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因飼養動物致他人人身損害而引發的糾紛。
近日,年逾七旬的王某在其所居住的小區廣場內鍛煉身體時,一旁正在接電話的孫某所飼養的一只未系牽引繩的大型犬突然撲向王某,毫無防備的王某被其撲倒墜地,腰臀部跌傷,一時站立困難。事發后,孫某聲稱自己有急事急需去辦,并承諾辦完事后即刻送王某就醫檢查,隨即離開。但之后王某多次撥打孫某電話,均被拒接,且在王某報警后,孫某仍避而不見、不配合調查處理,王某不得己自行就醫檢查。隨后,王某一紙訴狀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孫某賠償自己各項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孫某在公共場所未有效管理、約束犬只,導致犬只撲倒原告王某致其受傷,孫某作為犬只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在承辦法官衣澤遠的耐心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孫某當場賠償了王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法官提醒】
文明養犬,遛狗牽繩。攜帶犬只出戶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系犬繩、戴嘴套,不前往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防止犬只傷人、傳播疫病。同時,如果受到動物的攻擊傷害,要及時報警,查明飼養人或管理人,固定、保存好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徐晶晶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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