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王某在其父親的廠區院內駕駛叉車,因操作不當與網約車司機趙某在此停放的車輛發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雙方對網約車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未達成一致意見,趙某遂訴至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賠償其停運損失1800元。
辦案人在調解過程中發現,雙方對立情緒嚴重。王某及其父親認為,趙某未經允許將車輛停放在自家廠區院內,本屬不當,系有錯在先,后續處理過程中又咄咄逼人,更是將包含了王某姓名、身份證號等內容的事故認定書公開發布在朋友圈,嚴重侵害了王某的個人隱私。
王某的父親稱,王某年僅19歲,尚在讀書就被他人公開在朋友圈中曝光隱私及不利信息,心理受到傷害,抑郁良久,若要王某賠償,趙某必須先就其在朋友圈發表不當內容的行為給王某道歉。
對此,趙某稱,王某是過錯方,卻以種種理由不予賠償,才導致雙方矛盾激化,其發朋友圈只是想讓對方盡快給付賠償款。
辦案人梳理案情后,一方面對趙某進行了批評教育,明確告知其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姓名、身份證號等內容予以公開是違法行為;另一方面,耐心安撫王某及其父親的情緒,情法并融引導王某勇于承擔責任。在辦案人的悉心調解下,雙方均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趙某主動握住王某的手,當場向王某道歉,王某也消了氣,并表示會對個人的錯誤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同意賠付趙某的合理損失,雙方握手言和。趙某為表達歉意,在王某同意賠付金額的基礎上又作了讓步,王某當庭履行,趙某撤訴并刪除了朋友圈相關內容,該案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生活中與他人發生糾紛和矛盾在所難免,遇到問題應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解決,擅自將他人個人信息“曬”在自己的朋友圈,非但不能解決原有矛盾,反而會侵犯他人隱私,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少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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