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因故被張某毆打致左眼受傷,構成八級傷殘,后張某被判入獄,但拒不賠償張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張某某尚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犯人張某就在監獄因病去世。那么,張某所欠債務能否消除?近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力促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順利執結此案。
據了解,2019年9月20日,張某打算在李滄區李村大集路邊某處擺攤賣二手家電,要求在旁邊唱歌的張某某關閉音響,張某某不肯,后二人發生爭執。在張某某追趕期間,張某轉身用拳頭毆打張某某,致張某某左眼受傷。經鑒定,張某某眼部損傷構成八級傷殘。張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入獄,同時賠償張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37761.39元。判決生效后,張某未履行義務。
在張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前,犯人張某在監獄因病去世。根據法律規定,張某不具備列為案件被執行人的條件。執行法官向申請執行人張某某釋明,因張某已去世,不具備相應的法律主體資格,但其妻子和女兒因繼承了張某的房產,故在其繼承財產范圍內,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張某某遂將張某的遺產繼承人——張某的妻子、女兒列為本案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矛盾較為激烈。張某某要求第一時間拍賣審判階段已查封的張某名下房產,一次性執行到位,而張某的妻子和女兒認為張某已去世,她們不應再承擔責任,對賠償存在抵觸情緒。經執行法官多次釋法明理和耐心疏導,兩名被執行人態度逐漸緩和,也意識到了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被告人的繼承人,應當在本案中承擔責任,但一時拿不出43萬余元,希望能夠分期履行。申請執行人張某某在了解到被執行人的態度及其家庭情況后,同意分期履行,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了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達成后,執行法官積極督促被執行人履行和解協議,了解到被執行人部分存款已購買基金產品,對余額及贖回時間不確定,執行法官又前往銀行對接,明確了贖回的“窗口期”,被執行人得以順利贖回基金產品,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案件順利執結,申請執行人張某某向執行法官送錦旗表達謝意。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p>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如權利人申請執行時義務人已死亡且沒有財產,就會出現人死債消,但如果義務人有財產,權利人應當在執行申請中直接將義務人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義務人死亡而取得遺產的主體列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要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張少艾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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