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2023年度第三場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2013年至2022年走私刑事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發布青島《走私刑事案件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據了解,10年來,青島法院共審結走私刑事案件234件,罪名集中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貴動物、動物制品罪,走私廢物罪,逃避商檢罪等,對253個被告單位、600名被告人判處刑罰,涉案金額12.8億余元,判決前追贓近5億元,追贓挽損率39%。
新聞發布會現場
白皮書對2013年至2022年青島法院走私刑事案件審判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分析,指出走私刑事案件主要特點:違法所得追繳率較高,挽回稅收損失效果較好。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大部分被告人到案后,經辦案機關批評教育,能夠真誠悔罪并積極退賠,判處非監禁刑比例較高。走私行為從沿海向內陸轉移。走私對象多樣化,從農副產品逐漸發展到平行進口車輛、珍貴動植物制品、奢侈品、人發、易制毒化學品等十幾種。走私行為組織化,單位犯罪呈高發態勢,占全部走私刑事案件69.2%。多利用網絡發布、傳播和共享違法犯罪信息,違法信息傳播迅速、廣泛。走私手段多樣化、隱蔽化,從傳統的繞關、瞞關等演變為“水客帶貨”“螞蟻搬家”等通關型走私方式,許多走私犯罪利用互聯網上魚龍混雜的信息作掩護,違法犯罪信息較難被檢索和發現。
針對近年來走私刑事案件多發態勢,青島法院立足青島港口城市定位,充分運用青島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聯席辦平臺,精準懲處走私犯罪。加大對走私洋垃圾、凍品、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打擊力度,突出打擊走私犯罪中危害民生的犯罪行為。加大對繞關走私犯罪的全鏈條打擊力度,通過引導偵查,著力深挖幕后出資人、船主、運輸人員,形成全鏈條打擊的反走私態勢。充分用好財產刑,從經濟上削除犯罪分子再犯能力。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分析研判走私犯罪的新動向、新特點,推動建立聯席會議、聯絡員、證據完善等制度,形成打擊、預防犯罪合力。注重審判實效,全力追贓挽損,建立立案聯合審查、涉案財產同步調查、先行處置等工作機制,聯合執行局等部門制定多項財產執行工作意見,保證涉案財物準確甄別、及時處置。嚴格區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與違法犯罪、企業家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的界限,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在全省率先出臺《規范對民營企業負責人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指引》,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用,最大限度降低因民營企業負責人涉嫌犯罪對民營企業發展的不利影響。
白皮書對走私刑事案件審判實踐中發現的共性問題進行分析研判,圍繞走私兩用物項案件、走私平行進口車案件、走私凍品案件及走私類案件自首的認定等問題總結裁判思路,統一司法尺度。從強化進出口貿易刑事法律風險意識,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業務,嚴格把控保稅貨物、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去向,注重審查進出口貨物、物品的來源與性質,加強進出口企業內部風險管控、防止個別員工假借公司渠道進行走私活動等方面對企業進行經營風險提示。
青島中院從10年來審結的走私刑事案件中選取十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發布。這些案例基本囊括了青島法院近年來審理的走私刑事案件類型,犯罪手法隱蔽,犯罪對象多樣,犯罪后果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活和社會經濟。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警示廣大企業和個人,進一步提高守法經營、合規審查意識,共同筑牢反走私綜合治理堅固屏障。
青島走私刑事案件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夾帶私藏型走私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青州某經貿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主要從事皮革及制品等貨物的銷售及進出口業務,被告人孫某某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孫某某為給被告單位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境外發貨人,以馬皮夾藏方式走私進口海馬干共計495408尾。經鑒定,上述走私進口的海馬干均來源于海龍魚目海龍魚科海馬屬太平洋海馬,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經濟價值74311200元。
【裁判要旨】
被告單位青州某經貿公司、被告人孫某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采取夾藏方式走私進口珍貴動物制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均應依法懲處。孫某某到案后,黃島海關緝私分局根據調查已掌握了被告單位正在運輸途中的走私貨物信息,并在該批貨物到港后對夾藏的205772尾海馬干進行扣押,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實施的該部分犯罪系未遂;孫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單位犯罪的全部事實,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認定為坦白;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和沒收的財產,上述情節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分別判處青州某經貿公司罰金人民幣47萬元,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3萬元。
【警示意義】
夾帶私藏走私是通關走私的一種模式,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通過海關的進出口口岸,將攜運的進出境貨物、物品藏匿在一個允許進出境的物件內,隨該物件一同進出境,逃避海關監管。本案中,孫某某等人就是將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制品藏匿于馬皮中,企圖逃避海關監管,夾帶入境。夾帶私藏走私方式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不易被發現,但它卻具有深遠的社會危害,不僅損害國家稅收,沖擊國內市場,更導致大量未經國家監管的違法貨物流入國內,包括毒品、槍支、疫區凍品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甚至損害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法院呼吁廣大外貿企業,一定要嚴格守法經營,守住法律底線,贏得長遠發展。
案例二:
人肉清關型走私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某國際文化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5日,公司下設本土部、奢侈品部、跨境電商部等部門,被告人成某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被告人郭某系公司財務人員,王某某、于某系奢侈品部門員工。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成某某、郭某、王某某、于某為給該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國內買家委托,在韓國等境外地區免稅店代購奢侈品貨物并統一發運至香港,通過被告人嚴某某等人將貨物以水客隨身攜帶等繞關走私的方式將貨物走私進境,核對無誤后向國內買家寄送貨物并支付返點費。經核定,涉案貨物共計1.2萬余件,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37041592.71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成某某、郭某、王某某、于某為給公司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采用水客夾帶、人肉清關等方式走私境外物品入境,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嚴某某幫助他人實施走私行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成某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郭某、王某某、于某、嚴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積極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依法從寬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某國際文化公司罰金人民幣3705萬元,判處成某某等人有期徒刑12年至2年不等,并處罰金。
【警示意義】
為活躍對外貿易,我國對特定商品進境實施免稅的優惠政策。由于免稅商品價格明顯低于國內商品市場,不少人便抓住此“商機”,接受客戶訂單,親自或委托專門企業在境外免稅店代購商品,再通過親友或專門機構、人員將境外采購貨物作為隨身行李帶回國,在國內交付或郵寄給客戶,賺取偷逃關稅產生的中間差價。這種商品入境的方式就叫做“人肉清關”,又稱“水客渠道”。根據規定,旅客攜帶入境的免稅商品須以自用為目的,且要在合理的數量范圍內,超出范圍的將被視為進出口貨物,需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以營利為目的,采取逃避海關監管方式從事境外免稅商品代購、偷逃稅款的行為,以及明知是以上述方式代購入境而托購的,均屬于走私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法院提醒大家,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莫貪一時小利而踏入歧途。
案例三:
繞關型走私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某與岳某(另案處理)預謀,利用青島市黃島區某碼頭通過讓偷運砂石料或走私船只在碼頭卸貨,收取費用獲利,尹某負責與碼頭管理人員聯系,讓相關船只入港停靠。2022年5月,尹某聯系青島市黃島區某碼頭管理人員楊某,以朋友的船只需要在碼頭的船廠維修螺旋槳為由,要求在該碼頭???,楊某回復備案后可以???。后尹某前往查看碼頭情況,并于案發當日安排姜某(另案處理)到該碼頭查看監控、人員值班以及漁政執法船舶情況,告知姜某帶人做好裝貨車輛的計數工作,同時安排藺某為其關注執法車輛出動情況。案發當晚,尹某聯系楊某以船舶需要更換維修螺旋槳同時卸載部分生活物資為由,要求放行吊車和貨車進碼頭,后碼頭值班人員經檢查無螺旋槳,未放行吊車和貨車。涉案船舶在靠港準備卸貨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繳獲產自俄羅斯、波蘭等地的冷凍肉食13818件共計173.83噸。經鑒定,上述貨物均屬于禁止進口貨物,其中72.79噸來自境外疫區。
【裁判要旨】
被告人尹某違反法律規定,伙同他人逃避海關監管,走私來自境外的動物產品170余噸入境,其中來自境外疫區的動物產品70余噸,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尹某在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過程中,參與幫助走私組織地接工作、尋找碼頭,在走私犯罪活動中所起作用較輕,應認定為從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
【警示意義】
繞關走私,即在沒有設立海關或邊境檢查站的地點,運輸、攜帶貨物、物品進出境,相較于具有較強欺騙性和技術性的通關型走私,繞關走私更為原始和簡單粗暴,行為人往往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大批量、長時間的走私活動。而通過繞關走私入境的凍品,不但未經檢驗檢疫合格,而且在運輸過程中無法確保全程冷鏈存儲,其中甚至還混雜了國外疫區的動物制品,對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脅,希望廣大群眾尤其是食品生產企業原輔料采購人員增強法律意識,堅決抵制走私凍品,不參與幫助走私行為,積極舉報涉嫌走私的人員、船舶、車輛等,筑牢全民反走私防線。
案例四:
通過寄遞渠道偽報品名型走私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通過荷蘭和瑞士網站下單購買TrinidadFundadores(特立尼達創建)、Cohiba(高希霸)等品牌雪茄煙,為逃避海關關稅,由國外網站管理人員將訂單拆分發貨,并以衣服、生活用品等品名進行虛假申報,從沈陽、廣州、武漢、青島等口岸郵遞進境后銷售。上述雪茄煙總貨值38萬余元,涉嫌偷逃稅款120153.66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宋某采用寄遞渠道偽報品名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應繳稅額較大;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規定,未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非法經營罪,應予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宋某自愿認罪認罰,足額補繳偷逃的應納稅款、并主動繳納罰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
【警示意義】
該案屬于典型的通過寄遞渠道偽報品名走私案件,涉案人員根據訂單需求在境外購物網站采購,后通過偽報品名方式郵寄入境并銷售牟利,這種“化整為零”“螞蟻搬家”式走私行為嚴重侵害了我國海關監管秩序和稅收征收秩序。法院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進口商品時選擇正規途徑,合理合法消費,防范抵制走私;希望專業從事郵政或快遞業務的人員在接受國際郵政、快遞業務時,嚴格遵守郵政管理規定及海關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慎注意義務,對境外郵寄物品規范收寄驗視,從攬收環節防范走私行為發生,堅決守護國門安全。
案例五: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不準入境的凍品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梭某、繆某在明知某船舶從事走私凍品活動的情況下,受他人雇傭駕駛某船舶在臺灣基隆港裝載凍品13個集裝箱,于同年12月12日前往韓國碼頭裝載凍品23個集裝箱,駛入我國領海后,關閉某船舶AIS,且未向中國海關、中國海事等相關部門報備。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梭某、繆某駕駛某船舶至青島市某港附近海域非設關碼頭欲靠港卸貨時,被當場查獲。經查,某船舶為蒙古國國籍船舶,船上載有36個冷凍式集裝箱,集裝箱內裝有豬蹄、牛排、雞爪等凍品1000.49噸,無所載貨物進入中國境內合法手續和進出口單據,經檢驗鑒定,上述涉案凍品均屬于禁止進口、不準入境的肉類產品。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梭某、繆某、胡某、呂某、陳某、鄭某、于某違反法律規定,在明知他人走私大宗凍品的情況下,逃避海關監管,幫助他人走私來自境外疫區或品名、生產企業未列入《輸華肉類產品名單》的動物制品一千余噸入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上述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屬從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梭某等1年2個月至4年有期徒刑不等,并處罰金。
【警示意義】
無原產國及地區官方出具的相關證書或品名、生產企業不在《輸華肉類產品名單》內的豬蹄、牛排等動物肉制品,以及來自動物疫病流行的國家或地區的凍品,均屬于國家禁止進口、不準入境的肉類產品。未經批準進口上述凍品非法入境,嚴重侵害我國進出口管理秩序,對畜牧業生產、國內消費者的食品健康安全造成潛在或現實危害,對于此類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走私犯罪,我國一直保持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法院提醒廣大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廣大消費者擦亮眼睛,堅決抵制“走私、販私、買私、用私”行為,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共同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
未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成立濰坊某進出口公司開展業務,并先后招聘被告人宋某某負責公司業務,被告人李某負責銷售業務和單據操作。2017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為給濰坊某進出口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向緬甸出口碳酸鈉、碳酸氫鈉、氫氧化鈉需要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仍逃避海關監管,以偽報目的港的方式向緬甸出口碳酸鈉、碳酸氫鈉、氫氧化鈉。出口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與段某某聯系好業務后,以其控制的離岸公司某實業公司和某化工公司的名義從幾家化工公司購買碳酸鈉、碳酸氫鈉、氫氧化鈉,再以某實業公司、某化工公司的名義與段某某聯系的國外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支付貨款,并安排業務員李某以緬甸仰光為目的港租船、訂艙、傳遞合同及相關單據。因未辦理許可證無法正常申報出口,將入貨通知書更改為無許可證限制的雅加達等地報關出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采用上述方式共計向緬甸走私出口碳酸鈉、碳酸氫鈉、氫氧化鈉等貨物24票,共計4491噸。2018年,在王某某回海化公司上班后,被告人宋某某在走私出口的12票銷售合同上簽名同意,該12票項下貨物共計2288噸。
【裁判要旨】
被告人王某某作為被告單位濰坊某進出口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宋某某、李某作為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給被告單位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向緬甸出口碳酸鈉、碳酸氫鈉、氫氧化鈉需要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仍逃避海關監管,以偽報目的港的方式向緬甸出口碳酸鈉、碳酸氫鈉、氫氧化鈉,侵犯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其行為均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宋某某均為情節嚴重,應予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系從犯,依法均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分別判處濰坊某進出口公司罰金人民幣70萬元,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不等,并處罰金。
【警示意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可以成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的犯罪對象。碳酸鈉、碳酸氫鈉、氫氧化鈉等的自身特性決定了其一旦未經許可流入緬甸、老撾等特定國家,便存在被違法用于制毒犯罪的可能,正基于此,《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在暫行管理規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等將碳酸鈉等納入到易制毒化學品范疇。所以,在進出口此類貨物時,應當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種類、數量、目的港等信息,莫存僥幸心理。
同時,進出口企業應加強內部風險管控,預防走私犯罪活動發生。要完善內部審批流程,嚴格把控進出口業務的相關流程,加強對公司公章的管理,防止出現漏洞;強化對員工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杜絕走私等違法犯罪行為。進出口企業管理人員亦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發現問題及時與進出口管理部門溝通,切勿為貪圖一時利益而走上犯罪的歧途。尤其要杜絕因不熟悉進出口管理法律法規而盲目跟風所謂的“行業慣例”,對于企業行為要進行合規性、合法性審查,避免因盲目、短視行為引發犯罪后果。
案例七: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中旬至8月初,被告人張某某在亞美尼亞共和國工作期間,明知羚羊角及其制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制品,仍將從亞美尼亞共和國購買的6根羚羊角及其制品分別夾藏在衣物包裹內,標記為“禮物”“衣服”等,先后三次從亞美尼亞共和國郵寄至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其妻子住處。后兩個包裹中的5根羚羊角及制品被青島郵局海關查獲。
【裁判要旨】
被告人張某某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禁止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進出口的相關規定,采用夾藏的方式將高鼻羚羊角及其制品通過郵寄方式進境,其行為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張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張某某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依法應從寬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
【警示意義】
高鼻羚羊又稱賽加羚羊,現存數量稀少,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將其列為極危物種。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法院提醒海外務工人員,要嚴格約束自己行為,自覺遵守國家法律,不能為滿足私欲而破壞生態環境。相關涉外企業也應加強內部管理,對派駐海外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和監督,預防走私犯罪活動發生。要積極引導員工培養正確的生活愛好,嚴格管理自己的生活,在海外遵紀守法,不能觸碰法律紅線,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切莫如本案中被告人,為滿足一己私欲,心懷僥幸觸犯刑法則悔之晚矣。
案例八:
邊貿地區走私人發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藍某公司、顏某某公司、盛某公司,被告人曹某重、彭某、曼恩某某、孫某某、曹某某、曹某、張某某、孫某強為牟取非法利益,將自緬甸采購的人發以繞越設關地的方式走私進境。被告單位藍某公司、被告人孫某某(藍某公司部分)走私人發12194.45千克,偷逃應繳稅額3270007.13元,被告單位顏某某公司、被告人孫某某(顏某某公司部分)走私人發11537千克,偷逃應繳稅額4244932.22元;被告人曹某某(盛某公司部分)走私人發15003.22千克,偷逃應繳稅額4731196.69元,曹某某個人走私5097.53千克,偷逃應繳稅額1893567.72元;被告人曹某、張某某共計走私人發7992.92千克,偷逃應繳稅額2272652.07 元;被告單位盛某公司、被告人孫某強走私人發4461.4千克,偷逃應繳稅額1828715.89元;被告人曹某重走私人發157639.68千克,偷逃應繳稅款39471766.63元;被告人彭某走私人發121753.22千克,偷逃應繳稅款27997066.52元;被告人曼恩某某走私人發26594.74千克,偷逃應繳稅款8474396.56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曹某重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關監管,將本人或者他人自緬甸購買的人發以繞關方式走私進境,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彭某、曼恩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協助曹某重實施走私行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被告單位藍某公司、顏某某公司、被告人孫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他人以繞關方式走私人發進境,情節嚴重;被告人曹某某為給盛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委托他人以繞關方式走私人發進境,情節嚴重;被告人曹某某、張某某、曹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他人以繞關方式走私人發進境,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各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各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各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430萬元至180萬元不等,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至3年不等,并處罰金。
【警示意義】
針對繞越設關地進行跨境交易的行為,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健全完善監管制度,核查人發企業經營情況,從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等方面加強對企業不規范經營行為的監管,加大查處力度,嚴懲違法違規行為,逐步消除風險隱患。有針對性地開展普法宣傳教育,重點可以就人發原料進口環節、人發產品經營環節、企業經營過程中稅收征繳、財務管理等領域的法律規范和風險防范,對人發企業及管理人員進行系統全面的法治教育,為守法經營打下堅實基礎。同時,充分發揮人發行業協會自治和協調作用,引導企業提升管理水平,促使企業間有序競爭,從正反兩方面培樹企業經營典型,形成崇法誠信的經營理念,為企業和企業家的發展創造健康良好的環境。
案例九: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黃金屬于國家禁止出口貴重金屬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賺取中日之間黃金差價,逃避海關監管,在國內采購時指定供貨商將黃金加工成黃金珠鏈、金玉混合珠鏈等,委托被告人曾某某聯系出境導游被告人孫某某、崔某某、姚某某等,以隨身佩飾方式將黃金攜帶出境至日本銷售,共計90件黃金制品,黃金總重量21700余克,貨值5760967余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楊某某、曾某某、孫某某、崔某某、姚某某逃避海關監管,走私黃金出境,其行為均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楊某某、孫某某在海關調查時主動供述海關不掌握的其走私黃金制品的事實,姚某某與辦案人員見面后自愿乘坐航班前往青島配合調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曾某某、孫某某、崔某某、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對其從輕、減輕處罰。曾某某、孫某某、崔某某、姚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予以從寬處罰。根據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至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警示意義】
走私黃金的行為,不僅破壞國家有關金銀等貴重金屬出口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國家貨幣幣值的穩定和對外貿易的發展。我國對黃金等貴重金屬實施特殊監管規定,攜帶黃金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進出境超過50克的,需向海關書面申報;明知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仍然逃避海關監管攜帶、運輸、郵寄其出境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院提醒廣大群眾,金錢財富,應取之有道,法律紅線,莫隨意觸碰,要走正規渠道從事黃金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交易,切勿貪圖小利而攜帶私貨出入境,在發現涉嫌走私行為后,要及時向邊防、海關等部門檢舉,并配合緝私部門辦理相關案件。
案例十:
走私犯罪案件之合規審查的司法考量
【基本案情】
2021年年初,被告單位南京某化工公司外貿業務負責人胡某某與新加坡外商Esoof(未獲)通過網絡達成協議,由新加坡外商支付貨款,南京某化工公司出口氯化銨至緬甸。后胡某某安排公司單證員李某負責貨物報關出口,采購員唐某負責采購氯化銨并查詢相關出口規定。唐某查詢到向緬甸出口氯化銨需要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并告知胡某某,胡某某遂安排李某申辦該證。后因緬甸政變,新加坡外商無法及時提供辦證的相關材料,并催促發貨。經胡某某提議,唐某、李某先后向青島某國際物流公司的包某某核實以其他公司名義、偽報目的港出口的可行性,包某某答復可以操作,胡某某遂決定采用上述方式向緬甸出口氯化銨。后李某負責向包某某提供報關所需單證材料,唐某負責采購貨物并聯系廠家將貨物運至包某某指定的暫存倉庫,包某某負責貨物到港倉儲、租船訂艙、裝箱及報關事宜。同年2月20日,南京某化工公司在包某某的安排下冒用青島某貿易公司名義,將貨物實際目的港緬甸仰光偽報為馬來西亞,向海關申報出口氯化銨125噸。案發后涉案貨物經南京某化工公司申請辦理退運并已拍賣處置,拍賣款暫扣于黃島海關。
【裁判要旨】
被告單位南京某化工公司及被告人胡某某等違反國家出口管制規定,規避國家對兩用物項出口特定目的國的監管,采用偽報目的港的方式向出口管制國緬甸出口氯化銨,其行為均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鑒于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系在辦理兩用物項許可過程中,因實際出口國緬甸發生政變暫時無法提供辦證材料的情況下,實施偽報目的港向緬甸出口氯化銨的行為,且被告單位、各被告人在案發后主動投案配合調查,并將在途涉案貨物申請退運后拍賣,涉案公司最終亦已取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被告單位、被告人胡某某、包某某犯罪情節較輕,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唐某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胡某某、包某某緩刑,李某、唐某免予刑事處罰。
【警示意義】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行為人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在依法打擊走私行為的同時,要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審慎研判,依據犯罪行為、主觀惡性、情節后果等綜合分析,區別量刑,既有力打擊犯罪,又保護和挽救民營企業,為法治營商環境護航。本案中,氯化銨作為出口特定目的國須辦理兩用物項許可證的貨物,其實質上是“限制向特定國家進出口的限制進出口貨物”,該類貨物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甚至除特定目的國之外就是作為普通貨物流通。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系事出有因,且在案發后主動投案配合調查,并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危害后果發生的,需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量,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在充分考量行為人犯罪事實、情節的基礎上,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另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充分考量企業日常經營的合規性、犯罪行為本身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依法慎重處罰。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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