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部分公司管理不規范、公司法人之間人格混同現象時有發生,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特別是在法院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公司通過轉移行為使原公司法人脫殼,巧借新公司外殼繼續經營,逃避執行,使被執行人公司成為空殼公司現象屢見不鮮。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創新理念,通過另行訴訟追加第三人公司為被執行人,為辦理類似案件提供新理念、新思路。
被執行人某彩印有限公司在法院涉執行案件39件,標的額共計1.09億余元,其中拖欠工人工資380萬余元,該公司經財產拍賣后無財產可供執行。即墨法院執行法官經實地調查發現,被執行人該公司雖稱早已停止經營,但仍在原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工人依舊是原班人馬,但該公司名稱已改頭換面,從事經營的新公司名稱為某包裝公司。執行法官敏銳地覺察到,兩公司可能存在人格混同現象,隨即將該包裝公司納入執行范圍,并開展系列調查活動,進而依法向申請執行人釋明,通過另行訴訟追加該包裝公司為被執行人,最終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判決該包裝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據了解,公司人格混同的表現形式有資金混同、業務混同、人員混同、經營場所混同等,其核心表現形式為資金混同,也稱財務混同,這也是取證的難點和關鍵點。執行法官抽絲剝繭、深入調查,從大量銀行賬戶中調取了6個銀行賬戶多達600余頁的銀行交易流水,并詳細詢問相關財務人員,確認了兩公司資金混合使用,財產邊界混淆的事實。
即墨法院執行局多次向市場監管、稅務、社保等相關部門出具協查函,得到相關部門全力配合。工商登記材料顯示,兩公司主營業務一致,公司高管交叉任職,經營場所相互無償提供。稅務、社保材料證實,兩公司存在員工重疊的事實,是典型的“一套人馬,多塊牌子”。以上事實進一步證實了兩公司存在業務混同、人員混同、經營場所混同的情形。
為防止該包裝公司再次脫殼,在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的前提下,法院果斷保全該包裝公司的銀行賬戶,凍結存款20余萬元,并在后續執行過程中順利扣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程序中依據人格混同追加當事人的情形只有第二十條規定的被執行人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人格混同的情形,可依法向申請執行人釋明通過另行訴訟要求第三人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破解執行難題。該案中,法院判決最終認定,兩公司為同一實際控制人,其在控制兩個關聯公司時,濫用控制權,致使兩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了人格獨立性,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違背了法人制度設立的宗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故應當否認第三人公司的獨立人格。
【法官說法】
現實中,公司與股東之間人格混同,被執行人通過人格混同來規避執行屢見不鮮,傳統的執行思維難以破解,應創新執行理念,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采取靈活手段對被執行人的規避執行行為進行有效打擊,使其無處遁行。實際上,公司脫殼、借殼的經營行為也可以理解為變相的拒執行為,如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公司存在轉移財產或有財產拒不履行義務的相關線索,亦可大膽運用追究拒執罪思維辦案,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于寧 柳巧玲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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