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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大膽!券商員工“無證薦股”,監管出手了

    又見“無證薦股”。

    7月17日,湖南證監局對第一創業證券提出責令改正,主要因為該公司一名原證券經紀人未拿到投顧資格但仍然向投資者“薦股”,相關人員也被證監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五年內不得在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與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相關業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近年來隨著新媒體傳播的發展,無論是證券公司投資顧問抑或各類財經大V,陸續進駐微博、抖音、小紅書平臺,進行大盤分析、個股點評。

    證監會為此也多次提醒投資者,在接受投資咨詢服務時一定要選擇合法機構和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

    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根據7月17日湖南證監局的公告,第一創業長沙分公司原證券經紀人賴某在從業期間,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的情況下,通過新浪微博、微信等媒體向投資者提供大盤分析、個股點評、個股推薦、個股買賣建議等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并直接或間接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

    湖南證監局認為,上述分公司存在合規管控不到位,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監督不到位,未及時核查和報告違法違規線索,客戶回訪、傭金調整、投訴處理等機制落實不到位的情形。對此,監管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湖南證監局表示,第一創業證券長沙分公司應高度重視,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完善內部控制,規范從業人員管理,及時履行報告義務,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湖南證監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該分公司的整改情況和問責情況。

    同日,監管對賴某進行處罰,對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湖南證監局稱,在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之日起五年內,賴某不得在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與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相關業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其在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無證薦股”現象屢禁不止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屢有發生。券商仍然應加大從業人員的注冊登記、崗位職責、執業行為的管理力度。

    就在今年5月23日,太平洋證券收到來自云南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據悉,太平洋證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五大違規行為。其中,兩大主要問題直指分析師“無證上崗”。云南證監局指出,5人未取得分析師資格,但以分析師名義對外發布研究報告,其中4人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均注冊為“一般證券業務”;1人既未注冊為“證券分析師”,也未注冊為“一般證券業務”。而太平洋證券合規審核雖然在2021年11月8日已關注到某員工的證券分析師資格問題,但遲至2022年4月8日,該問題仍未解決。

    2021年4月12日,重慶證監局對一名曾是華西證券營業部員工進行處罰,認為其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的情況下,于2020年6月至11月通過新浪微博、小紅書APP等公眾媒體發布買賣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實際上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發展,微博、B站、抖音、小紅書等新媒體已然成為投資者了解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的平臺。然而平臺上的財經內容魚龍混雜,部分博主講解錯漏百出,對投資者有誤導。從上述多個案例也可看出,即使來自券商的平臺博主也未必有投顧資格。

    同樣是2021年4月,老牌投顧機構巨豐投資就被陜西證監局處罰暫停新增客戶3個月。地方證監局注意到這家機構存在“無證券投資顧問執業資格人員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建議”的現象。

    根據證監會此前多次向投資者提醒,有不法分子通常微信、微博等網絡媒體發布大盤分析、免費薦股等文章,樹立起網絡薦股“專家”、“財經大V”的形象,誘騙投資者加入微信群或QQ群,以繳納會員費、開通VIP權限費等名義,向投資者推薦股票、收取費用,而這些所謂的“專家”均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還有不法分子以銷售炒股培訓課程為名,實際上以推薦股票為誘餌,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

    監管部門提醒,投資者不可輕信免費薦股、免費診股等夸大過往薦股業績、直接或變相承諾收益、公開招收會員的非法證券節目和廣告。

    不論銷售的是培訓課程還是交易技巧,只要向投資者推薦了股票或提供了股票投資建議,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均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來源:證券時報

    責任編輯:臧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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