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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中院發布2022年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二被告人繳納700萬元生態修復保證金獲輕判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2023年度第七場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2022年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發布青島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呼吁全社會一起保護環境,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理念,共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家園。

    新聞發布會現場。

    2022年以來,青島兩級法院審結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899件。其中,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嚴懲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犯罪行為,審結環境資源刑事案件117件;貫徹人民至上原則,落實行為人損害擔責、全面賠償民事責任,審結環境資源民事案件1614件;發揮行政預防功能,監督支持行政環保部門依法履職盡責,審結環境資源行政案件168件。

    新聞發布會現場。

    青島法院不斷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完善環境資源審判制度機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環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2022年以來,青島兩級法院落實環境資源審判隊伍實質化建設改革部署,專業化審判格局持續形成。青島十個基層法院均明確一個業務庭或人民法庭對環境資源案件集中審理,共有負責環境資源案件審判的法官62人,其中,刑事法官12名,民事法官36名,行政法官14名。青島中院明確環境污染罪等28種罪名的刑事案件、采礦權糾紛等50種案由的民事案件、環境行政處罰等6種案由的行政案件及產品責任糾紛等3種案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案件作為青島兩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案件集中審理范圍。

    青島法院深化環境治理協調和多元共治,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等8單位聯合印發《關于建立生態環境損害刑事、民事公益訴訟銜接及生態環境修復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的意見》,以促進環境修復為落腳點,在全國創新構建相關單位協同開展生態環境判前修復、修復判項移送協執和監管驗收等機制?;貞罕娝痉ㄐ枨螅l揮司法裁判引導作用,深化理論調研,環資庭撰寫的調研報告、裁判文書,審理的典型案例先后在全國、全省獲獎。加強法治宣傳,舉辦世界環境日系列主題宣傳活動,在全社會營造綠色發展良好氛圍。

    青島中院從青島兩級法院2022年以來審結的環境資源案件中選取了10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涉及污染環境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濫伐林木罪、非法狩獵罪、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噪聲污染責任糾紛、不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等領域,所涉生態要素多、保護范圍廣,集中體現了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鮮明特點、專業化要求和功能作用。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以案說法,警示、預防環境違法犯罪,進一步提升全社會對環境資源保護重要性的認識。

    案例一:

    擅自在基本農田上建鋼結構大棚

    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并處罰款

    【案情簡介】

    2016年,邴某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在萊西市日莊鎮東朱毛村南占用基本農田543平方米,建設鋼結構大棚用于水果分揀銷售。某自然資源局經審查認為,該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非法占地,于2021年10月對邴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處罰款16290元。邴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萊西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邴某未經依法審批,在該基本農田上建設鋼結構大棚,屬于非法占地,某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正確,判決駁回邴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民以食為天,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根本。我國人均耕地少,耕地質量總體不高,耕地后備資源不足,因此,劃定基本農田,堅決守住耕地紅線,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鄉村振興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確定為永久保護,體現了國家對基本農田保護的重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基本農田用途。本案中,邴某未經批準擅自在基本農田上建設鋼結構大棚,屬于非法占用土地。法院依法支持行政處罰決定,彰顯了人民法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筑牢糧食安全屏障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

    繳納700余萬元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

    二被告人認罪認罰獲輕判

    【案情簡介】

    2013年,時任某村委會干部的盧某某,擅自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與于某某的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將該村北79.16畝土地租賃給于某某的公司。后于某某伙同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該地塊采砂對外銷售,共毀壞土地34.89畝,其中耕地26.7畝,礦產資源開挖數量為214123.56立方米,資源價值量化為4282471.2元。2014年,盧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又在該村西一塊土地上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對外銷售,共毀壞土地16.79畝,其中耕地14.28畝,礦產資源開挖數量為48372.9立方米,資源價值量化為967458元。案發后,于某某潛逃。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某、徐某某構成非法采礦罪,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表示愿意自行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繳納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7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某、徐某某構成非法采礦罪。結合二被告人犯罪情節、悔罪態度,以及二被告人自愿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積極繳納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等情節,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附帶民事部分判決被告人盧某某、徐某某在限定期限內對破壞的土地進行修復,否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法官點評】

    在當前司法審判實踐中,環境資源犯罪案件往往是先刑事審判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之后檢察機關或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后,對再承擔修復環境或者賠償環境損失通常存在消極抵觸心理,不愿意修復生態環境或賠償生態環境損失,法院民事判決也較難執行。如何督促侵權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義務,避免“政府買單”或生態環境得不到修復,是當前審理環境資源案件需要探索的問題。對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等八單位,積極探索建立“先民后刑”“刑民并行”刑民訴訟銜接暨生態環境修復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一是通過對造成生態環境實際損害的刑事案件,在未先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情況下,明確檢察機關在刑事起訴時一般應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通過刑事訴訟督促侵權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義務,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義務的情節,同時又可以作為刑事量刑情節予以從輕處罰,加強侵權人修復生態環境的積極性;二是允許侵權人在案件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繳納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視為其已經承擔了生態環境修復義務,以此避免民事部分審判過于延遲刑事部分的審判;三是在判決生效后將“生態環境修復判項”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執行,通過多部門協作,推動落實生態環境得到切實修復,本案即是青島中院根據上述機制解決生態環境修復問題的有益探索。

    案例三:

    駕船至禁漁海域捕撈水產品

    二被告人被判拘役6個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間,張某某、董某某駕船至某禁漁海域捕撈水產品,出售獲利300余元。2022年5月10日,二人再次至該海域捕撈水產品,被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查獲其捕撈水產品用具“地籠”及漁獲物4.3千克,包括大蛸2千克、海螺1.45千克、海雜魚0.85千克。經認定,張某某、董某某捕撈使用的漁具為定置串聯倒須籠,屬于禁用漁具。

    【裁判結果】

    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董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某、董某某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

    【法官點評】

    國家設立禁漁期、禁漁區和禁用的捕魚工具,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和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健康發展。近年來,我國漁業資源過度捕撈狀況嚴重,審判機關作為生態保護的“守門人”,應當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行為,保護水生生態環境,充分運用司法力量保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案例四:

    換熱站噪聲大業主訴至法院

    開發商被判整改并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2007年,張某某從某投資公司購買一套商品房。2008年,該住房所在小區換熱站建設完畢。2020年,張某某入住后發現,房屋樓下的換熱站噪聲大,影響其正常生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投資公司、某熱力公司排除噪聲妨礙,并承擔其另行租房居住的損失。某熱力公司在張某某投訴后對該換熱站中的循環泵、閥門、軟連接等進行了防噪整改。張某某表示,噪聲雖有所改善,但仍然超標影響其生活。經檢測,張某某住房臥室1晝間及夜間噪聲均不超過限值,臥室2噪聲晝間不超過限值,但夜間檢測為31.7,超過夜間30的限值。

    【裁判結果】

    黃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測報告》中臥室2夜間噪聲監測為31.7,超過了《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30的限值,某投資公司、某熱力公司應采取措施消除噪聲。某熱力公司作為換熱站的管理者采取措施積極整改,盡到了減輕責任的義務,而某投資公司作為小區的開發商,未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且未舉證證明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判決某投資公司立即對該換熱站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噪聲污染,停止侵害。

    【法官點評】

    噪聲污染影響民生。2022年6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正式頒布施行,將“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界定為噪聲污染,擴大了法律的適用范圍,更好地守護老百姓的“安靜權”。噪聲污染防治涉及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領域之一。依法解決噪聲污染糾紛,保護老百姓的“安靜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本案中,某投資公司對其開發建造的住宅建筑及配套設施負有保障責任,應當對其施工設計選址不當、保障措施未到位導致的噪聲污染,承擔相應的整改和賠償責任。

    案例五:

    “刑事+民事”雙重處罰

    被告人架網捕鳥獲刑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間,房某某攜帶捕鳥網、竹竿、誘鳥器、裝鳥袋等工具,至某荒地采取開辟鳥道、播放鳥叫聲誘鳥、驅趕等方式架網捕鳥。案發后,偵查機關從房某某捕鳥現場及其經營的餐館處查獲鳥類共8只,經鑒定分別為紅喉歌鴝5只、藍喉歌鴝2只、褐柳鶯1只,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追究房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李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房某某違反禁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房某某的行為造成了野生動物數量的減少及地區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生態環境平衡的破壞,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房某某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人民幣15780元。

    【法官點評】

    生物多樣性關系人類福祉,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是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現代化的應有之義。長期以來,我國非常重視野生動物保護,在《刑法》中規定了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等罪名,依法打擊涉野生動物刑事犯罪;制定了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主體的一系列法律法規;通過《民法典》《民事訴訟法》賦予相關組織、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構建了多層次保護野生動物的司法屏障。本案中,李滄法院依法審理方某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方面,積極預防和嚴厲打擊亂捕濫獵和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等犯罪行為,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生態環境;另一方面,通過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人提出民事賠償訴請,從刑事、民事兩個層面,嚴厲懲治侵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引導公眾進一步重視和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案例六:

    拆解電瓶冶煉鉛錠肆意排放有毒物質

    二被告人繳納懲罰性賠償金獲輕判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間,韓某某、郭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明知拆解廢舊電瓶冶煉鉛錠會造成環境污染,仍在村莊附近兩處廠房內組織工人拆解電瓶,冶煉鉛錠。偵查機關在處理點內查獲沾染鉛酸廢液的電池殼、煉鉛廢渣、沾染酸液的廢舊塑料加工成品粉末等危險廢物共計103噸。經檢測,處理點的水樣PH值強酸超出測量范圍,總鉛47.5mg/L;土壤中鉛含量2.61×104mg/kg,超出標準限值800mg/kg三倍以上。案件審理期間,韓某某、郭某某共同繳納了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16493.85元和懲罰性賠償金32987.7元。

    【裁判結果】

    膠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某等人冶煉鉛錠,肆意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構成污染環境罪,韓某某等人主動承擔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并繳納懲罰性賠償金,量刑時可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禁止二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法官點評】

    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不僅依法打擊刑事犯罪,追究侵害人破壞生態環境的刑事責任,還要通過審判教育侵害人認罪悔過,積極承擔修復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侵害人在訴訟中修復了生態環境或者繳納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使其造成的損害后果得到彌補,也可以減輕其罪責,依法獲得從寬處罰。本案中,膠州法院積極督促韓某某、郭某某認罪悔過,繳納了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16493.85元和懲罰性賠償金32987.7元,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恢復性司法理念,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七:

    擅自建設攔河土壩、魚塘妨礙河道行洪

    依法應予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

    隋某某在流浩河河道北龍埠節制閘前建設攔河土壩、魚塘,其中最西側土壩高5米、長45米、寬11米,西數第二道壩高5米、長40米、寬15米,壩上栽有樹木。某水利局經審查認為,隋某某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隋某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隋某某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攔河土壩,恢復河道原狀。2022年4月,某水利局給予隋某某限期拆除攔河土壩及魚塘,恢復河道原狀,并處罰款人民幣7萬元的行政處罰。隋某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即墨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隋某某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攔河土壩、魚塘,妨礙河道行洪,違反上述規定,某水利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判決駁回隋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河道管理范圍,是為了維護河流、湖泊等水體健康、行洪暢通、河勢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劃定的法定管理邊界。河道管理范圍劃界是依法保護水生態環境、水利工程和水資源的重要措施。國家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本案攔河土壩、魚塘自1994年建設至今,隋某某在建設時支出了相關費用,但其多年來從中收益,涉案土壩及魚塘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土壩、魚塘建設在河道北龍埠節制閘前,侵占河道管理范圍,不僅干擾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也影響了河道行洪安全,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對河道保護范圍內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有利于加強河道管理部門依法對河流進行更科學更合理的管理,對保障行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工程安全等具有重大意義。

    案例八:

    “刑事+民事”雙重處罰

    被告人購買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被判刑

    【案情簡介】

    2021年上半年,范某某在青州某花卉市場購買一株叉葉蘇鐵及十四株金毛狗蕨。經鑒定,叉葉蘇鐵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金毛狗蕨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經鑒定,范某某犯罪行為損害生態環境的修復費用為23094.8元。檢察機關對范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城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范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為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范某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為他人非法采集、移栽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其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存在因果關系,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范某某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3094.8元。

    【法官點評】

    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在維護生態系統平衡、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珍稀的野生植物是自然與人類歷史文化的寶貴遺產,蘊藏著豐富的歷史、人文資源。當前,生物多樣性下降趨勢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珍貴瀕危植物保護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保護植物就是保護人類的未來。本案的審理起到了示范作用,指引公眾從身邊小事做起,植綠、護綠、愛綠,積極保護各類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

    案例九:

    雇人濫伐楊樹139棵

    被告人獲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劉某某在未辦理采伐證的情況下,雇人將膠州市某村的林地砍伐。經現場勘驗,濫伐楊樹139棵,濫伐楊樹材積為23.947立方米。

    【裁判結果】

    膠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采伐許可任意采伐林木,數量較大,構成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法官點評】

    林木具有碳匯和碳源雙重功能,林木通過光合作用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二氧化碳吸收并以生物量的形式儲存在生物體內和土壤中。此外,林木還具有調節氣候、滋養水源、防風固沙、保持水土等多種功能,在確保環境健康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林木資源受法律保護,采伐不可任意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凡采伐林木,均要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并要嚴格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上記載的地點、面積、蓄積、樹種、方式及期限等規定進行采伐,否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十:

    通過滲坑排放廢液嚴重污染環境

    被告人被判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間,唐某某經營一家廢舊物資回收站,在無任何防范措施情況下,通過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垃圾廢液。經環保部門現場檢查,回收站南側和北側的兩處自然土坑均有疑似化學品殘液。經檢測:兩處自然土坑內含有馬拉硫磷、毒死蜱、啶蟲脒及苯系物、苯酚等多種有機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屬于危險廢物HW04農藥廢物、HW06廢有機溶液和含有機溶液廢物。其中,廠區南側土坑內殘液具有腐蝕性特征。

    【裁判結果】

    萊西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偽劣的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以及《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藥”均為危險廢物,屬于“有毒物質”,危險廢物中的成分散落在環境中極易造成環境污染。本案中,唐某某通過滲坑隱蔽排污行為逃避監管,主觀惡性相對較大,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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