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青島市律師協會“法說”系列叢書《法說股權》首發式暨“新《公司法》股權制度的變革及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主題沙龍在青島國際新聞中心舉行。
《法說股權》圖書首發式
“以股權為基礎的股權架構、股權激勵、股權融資是公司股權事務的三駕馬車,《法說股權》圖書抓住了新《公司法》的‘牛鼻子’,將新《公司法》的核心內容進行了解讀,為社會各界學習新《公司法》提供了全新的視角,特別是為股東和法律從業者提供了一把打開新《公司法》的‘金鑰匙’,并由此給出了公司發展的建議?!笔装l式上,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說股權》圖書副主編代寶義介紹道。
青島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鄧煥禮表示,青島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編撰的《法說公司》《法說章程》《法說股權》系列叢書先后出版發行,其中,《法說股權》包括《股權架構》《股權激勵》《股權融資》三個分冊,共十五章,81萬字,使“法說”系列叢書內容更豐富、結構更完整、體系更完善,代表了全市律師提供商事法律服務的專業技能和專業水平。相信“法說”系列叢書的出版發行,必將推動企業更好地貫徹落實新《公司法》,促進公司治理進一步完善,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
沙龍活動現場
首發式后,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新《公司法》股權制度的變革及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主題作專題分享。
結合出資期限調整注冊資本
山東國曜琴島(青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郭凡炬認為,應當結合出資協議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視目標公司是否存在注冊資本明顯過高、有悖客觀常識和所在行業特點、明顯不具備實繳能力等情形,從而結合出資期限將注冊資本調整至合理數額。要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審視實繳出資、增發、轉讓、質押、債轉股。
特別要注意融資過程中的股東責任和董事義務,在股權融資過程中,股東的出資義務是股東的法定義務。在股權轉讓情況下,轉讓人還可能對未按期繳納出資承擔補充責任、連帶責任以及獨立責任。在持有股權的期間以及轉讓股權后,還可能承擔對其他股東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
“同股不同權”是雙刃劍
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代寶義認為,新《公司法》對公司進行股權融資影響明顯。比如,新《公司法》規定出資期限最長為五年,客觀上使明股實債方式融資風險增大。對于融資方來講,如果用臨近出資期限的股權進行融資,投資方拒絕的可能性比較大,這將給明股實債方式的融資帶來阻礙。對于投資方來講,一旦接受臨近出資期限的股權進行明股實債融資,如果標的股權的股東不能按期出資,將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出資上的責任。
代寶義分析認為,“同股不同權”是雙刃劍。新《公司法》規定了不同于普通股的類別股制度,該制度為公司靈活分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提供了新的方案,但一旦公司發行了類別股,將會給引進投資方帶來正反兩面的作用,正向作用是可以吸引有不同需求的投資人,反向作用是部分潛在投資人會覺得公司股權類型比較復雜,望而卻步,也有部分潛在投資人可能會要求和前期投資人享有同樣的權利,讓公司陷入不得不給與后續投資人同樣權利的尷尬處境。
對家族企業治理將產生深遠影響
山東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青島中世家族財富傳承與管理研究院執行院長李晶鑫認為,新《公司法》對家族企業治理將產生深遠影響,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家族公司對公司治理模式的選擇,適配性將會更強。新《公司法》認識到了“資本中心”和“股東本位”的統治地位難以撼動,智慧地將治理模式選擇權交還公司。家族公司由于家族和公司一定意義上融為一體,其中的公眾公司基于監管要求,仍然會選擇董事會中心主義的治理模式,非上市的家族公司絕大多數會毫不猶豫地堅守控股股東中心主義,家族公司會更加注重防范代理問題的風險,一般不會形成經理層中心主義。
二是新《公司法》為家族公司組織機構的選擇,大開方便之門。擬上市的家族公司,將主體上選擇在獨立董事制度、專門委員會制度加持下的單層制模式。對于非上市的家族公司,大多會選擇單層制治理模式,將監事會的職權平移到審計委員會,以提高監督的效率和深度。對一些中小型的家族公司,新《公司法》提供了更多的自主選項,如可能選擇既不設監事機構,也不設審計委員會的更簡潔的治理安排。
三是新《公司法》把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作為或設機構,同時刪除了對經理職權的列舉性規定,這為家族公司經理的設置留下空間,公司章程可以對此作出適配性安排,家族公司對經理人的授權和收權變得更加自如。
四是新《公司法》構建的公司決議不成立、無效及可撤銷的效力體系,將促進家族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這與股東會議的召集、信息披露、股東代表訴訟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等制度相呼應,促使家族企業的治理走向合規、公平和合理。
五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的加強,將使家族企業的治理面臨更大的挑戰,對家族成員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家族公司而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股東、外部第三人權益的風險反而更大,更容易作出具有投機性質的決策行為,對于在影子董事籠罩下的家族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于其并不實際擁有法定的權限,在操縱、指使之下實施的行為,加大了其成為“替罪羊”的風險。因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辭職潮最可能在類似家族企業中發生,董事責任保險應當更早地提上家族公司的議事日程。
六是新《公司法》責成家族公司中的實控人走向前臺。通常作為家族長的控股股東或者實控人指示董事、高管從事損害股東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司空見慣,尤其是在關聯交易、資產重組、違規擔保、抽逃出資、阻止臨時會議等事件上最有代表性。在新《公司法》的規制下,將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此外,新《公司法》還從信義義務、關聯交易、股東壓迫、股東權利濫用、人格否認、股權轉讓限制等方面,對控股股東和實控人加以規制,恰恰上述方面正是很多家族公司的重災區。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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