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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凝聚司法合力 守護綠水青山 膠州法院首次發布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

    近日,膠州市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9-2022年膠州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首次發布《膠州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19-2022)》和典型案例。據悉,膠州法院兩個案件入選2022年青島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膠州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被評為“2022年度全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表現突出集體”。

    新聞發布會現場

    2019-2022年,膠州法院受理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089件,審結1134件,收結案數均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受理環境資源刑事案件32件,占比2.94%,以環境污染類案件居多;受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689件,占比63.27%,涉農村土地資源類案件占比最高;受理環境資源行政案件368件,占比33.79%,以土地類行政案件居多。

    膠州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聯席座談會現場

    據介紹,2019-2022年膠州法院審理的環境資源案件主要呈現三大特點:

    一是環境污染類案件占較大比重,當前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活動仍然頻發易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形勢依然嚴峻,環保執法司法力度亟需加強。

    二是資源類案件仍占環境資源案件較大比重,以土地類案件最為顯著,反映出當下膠州仍處于第一產業相對發達時期,土地的流轉、權屬變更等較多。

    三是案件整體呈上升趨勢,體現了群眾依法維權、依法保護生態的意識不斷增強,將訴訟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有效路徑。

    白皮書全面總結了2019-2022年膠州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經驗做法、重點工作。

    推進歸口管理機制

    深化環境資源案件集中審理

    膠州法院貫徹落實上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三合一”集中審理要求,確定行政庭(綜合審判庭)為環境資源案件集中審理機構,確定少海國家濕地公園、大沽河省級濕地自然公園為重點生態環境區域,在洋河人民法庭、膠西人民法庭分別設立“環境資源巡回審判工作室”“環境資源保護教育培訓基地”。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統一環境資源案件裁判尺度

    膠州法院加強院內聯動,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集體研究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集中向上級法院匯報疑難案件,通過統一審判理念和裁判尺度,形成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合力。

    創新環境司法理念

    構建多元司法服務格局

    膠州法院強化外部聯動,聯合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膠州市司法局等多家行政機關常態化、制度化聯席座談、聯動對接,在保護環境資源教罰并重的制度建設、生態環境修復基地建設等方面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的銜接,建立環境資源類案件溝通交流機制,制定環境修復過程中的懲罰性賠償規則等,推動司法保障與行政執法工作深度融合。

    建立多元解紛機制

    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

    充分發揮行政案件審前和解職能,針對環境資源領域多發問題,開展訴前治理工作。膠州法院審理的某熱力公司大氣污染行政處罰案、施工粉塵致草莓減產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某垂釣場訴某生態旅游度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等,均通過多元共治,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嚴懲破壞環境行為

    司法護航修復生態環境

    對于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堅決予以依法從重從快處理,膠州法院在審理的被告人藍某某等六人污染環境案、被告人張某等四人污染環境案中,經過公檢法部門的共同努力,上述公私財產損失已經全部追回,專家意見為涉案兩地塊已達到完全修復的效果。

    膠州法院從2019年以來審結的環境資源案件中選取了6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較全面反映了膠州轄區內環境資源案件的主要特點。膠州法院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提升人民群眾對環境資源的保護意識,引導群眾自覺抵制污染環境、破壞資源行為,營造生態保護的良好氛圍,凝聚力量、形成合力,一起參與到生態環境保護中來,共同保護膠州的碧水藍天。

    下一步,膠州法院將堅持以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膠州為目標,繼續不斷提升環境資源審判理念,準確把握司法在環境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助推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捍衛生態環境保護紅線,以優質的審判效能服務保障美麗膠州建設。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未取得許可證非法采砂

    六被告人獲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02年5月17日,王某通過拍賣取得某村砂場某砂坑的采砂權,儲量為24.98萬立方米,采砂期限至2005年5月31日。采砂權到期后,王某不僅在此處非法采砂,還承包該村兩處蝦池,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此兩處蝦池作為砂坑非法采砂,曲某為非法采砂的現場負責人,曲某某負責收取錢款。期間,某國土資源局曾先后向涉案砂坑下達《限期撤離通知》《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向王某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經鑒定,王某原砂坑及兩處蝦池非法采砂價值共計2058340元。2017年冬天,王某還安排曲某、彭某、韓某、孫某等人與另一名村民簽訂蝦池轉讓合同。2017年冬天至2018年3月,王某伙同曲某、彭某、韓某、孫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該蝦池中非法采砂。經鑒定,該蝦池非法采砂價值為15424000元。2018年9月28日,王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次日,曲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8年11月17日,曲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6日、2018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分別將韓某、彭某、孫某抓獲。后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韓某、孫某、曲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韓某、孫某、曲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未取得采砂許可證而擅自采砂,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在共同犯罪中,綜合考慮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參與時間長短等,王某、曲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且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彭某、韓某、孫某、曲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2020年8月6日,膠州法院以非法采礦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此外,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曲某、曲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幣2058340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韓某、孫某非法所得人民幣15424000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韓某、孫某、曲某某不服,并提起上訴。2020年9月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礦產資源是人們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且多為不可再生資源,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在管理部門的授權與監督下進行。國家對于資源保護的力度不斷加大,廣大人民群眾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的意識也不斷增強,但仍有少數企業和個人的資源保護意識淡薄,在利益驅動下實施破壞資源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非法采砂不僅造成了礦產資源流失,破壞了砂床的完整性與可持續性,而且在非法開采過程中對砂石進行水洗、篩分所產生的尾砂、污水等會嚴重影響生態環境。本案中,王某等人不僅無證開采,還對有關部門的多次制止置若罔聞并再次犯罪,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法院通過追究王某等六人的刑事責任,讓其違法行為得到應有的懲罰,有力震懾了非法采砂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

    違法占用基本農田建養殖場被查處

    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

    【案情簡介】

    2021年,某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經調查,董某無用地手續,非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違反法律規定,對其作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等行政處罰決定,董某稱,其占用土地修建養殖場,未改變土地用途,該局的處罰錯誤。其對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膠州法院經審理查明,養殖場占用的土地系永久基本農田,董某在建設時未辦理用地手續,亦無法補辦,養殖場采用磚混建筑并修建水泥地面等,對土地種植條件造成破壞,某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并無不當,予以確認。目前該處罰決定已進入執行。

    【法官點評】

    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根本,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保護耕地是每一位公民的責任,守護基本耕地紅線,就是守護我們的生命線。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探索建立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機制,這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提供了有力保障。發展養殖業,是為了滿足社會需求,也有利于推動鄉村振興,政府鼓勵對于養殖戶來說是利好的,但經營必須合法合規,決不能以破壞土地資源為代價。相關部門在鼓勵養殖的同時,應積極主動引導養殖戶辦理用地手續,合法使用土地,健康發展養殖業。

    案例三:

    粉塵隨風飄入大棚致草莓絕收

    法官釋法明理巧化解污染難題

    【案情簡介】

    某草莓種植合作社種植多個大棚,并發展為游覽采摘園。2021年春天,某建設公司在靠近該合作社草莓大棚附近修建道路,因在施工過程中未嚴格采取除塵降塵措施,導致粉塵隨風飄入草莓大棚,致使大棚內的草莓因揚塵污染而絕收,給該合作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該合作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該建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裁判結果】

    經調查,該糾紛發生在草莓采摘旺季,該合作社因草莓絕收,無法正常對外經營,為下一季采摘,該合作社清除被污染的草莓并重新進行了補種,導致環境污染現場已無法實際查明,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難以確認,該建設公司認為施工場地距離草莓大棚尚有50余米的距離,不可能因施工產生的揚塵導致草莓絕產,并要求對施工行為與草莓絕產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雙方均申請司法鑒定。

    膠州法院經向專業機構咨詢得知,即使進行司法鑒定,也可能無法作出具體鑒定結論,且雙方要承擔較高的評估費用??紤]到本案的特殊情況,膠州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環境侵權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及訴訟風險。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被告該建設公司當庭賠付原告該合作社損失2萬余元。

    【法官點評】

    因環境污染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一般具有長期性、潛伏性、持續性、廣泛性的特點,有的損害結果往往不是顯而易見,而是日積月累慢慢形成,即使產生損害,往往時過境遷,證據滅失。有的是一因多果,很難判斷損壞事實是否由某侵權行為造成,正是由于環境污染侵權的特殊性,由受害人舉證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具有非常大的難度,為了減輕環境侵權受害人的舉證負擔,同時防止濫訴,我國環境污染侵權案件采取的舉證分配原則是以舉證責任倒置為主,以被侵權人承擔初步舉證責任為補充。本案中,被告該建設公司作為侵權人,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不考慮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是否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或者禁止性規定,只要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而該建設公司應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郭倩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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