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重點規定五方面內容:一是明確適用范圍;二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義務要求;三是規范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四是對創業投資基金作出特別規定;五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對母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業需求的私募基金,《條例》在已有規則基礎上豁免一層嵌套限制,明確“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將主要基金財產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計入投資層級”,支持行業發揮積極作用,培育長期機構投資者。
總體思路方面,《條例》圍繞兩點:一是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的決策部署,抓住行業關鍵主體和關鍵環節,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同時發揮私募基金行業服務實體經濟、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面的作用。二是規范監管和尊重市場規律相結合。尊重私募基金行業相關主體運行規律,重在劃定監管底線、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項變更實行登記管理,并對不同類型私基基金將則是創業投資基金實施悉岸化監管。
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發展和風險防控、近年來,我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穩步發展、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進行監管,旨在鼓勵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作用。
《條例》是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共七章六十二條,重點規定了五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將契約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均納入適用范圍,規定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或者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依法設立公司、合伙企業,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條例。
二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義務要求。明確不得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的情形,明確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委托的機構履行登記手續,明確注銷登記的情形。列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實施的行為,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符合的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三是規范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單只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數。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匹配不同風險等級的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加強私募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后的監管監測。明確私募投資基金財產投資的范圍以及不得經營的業務,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層級。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
四是對創業投資基金作出特別規定。國家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其投資成長性、創新性創業企業。加強監督管理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明確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的條件,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區別于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責及監管措施等。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信息共享、統計數據報送、風險處置協作機制此外,對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對母基金等在已有規則基礎上豁免一層嵌套限制
司法部、證監會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私募基金行業發揮功能作用?!稐l例》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規體系,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條例》開宗明義,在總則中明確提出鼓勵私募基金行業“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識,共同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環境。二是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專章,明確創業投資基金的內涵,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鼓勵“投早投小投科技”。
明確政策支持,對母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業需求的私募基金,《條例》在已有規則基礎上豁免一層嵌套限制,明確“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將主要基金財產投資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計入投資層級”,支持行業發揮積極作用,培育長期機構投資者。
堅持強化風險源頭管控 證監會可以采取現場檢查等措施
上述負責人表示,為保障監管機構能夠有效履職,《條例》明確證監會可以采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賬戶查詢、查閱復制封存涉案資料等措施;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的,可區分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暫停業務、更換人員、強制審計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時,對標《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規避登記備案義務、挪用侵占基金財產、內幕交易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懲處打擊力度。
具體來看,《條例》堅持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劃定監管底線,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范運作。
一是突出對關鍵主體的監管要求。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明確法定職責和禁止性行為,強化高管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并確保其滿足持續運營要求,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應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職責。
二是全面規范資金募集和備案要求。堅守“非公開”“合格投資者”的募集業務活動底線,落實穿透監管,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向基金業協會備案。
三是規范投資業務活動。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范圍和負面清單.同時為私募基金產品有序創新預留了空間。對專業化管理、關聯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監測機制,加強全流程監管。四是明確市場化退出機制。為構建“進出有序”的行業生態,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相關情形的,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登記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運作、終止的,由專業機構行使更換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組織基金清算等職權。五是豐富事中事后監管手段,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力度。
證監會將重點開展三方面工作
近年來,證監會不斷完善監管規則,強化日常監管,規范行業秩序,推進優化政策環境。目前,私募基金規模持續增長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逐步增強,行業呈健康發展態勢,功能作用持續發揮,存量風險顯著壓降?!稐l例》中主要監管原則和要求已在近年發布的監管規則中有所體現,行業已有認同度和預期,合規風控水平穩步提高,行業生態持續優化。
與此同時,為貫徹落實好《條例》,證監會表示將重點開展三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自律規則。根據《條例》修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細化相關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相關制度,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類型、管理資產規模、持續合規情況、風險控制情況和服務投資者能力等實施差異化監管,完善規則體系。同時指導基金業協會按照《條例》和證監會行政監管規則,配套完善登記備案、合同指引、信息報送等自律規則。
二是全面宣傳解讀貫徹《條例》,開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等各方的培訓工作,引導各方準確充分學習理解《條例》內容,準確把握要點,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三是進一步推進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環境,暢通“募”“投”“管”“退”各環節,推動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邁上新臺階。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任編輯:李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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