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通過網絡借款平臺借款后向戀人劉某出借資金37387.97元,后雙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劉某因未按照協議約定償還周某借款被告上法庭。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據了解,2021年1月,周某與劉某相識,兩人確認戀愛關系后,劉某向周某借款,周某通過各類網絡借款平臺借款后向劉某出借資金37387.97元。2021年3月,周某、劉某因感情破裂分手,雙方通過微信發送協議,對戀愛期間劉某借款數額進行了對賬。兩人在微信中確認由劉某每月償還周某部分款項,后劉某未如約履行協議,周某追索款項未果遂訴至即墨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周某從網絡平臺上借錢后轉借他人,故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因套取金融機構的貸款資金,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苯Y合雙方關系以及轉賬金額、協議中記載金額及錄音中對賬內容等情形,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劉某應向原告周某返還資金37387.97元。鑒于周某對于給付劉某的資金存在融資成本,劉某應給付以37387.97元為基數,自2023年7月1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費用。
【法官說法】
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網絡貸款的門檻降低,親朋之間利用網絡貸款出借借款的現象時有發生。但應當注意的是,法律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網絡貸款后轉借他人使用的依然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此種轉貸行為,可能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損害,而且在對方不履行還款義務時,還可能導致自身征信受損。
在此,法官提醒,無論利用網絡貸款作為出借資金是何原因,民間借貸法律行為的出借資金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超出范圍的出借資金難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要利用網絡貸款作為民間借貸行為的出借資金,否則可能會導致自身利益受損,情節嚴重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潤凡 安睿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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