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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嫁女”子女戶口未遷出竟被停發福利 即墨法院判決村集體支付三年收益分配款

    農村女子出嫁后戶口一直未遷出,子女的戶口也跟著落在女方家中,村集體能否剝奪“出嫁女”子女的收益分配權?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件,依法維護了村民王某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王某的母親系即墨區某村村民,結婚后戶口一直未遷出,王某出生后戶口也落在其母親處,一直與其他村民享受同樣的福利待遇。2018年起,王某所在村集體將具有使用權的四處海域對外承包,向包括王某及其母親在內的本村村民發放淺海收益分配款項,每人每年700元。2020年開始,福利待遇由每人每年7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000元,村集體以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村民民意調查投票同意對“四類人員”自2020年起不予發放淺海收益分配為由,停發了王某的福利待遇。王某與村集體多次協商未果,遂訴至即墨法院,要求補發同其他村民相同的福利待遇。

    庭審中,被告村集體辯稱,王某屬于“四類人員”中“非雙女戶外甥”,即母親為本村村民且非“雙戶女”(僅姊妹兩人,沒有兄弟),父親非本村村民的外孫子女,而對包括王某在內的“四類人員”自2020年起不予發放淺海收益分配的決定,系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民意調查投票同意所作出的,該決定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自治權的表現,是否發放淺海收益分配待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治范疇,該類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故應當駁回原告王某的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村民自治具有法律限度,不能和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相抵觸,不能剝奪或減少村民收益分配和福利待遇。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p>

    本案中,該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侵害了王某的權益,應屬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王某自出生起隨其母親落戶于該村,依法應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收益分配及福利待遇,對王某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即墨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村集體向原告王某支付2020年至2022年三年淺海收益分配款3000元。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韓晅晅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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