精準把握案件審理方向及關鍵時間節點。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涉及債務人企業與華電高昌熱電公司的供貨合同,該合同涉及西北各族群眾冬季供暖的民生工程,青島中院積極尋求青島市委、市政府的協調幫助,克服困難,比原計劃提前交付發運,受到了吐魯番市政府的肯定。
四是保持司法謙抑、實現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穩定高效平衡地推進重整程序。青島中院在掌控重整進程的前提下,積極主動與債權人、原股東、投資人等開展市場化談判,分析平衡各方訴求;秉持“周、專、急調度”原則,即每周召開調度會、研究分析案件進展,不定期召開專項調度會、研究關鍵節點及關鍵事項,緊急情況下第一時間召開調度會、及時研究處置突發事件,想方設法將矛盾消除在萌芽階段,實現了提前介入、提前研究、提前解決。
五是維護知情權落實與防范知情權濫用,兼顧重整效率與整體價值的有機統一。青島中院通過視頻會議、實時通訊等多種形式,與股東、債權人、職工代表進行了數十次溝通交流,指導、安排管理人對接債權人數百次,提供了重整程序所需的千余份資料,將各方的知情權貫穿落實于重整程序的全過程。同時,注意把握債權人知情權保護與破產程序效率之間的平衡,對于不屬于債權人知情權保護范圍的個別申請,做好解釋溝通工作,維護重整各方的整體性、根本性利益。
案例二:
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案情簡介】
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系全民所有制企業,于1980年9月1日成立,經營范圍為汽車發動機及配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及需求的變化,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因未及時調整生產策略,導致產品大量積壓,在市場競爭中無任何優勢,資產流失嚴重,自2011年以來,一直停產停業,廠房、土地閑置,已嚴重資不抵債。2020年12月24日,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審理過程】
2021年1月25日,青島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的破產清算申請。2021年5月11日,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以已找到愿意接盤其債務的投資人,將對其所負債務進行合理清償為由,申請將破產清算程序轉為破產重整程序。
因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已找到投資人接盤債務,將對其所負債務進行合理清償,且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的出資人及已知債權人均同意對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進行重整?;诠怖孀畲蠡皺嘁婢馀c社會穩定的原則,綜合考量債務人的財產價值和恢復持續盈利的能力,青島中院對債務人企業是否具有挽救可能及重整可行性進行研判論證分析,認為如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進行重整,可為其注入新型產品制造能力,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具有發展前景,既有利于債權人獲得清償,也有利于企業獲得重生。在考慮本案重整成本的情況下,債務人的繼續經營價值大于清算價值,具有重整價值,故對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清算轉重整的申請予以準許。2021年5月13日,青島中院依法裁定對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進行重整。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管理人根據重整投資人提交的投資協議,制作了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重整計劃草案,并于2021年7月16日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提請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審議表決。各債權組表決結果如下: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出資人組贊成票均為100%,上述三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組的債權總額為41990018.27元,贊成票所代表的債權數額為41964268.27元,超過本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該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2021年9月2日,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管理人以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重整計劃草案已經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表決通過,且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表決程序及結果均符合法律規定為由,申請法院批準重整計劃。
青島中院認為,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結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重整計劃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且已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重整投資人、出資人及職工等各方主體的利益,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重整成功。
【典型意義】
該案是“僵尸企業”破產清算轉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在審查是否具有重整可能時,不應僅審查債務人自行提交的書面重整可行性報告,而應對債務人企業的產業布局調整優化、經營模式轉型、產品質量改善等進行重整程序受理前的全面實地調查研判。在招募到意向投資人、愿意注入資金后,又對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的資產情況、經營前景、生產銷售及企業存續價值與清算價值兩相比較,青島中院確認山東省青島發動機廠具有挽救價值和重生可能,及時依法裁定完成了債務人自破產清算到破產重整的程序轉換。青島中院以重整程序啟動前司法預先介入審查后依法轉換重整程序,充分發揮了重整的拯救作用,實現了法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
案例三:
青島東方飯店破產清算案
【案情簡介】
青島東方飯店于1989年注冊成立,是一家以住宿餐飲業為主的全民所有制企業,1992年經原青島市旅游局批準為旅游涉外定點飯店,作為青島酒店業的代表,東方飯店見證了青島旅游業的蓬勃發展,后因經營不善生意漸趨慘淡。進入破產程序前,東方飯店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截至2023年12月,東方飯店所有者權益為-6070052.72元。
【審理過程】
2024年1月2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東方飯店破產清算,先行適用快速審理程序并積極督促破產管理人開展財產調查。針對國有企業有序退出市場,不動產、商標等生產要素重新煥發活力以及債權人公平受償的難題,市南法院精準施策,在研究東方飯店資產和負債的基礎上指導破產管理人制定《破產財產管理與變價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文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到會債權人均表決同意上述方案,實現人數和債權額的100%通過。
破產清算中不動產資產變現操作層面障礙多、處置成本高、易出現“死結”。東方飯店名下位于青島市龍口路的房產,建成時間久遠,且位于劃撥土地上,處置該資產面臨補繳土地出讓金進行土地性質變更,房產過戶以及房產上存有租賃關系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市南法院與不動產登記部門溝通協調,預估競買房產后的相應費用并如實告知意向競買人;指導破產管理人在綜合考量專業資質、履職能力、收費報價等各項因素后選定評估機構出具報告;充分與承租人溝通配合拍賣事宜,告知承租人2024年度至2026年度租金應向買受人交納并在拍賣時予以公告,消除競買人顧慮。在涉案不動產的價值與市場行情精準匹配,法院與破產管理人合力推介下,激發競買人購買熱情,房產經85輪競價后圓滿拍賣成功。此后,又為買受人繳納稅費、辦理房產過戶提供協助,切實保障了買受人的相關權益。通過上述舉措,將影響拍賣房產的不利因素一一化解,使涉案房產拍賣圓滿成功并及時過戶至買受人名下。同時,充分發揮保證金的作用,上述房產競拍成功后將拍賣保證金轉化為履約保證金,避免了買受人因補繳土地出讓金金額過高而不辦理產權變更的風險,規范了買受人后續依法履行合同,也為東方飯店及早退出市場打下堅實基礎。
針對東方飯店名下持有的商標,市南法院指導破產管理人堅持市場化資產推介思路,遵循公開、透明、平等、競爭的市場規律,實現了商標拍賣溢價400%。
破產清算涉及各方權益的沖突,市南法院集思廣益,公開分配方案,并將順位清償與公平受償相結合,受到債權人的廣泛贊同。本案實現了優先債權100%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高達94.74%,取得了盤活資產、化解債務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打造“小而美”的破產模式,實現“零矛盾”,使得各方利益均能得到積極保護,市南法院優化破產理念,精準“把脈問診”,靶向治療,大膽探索破產財產查控、處置新路徑,避免了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極大提升了破產資產變現成效,實現了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和企業資產盤活利用最大化,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前提下清理歷史包袱,讓“老國企”有序退出,將相關資源釋放到更具效率的領域,提升整體經濟活力。市南法院優化繁簡分流識別機制,采用書面審查、快速公告等方式,提高了審理效率,用破產審判的“減法”,換取市場資源優化配置的“加法”。
本案是市南法院聚力優化轄區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具體縮影。將破產資產處置作為服務轄區經濟發展、釋放市場資源要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措施,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以更強的責任擔當、更優的審判舉措、更大的推進力度,努力為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司法之力。
案例四:
青島本善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清算案
【案情簡介】
青島本善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停止經營,職工均已安置或離職,無在職員工。2023年4月21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青島本善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向國藥控股青島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支付4845557.21元。在執行中,市北法院經查發現,青島本善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已無可供執行財產,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經與申請執行人溝通,引導申請執行人啟動“執轉破”程序后,市北法院及時將執行案件移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經青島中院依法審查,指定市北法院審理本案。
【審理過程】
市北法院抽調4名資深員額法官組建了“執破融合”團隊,團隊依托執行信息系統篩查識別危困企業,細化破產、重整方案,實現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成果共享、雙向融合、效能疊加。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發現企業出現破產原因后,“執破融合”團隊提前介入,與執行部門共同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對被執行企業的財產現狀、債權債務、員工情況、會計賬簿等進行了全面調查收集,為后續破產程序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基礎,做實“以執助破”。
審查階段,法官通過對執行階段與破產審理階段的財產查詢、控制、處置結果互聯互認,有效節省破產財產查控處置時間,并在送達方式、債權人會議、管理人選任等方面予以簡化,切實提升審判效率。經當事人申請,本案被移送破產審查。經青島中院依法審查,指定市北法院審理本案。2024年4月30日,市北法院依法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債權申報總額達900余萬元。2024年6月14日,市北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債務人代表管理人出席會議。2024年6月19日,市北法院以青島本善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的財產尚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無財產可供分配,且無和解或者重整的可能為由,依法作出裁定,宣告青島本善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通過破產程序解決了6件執行案件,真正實現“以破促執”。
【典型意義】
自最高人民法院“執破融合”工作部署開展以來,市北法院高度重視并積極推進“執破融合”改革,制定出臺了《關于辦理“執破融合”案件的實施辦法》等3項制度文件,建立健全“執破融合”工作機制,成立由法院院長任組長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執破融合”案件的辦理主體、適用案件范圍、分類辦理要求和執行與破產程序銜接措施等,為依法處置“僵尸企業”,實現市場主體通過破產清算有序退出市場、退出執行程序提供辦案指導和機制支撐。
本案是市北法院運用執破融合工作機制的一次成功實踐,充分發揮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各自的優勢,實現兩者的有效銜接。執行部門在發現企業出現破產原因后,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執行企業進行全面調查收集,以執促破。在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已喪失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導入破產程序,以破促執,實現“失能”市場主體通過破產清算有序退出執行程序。
本案由法院執破融合團隊承辦,審理過程中通過對辦理“執破融合”案件實施辦法的運用,使“執破融合”貫穿“執轉破”全過程,創新運用“執破融合+快審快結”破產審判管理模式,提升審判質效,取得了良好的審判效果。
本案作為執破融合案件,為推進“僵尸企業”的清理以及類似執行積案的解決提供了有益經驗,對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動力具有重要意義,也為青島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優化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五:
青島某大酒店發展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青島某大酒店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某酒店)因前期建設舉債過多、財務成本過重及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雖具備破產原因,但經對行業前景、經營能力、地理優勢及優質無形資產狀況綜合判斷,該企業具有挽救價值,而一旦宣告破產清算,所經營的酒店將面臨員工失業、經營沖擊等諸多不利后果,對民生及社會效益產生不良影響。為確保公司的后續發展,確保員工隊伍的穩定和管理合同的持續,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積極引導和支持破產清算轉重整,力求通過重整整合資源,促使青島某酒店“涅槃重生”。
【審理過程】
2023年4月6日,嶗山法院根據申請人山東某貿易中心的申請,裁定受理青島某酒店破產清算一案。根據前期資產清點和市場調研,嶗山法院裁定受理青島某酒店由破產清算程序轉為破產重整程序的申請。為引進投資人并保障重整期間酒店的平穩過渡,嶗山法院作出決定,準許青島某酒店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繼續經營并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2023年11月,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引進的投資人已經接管企業并完成了股權的變更登記。
【典型意義】
大型星級酒店經營一旦出現危機,不僅會對酒店消費者、員工、供應商等各類數量眾多的債權人群體產生影響,而且對金融機構、當地社會形象等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牽動多方面的利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系人都有各不相同的利益需求。
酒店的債權人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借款人,另一類是日常給酒店供應貨物或服務的供應商,兩類債權產生的原因各異,故針對兩類債權設定不同清償方式,并對小供應商予以強化保護。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嶗山法院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與銀行達成了依法創新銀行金融債權處理的方案,保障了企業商業信譽,維護了區域金融安全。面對復雜的債權債務結構,嶗山法院指導管理人根據不同合同類型、不同合同相對方制定了分級分類的處置方案,延續與酒店托管方的運營協議,繼續履行與供應商的合同,穩妥有序地解除租賃合同等,有效地維護了酒店的正常經營,穩定了酒店的客戶資源。
嶗山法院作出繼續經營的決定,大大增加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而且有利于酒店資產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其合法權益。在重整經營期間,確保酒店運營團隊管理隊伍的穩定,職工有序開展工作。青島某酒店于當年7月份的營業額達到歷史新高,大大提高了其重整價值。因重整方案符合實際,維護了債權人合法權益,大幅提高了通過率。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強化服務,發揮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青島某酒店破產重整案的成功,保住了370個就業崗位,實現債權清償14億余元,有力地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案例六:
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年華公司)占地面積35萬平方米、建筑面積80萬平方米,地處青島西海岸新區沿海一線優勢地段,是集商業、住宅、娛樂及酒店于一體的大型綜合體項目。近年來,該公司因財務困境而發展停滯,引發融資違約等系列問題。
【審理過程】
2020年8月,嘉年華公司債權人向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2020年8月24日,黃島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審理過程中,黃島法院綜合施策,保證了案件的順利推進。
一是緊緊依托府院聯動機制,推動案件有序開展。案件辦理過程中,召開專題會議20余次,解決了場地使用、資金監管、債權申報、不動產查封解除、資產過戶等問題,為破產案件的辦理解決了諸多難題和障礙。
二是在企業正常營業的同時進行破產重整。嘉年華公司區位優勢明顯,已入駐品牌200余家,年客流量600萬人次以上。同時,嘉年華公司項目體量較大,提供了大量就業崗位,若停止營業,會造成大量人員失業,不利于社會穩定。針對這一情況,黃島法院確定了邊營業邊重整的原則。破產重整案件辦理期間,嘉年華項目各業態均保持正常營業狀態,營業收入實現正增長。
三是切實保障債權人權益,實現債權人整體利益最大化。聽取購房人呼聲,切實為購房人解決問題。該案有近200名購房人無法交房,受理該案后,對符合辦理過戶手續條件的購房人及時辦理了過戶手續、辦理了房產證;同時,耐心解釋破產重整相關法律規定,爭取購房人理解和支持,促使購房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破產重整順利推進營造良好的穩定環境。積極爭取優先權債權人的支持,實現破產重整計劃成功通過。本案重整計劃草案表決期間,黃島法院會同政府專班與優先債權人進行多輪溝通、協商與談判,爭取到上述債權人在重整計劃草案的二次表決中投票同意。關注民生,注重對弱勢群體保護。黃島法院對小額普通債權人設立專門組別,對其債權全額清償,獲得了購房業主的廣泛支持。
四是降低債權人會議組織成本,以網絡形式召開會議。黃島法院指導管理人以網絡會議模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充分保障債權人程序參與權,降低了辦理破產費用支出。
五是嘉年華公司破產重整期間,黃島法院法官多次召開購房業主、相關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等多方參加的現場會,穩定群眾情緒。
經過艱苦努力,在各方主體的積極支持下,該案重整計劃草案歷經債權人兩次表決,于2022年1月18日通過了重整計劃,黃島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裁定批準該重整計劃并終止嘉年華公司重整程序,現該案重整計劃已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破產重整的成功,系黃島法院緊緊依托府院聯動機制成功辦理破產重整案件的典范。該案在辦理過程中,在司法程序引導、規范的前提下,政府成立工作專班,遵循“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法院審判、部門聯動”的原則,府院聯動穩妥、高效、有序推進破產程序,克服種種困難,最終重整程序順利終結。該案重整的順利推進,嘉年華公司的優質資產“涅槃重生”,企業職工被妥善安置,購房戶實現安居樂業,商鋪商戶持續經營,化解債務近74億元,價值40億元的多種商業形態實現平穩過渡,繁榮發展。該案重整計劃的順利執行完畢,實現了通過破產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業,服務青島西海岸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目標,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七:
青島即墨馬斯特造船有限公司強制清算案
【案情簡介】
青島即墨馬斯特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斯特公司)系青島市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為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青島市即墨區城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青島市企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均系國有獨資企業,分別占股50%和25%,MSATEK重工業株式會社系韓國企業,占股25%。2009年,經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即墨市財政局、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審批同意,馬斯特公司開始進行自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組,在報紙上刊登了馬斯特公司清算公告,但一直未清算完畢。
【審理過程】
2022年7月29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馬斯特公司強制清算案。本案因公司股東矛盾突出,公司長期陷入清算僵局,且涉及國有資本和外商資本的清退,需要解決的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涉及國際融資問題。對此,即墨法院從妥善處置歷史遺留問題、平衡中外股東權益、靈活分配資產三方面著手,穩妥推進強制清算工作。
一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依法妥善處置歷史遺留問題。即墨法院克服公司人員更迭、資料缺失等困難,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妥善處理的原則,會同清算組及審計機構多次走訪企業,聽取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代表意見,精準摸排企業真實情況,確保依法合規處置歷史遺留問題。
二是堅持平衡保護原則。清算過程中,韓方股東因分配問題與國內股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即墨法院與清算組經過專業分析,既強化對國有資本的保護,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同時也維護韓方股東權益,最終形成公平分配方案,平等保護了中外股東權益,有力維護了即墨區營商環境國際形象。
三是發揮專業審判作用,靈活分配破解清算僵局。針對清算僵局中股東出資未到位、海外資產回收等疑難復雜問題,即墨法院多次召開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對策、方案,并指導和監督清算組,制定靈活分配方案,從最大限度控制和節約成本的角度出發,對未實繳到位注冊資本、股東借款及分配款支付、海外資產收回及海關對接處置、外資股東分配款項支付等疑難問題分別制定針對性處置方案。
2023年11月10日,即墨法院裁定確認了清算組提交的強制清算分配方案,清算組在清償債務后將最終剩余資產按照分配方案確定的比例向各股東進行了分配。2024年6月11日,即墨法院裁定終結馬斯特公司強制清算程序,清算組辦理了馬斯特公司的相關企業注銷登記手續。
【典型意義】
一是助力新舊動能轉換,服務經濟發展大局。該案系即墨法院有效運用強制清算程序等司法措施,幫助企業卸下包袱、快速出清的典型案例,解決了國有企業想清“清不掉”的問題,淘汰了落后產能,釋放了生產要素,助力新舊動能轉換。
二是強化府院聯動,優化法治營商環境。該案是政府統籌協調、法院主導實施、府院有效聯動的生動實踐。即墨法院主動與青島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即墨區稅務局、即墨區行政審批服務局等行政機關對接,提前研判資產處置、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事項,高效推進了清算工作,實現了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效果。
三是堅持穩妥處置,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即墨法院強化大局意識,將案件辦理與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相結合,統籌研判涉及的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職工、債權人等多方利益,在法定自由裁量范圍內尋求最佳處理效果,分配方案得到全體股東支持通過,有效解決了中外股東矛盾激烈、資產處置分歧大等問題,推動糾紛實質化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朱本騰 呂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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